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登陆”,会给电商平台掀起怎样的“暴风雨”
白小莉 刘正依   2019-01-01

 

文/白小莉 刘正依(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法律《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事件对于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首先我们带你浏览一下《电商法》的相关基础知识:
 
什么是“电子商务”
 
在《电商法》颁布之前,对于什么是“电子商务”一直没有确定统一的定义。《电商法》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说明,即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同时,《电商法》第二条第一款对适用地域范围作出了说明,即只有在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电商法》,对于境外电商的经营行为则不适用《电商法》。《电商法》第二条第三款对不适用《电商法》的网络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此外,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电商法》。
 
可见,对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单指向“京东”、“当当”、“淘宝”等电商平台,只要是从事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的主体,均适用《电商法》,这就把微商、代购等纳入到规制范围之中。
 
什么是“电商平台经营者”
 
《电商法》第九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出了定义,即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该部法律带给电商平台的冲击主要有:
 
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之信息审核
 
《电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电商平经营者台的审核义务, 包括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协助登记义务、报送义务,即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电商法》的上述规定,增强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障了消费的权益,但对于电商平台而言,无疑会增加其在审核方面的成本,尤其是定期核验更新义务,势必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而对于不履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及登记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报送义务的,根据《电商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之消费者权益保障
 
电商平台经营者除了具有审核义务以外,《电商法》对安全保障义务也进行了规定。《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对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升格,如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18年频繁发生的滴滴乘客遇害案件,也正说明了本保障义务条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对于如何认定“相应的责任”,或将会因为司法裁判中的观点、认识不同,在自由裁量权下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电商法》第八十三条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即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或将根据情节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之维护网络安全
 
《电商法》第三十条延续了《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为电商平台设置了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电商平台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同时还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将按照《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之个人信息保护
 
网购平台的增加,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了“老大难”的问题。《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均作出了规定。《电商法》除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即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同时规定,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电商法》延续了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交易信息保存的时间为至少三年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便利性,为消费者完成举证责任提供了便利。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而言,应注意交易信息保存的时间,否则根据《电商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或将有被主管部门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
 
《电商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给电商平台设定了“枷锁”,对电商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或将有更多的类似“庞某诉去哪儿网侵害隐私权” 的案件。
 
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之限制、排除竞争
 
《电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而如电商平台违反上述规定,则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或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上述条款,对于何为“不合理限制”、“不合理条件”还需要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或根据未来司法实践中的“风向”作出心理预判,但不管如何认定,对于电商平台而言,进行深度梳理与规范是势在必行了。
 
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之不得删除差评
 
《电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的义务,第二款条则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如电商平台删除消费者差评,则会被责令改正或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之标示垂直搜索及竞价排名
 
“魏则西事件”将百度的“竞价排名”推到了明面上,也使“竞价排名”的行为到了风口浪尖,社会舆论开始批判与讨伐这种行为。2016年9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此次《电商法》第四十条对竞价排名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该条款的规定也延续了《广告法》的原则,如违反该义务,则将按照《广告法》有关规定被处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等处罚。
 
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之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避风港原则”及“红旗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了规定,而此次《电商法》对相关规定进行了重申或修正。
 
《电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之规定,《电商法》强化了电商平台的义务,我们认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电商平台进行“转送”时也应采取合理措施,否则就损害扩大部分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接到通知后删除并不能必然使电商平台抗辩成功。同时,《电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电商平台接到“通知”侵权及“反通知”不侵权后的公示义务,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电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关于“恶意投诉”的规定对电商平台进行了保护,即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通知”权利进行了规制,保护了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
 
此外,《电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还对电商平台及“被转送通知者”权利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也防止了“通知”权利的滥用,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责任,《电商法》第四十五条也作出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电商法》第八十四条将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但平台未按照《电商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罚款提升至二百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电商平台积极履行其义务。
 
除上述义务及责任外,《电商法》还为电商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依法纳税、信息公示、运输风险承担、区分自营业务等义务。《电商法》正式实施之后,势必会在电商行业掀起一场暴风雨,各电商平台应及时对平台内业务进行梳理及合规性审查,完善平台规则与机制,按照《电商法》之规定设置相应制度,规避平台的法律风险,以保障平台的合法有序发展。
 
PS:《电商法》的实施,也给律师们带来非常大的机遇与挑战。
 
日前,已经有大量的网络维权案件涌现,2019年该类诉讼还会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各大电商平台可能会应接不暇。
 
对于律师而言,如果选择为权利人进行维权的话,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运用权利人的通知权,并在发出通知前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因为平台删除后相关侵权信息可能不复存在。另外,针对知识产权通知与反通知的条款,要特别注意15天等待期的存在,在发出通知时,即应做好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的准备,以免错过维权的时机。
 
代理平台一方的律师应注意平台的避风港规则,尽可能的让平台免除赔偿责任。除了帮助客户诉讼维权案件之外,律师们还可以结合《电商法》的相关规定,为客户设计全面系统的风险防范方案,将平台的诉讼风险降低到最小。
 
如在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入驻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即应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并应定期核验且更新其资质,这会给电商平台带来大量的成本支出,律师可协助平台设定一系列的流程,以减少平台人力资源的投入。在平台内经营者入驻后,其销售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即会与平台“捆绑”在一起,律师可向平台建议建立违禁品识别机制、投诉机制等。
 
此外,从知识产权管理角度而言,律师可协助电商平台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制度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以及防范平台内经营者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还可协助电商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流程,并为电商平台识别与鉴定恶意投诉行为提供帮助,维护电商平台合法权益。
 
在广告宣传方面,国家严厉打击以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形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平台发布广告及进行宣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电商平台在发布广告过程中,律师应提示平台进行风险防范,避免出现被处以高额罚款的情形。
 
 
编辑/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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