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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实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发生了重大变化:依据我国《刑事诉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刑事犯罪案件受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刑事犯罪案件受害人死亡时其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时死亡赔偿金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使得过去大量出现的数额较大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诉讼一下都不支持了。现阶段刑事犯罪案件的受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如何维权成为律师实务中的热点及头疼问题。下面我将借助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谈谈刑事犯罪案件受害人近亲属如何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诉讼实务问题。
案件情介绍:
四川成都被告人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害人朱某相识双方产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付某离婚后与朱某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因感情、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2010年3月6日被告付某将朱某杀害。同年3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被告付某采取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告朱某某、刘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被告付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278080元、丧葬费11595.5元、交通费1000元,同年11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3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刘某丧葬费11595.5元、交通费100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害人近亲属朱某、刘某对驳回死亡赔偿金的诉求不认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不予受理后于2013年6月就被告人付某应当赔偿其二人因近亲属朱某被杀害的死亡赔偿金为由另外单独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朱某、刘某提出的近亲属被杀害的死亡赔偿金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不应当支付朱某、刘某的诉求,理由为有两点:其一,朱某、刘某已经在该案件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并被驳回。现在朱某、刘某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应当受理。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基于以上两点朱某、刘某的民事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观点二,朱某、刘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求应当予支持。具体理由是:朱某与刘某单独就其近亲属被害的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一个单独的民事案件不应当受到前面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影响;法院应当依照民事审判程序及法律规定进行审理。要求付某承担侵权者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讲受害人的近亲属就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法律依据。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此“民事责任的优先原则”,不仅确立了民事责任先于刑事责任承担的顺序原则;而且确立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侵权人(自然包括刑事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第三,司法理论及实务现已经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性损失”即“收入的减少”没有异议,而物质性损失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第四,从逻辑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五十五条的三款规定之间是有错误的。第一、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可以判决赔偿,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在赔偿范围内;同时依据第三款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受害人的近亲属要求死亡赔偿金的可以支持其诉求。这样就造成了因交通肇事罪致受害人死亡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而因其他犯罪死亡却不能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悖论及误解的产生。其结果也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及法律的本义。
最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将受害人亲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诉求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赔偿范围,因此朱某、刘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符合该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不属于重复起诉。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死亡赔偿金的诉求不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且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其死亡赔偿金的诉求也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某某赔偿朱某、刘某死亡赔偿金406140元;二、驳回朱某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务建议:
律师在代理此类除交通肇事犯罪以外的因刑事犯罪导致死亡或者残疾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时首先,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清楚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定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并向委托人介绍其可以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次,在向委托人分析上述利弊依据委托人的意见制定相应的诉讼方案;最后,在将诉讼方案实施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将来判决书难以执行,提前做刑事被告人财产的查找及申请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通过上述周密的计划及布置相信会给委托人一个满意的诉讼结果。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