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需注明出处
五块钱你买不了吃亏,五块钱你买不了上当,五块钱你走不到迪斯尼,五块钱你去不了土耳其。五块钱你能做什么?来打一场劳动争议官司吧(简易程序)。今天一不小心看到一则新闻,再次触发笔者敏感的神经——湖北某市政协联络组讨论会上,一位政协委员拿出一张五元、一张十元人民币向委员们展示,认为劳动仲裁的相关费用已经全面免收,但法院一审和二审现在仍需缴纳五到十元的诉讼费,给当事人带来很大麻烦,故提出取消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的提案。
问题来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该不该取消?对于该名委员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诉讼费过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就用人单位而言,正因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过低,诉至法院“走程序”,已经成为拖延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以及经济补偿等诉讼策略,只需五元、十元(打车起步价还十四元,心痛啊),就可以将支付期限名正言顺地向后拖延,有效挫伤劳动者维权的冲劲,而前述费用在漫漫司法程序中产生的孳息,与诉讼费相比亦是“不知道要高到哪里去”。对于劳动者而言,只需五元、十元诉讼费,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漫天要价,仲裁不支持不要紧,去法院还可以“碰碰运气”。不少普通劳动者动辄诉讼请求二、三十项,要价五六十万,更有甚者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四亿元,而该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仅为三十万。一审之后,还有二审,劳动争议案件上诉费十元,这种“以小博大”的机会,笔者看了都心动不已。
正是由于上诉费过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亲自来法院缴纳上诉费,而要求法院邮寄缴纳单据。虽然邮寄的快递费不是笔者自掏腰包,但是真的,心会痛。法院邮寄EMS的邮费是15元,而上诉费仅为10元,若对方拒绝到法院缴纳,法院工作人员又不寄出缴费单的,势必导致上诉移送的时间延长,进行影响工作考核,所以在大多数时候,虽然想节约司法资源,但在现在的制度设计下,笔者只能仰天长叹:臣妾做不到啊!
有人说,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免收不就好了。笔者认为,此言差矣,一则免收诉讼费,并未从根本上抑制劳动争议案件中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恕笔者直言,有的地区直接免收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貌似便利当事人,实为“懒政”;二则没有弄清一个法律常识,就是“为什么要收诉讼费”。诉讼费,是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一方面,法院对当事人的诉争进行处理,占用了一部分司法资源,需要填补;另一方面,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使得诉讼费还有一个惩戒功能,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的滥诉行为。免收诉讼费,表面上为当事人省下五元、十元的零钱,省去缴纳费用的麻烦,但实质上却鼓励了滥用诉权的行为,“零成本”、“零风险”,这种官司不打白不打,管他有没有道理,胡乱主张一通,万一逆袭了呢?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诉至法院,本是理性维权的方式,但正是因为诉讼费过低,现已异化为非理性维权的工具。对仲裁不服诉至法院,一审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对一审不服再上诉,二审普通程序六个月,再加上最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走完一整套法律程序,二胎都生好了。
需要注意的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将诉讼作为拖延时间、碰运气的策略,但法官仍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该开庭开庭,该调查调查,该加班加班,该打印材料打印材料,该写判决写判决,该寄文书寄文书。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过低,导致案件量逐年攀升、上诉率居高不下,而案多人少的客观现实又使得案件审理周期不断延长,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过低,既不利于守法方维护己方权益,亦使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现行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制度,致使”坏孩子捣蛋,好孩子倒霉”。笔者理解,设计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的初衷,是为了让劳动者打得起官司,避免因为诉讼费太高,增加劳动者负担。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中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以及司法救助制度,已足以保护弱势群体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
综上,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不仅不应免除,反而应当理性设计,合理设置,适度提高,让诉讼费真正起到抑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作用,让守法者及时兑现权利,避免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之日起,修订之声便不绝于耳,然修订诉讼费之声鲜有闻,现笔者作此感概,不求一呼百应,但求无愧于心。
大家觉得劳动争议的诉讼费用到底需不需要减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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