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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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法律法规及其简称:
如果案外人因权利受到侵害需要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维护权益时,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包括基于《民诉法》第225条的程序性异议(称“执行行为异议”)和《民诉法》第227条的实体性异议(称“案外人异议”)。
设有如下案例:张三将房屋租予李四居住,后因张三涉诉,被王五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其房屋,影响李四之租赁权行使。若设法院查封房屋后要求李四腾退房屋,李四欲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则李四既可以作为案外人基于其承租权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也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针对法院责令其腾退房屋的指示提出异议。其法律依据为《异议复议规定》第八条:
《异议复议规定》 第8条 |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
那么,李四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其权利基础是什么?具体来说,即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权利基础都有哪些?
一、执行行为异议的权利基础有哪些?
依照《民诉法》第225条提起的案外人执行行为异议主要是针对执行行为不当提起的程序性的异议。《异议复议规定》第5条明确了5种类型的异议权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笔者归纳了以下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权利基础:
|
类型 |
说明 |
1、 |
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 |
《异议复议规定》第5条明确,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
2、 |
普通债权 |
/ |
3、 |
拍卖程序的竞买权 |
《异议复议规定》第5条明确,拍卖程序的竞买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
4、 |
普通的担保物权 |
如一般的抵押权或不能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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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优先权 |
如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
6、 |
优先购买权 |
《异议复议规定》第5条明确,优先购买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
7、 |
不能阻却执行的租赁权 |
强制执行不影响租赁权的行使或者租赁权形成于查封、冻结、扣押之后 |
8、 |
执行行为影响协助义务履行的异议权 |
《异议复议规定》第5条明确,协助义务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
10、 |
其他权利 |
其他程序性权益和不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等情形 |
需要解释的是上表中的第4和5项,乍看起来,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权因其权利性质具有排他性,似乎应当具备排除执行的实体性从而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案外人异议程序。
但是,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履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权的本质则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这两种权利虽然具有排他性,但因其只是一种顺位上的排他性,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并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换言之,执行行为本身不影响其顺位,只有在执行完成对财产进行分配时,这种顺位才发挥作用。因此,担保物权人和法定优先权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使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影响到担保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解决。
退一步说,如果执行法院以案外人不享有担保物权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由于担保物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享有担保物权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还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实现担保物权。
二、案外人异议的权利基础有哪些?
《异议复议规定》第24条概括性地提出了案外人异议程序中,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提起的异议的审查要求,即:(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但是并没有明确具体包括了哪些实体权利。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笔者归纳了以下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权利基础:
|
类型 |
说明 |
1、 |
所有权(包括共有权) |
/ |
2、 |
用益物权 |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
3、 |
特殊的担保物权 |
如部分可以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 |
4、 |
占有权 |
如基于质权或抵押权形成的合法占有权 |
5、 |
能阻却执行的租赁权 |
租赁权形成于查封、冻结、扣押、抵押之前 |
6、 |
已冻结的对他人到期债权 |
《民诉法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
7、 |
物权期待权 |
一般是生效房屋购买合同中的买受人,已经支付一定金额的购房款。 |
8、 |
过户权 |
需要办理财产过户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
9、 |
其他权利 |
其他可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性民事权益 |
这里可能需要解释租赁权、担保物权和物权期待权的问题。
1. 关于租赁权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租赁的标的物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时,并不必然导致租赁权消灭,因此,承租人并不当然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执行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但如果执行法院否定承租人租赁权的成立或存续的,因涉及实体权利的争议,承租人主张其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租赁权的,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对承租人租赁权的认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主要是要区分租赁发生时间与查封时间、抵押时间的先后顺序。一般来说,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对于“先租赁后查封”和“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形,租赁权有阻却执行的效果;而对于“先查封后租赁”和“先抵押后租赁”的,则不具备阻却执行的效果。
2. 特殊的担保物权
如前所述,普通担保物权本质上是一种优先受偿的顺位权,该权利在执行分配中已经保障了权利人的优先顺序,因此,并不具备排除执行的效果。但是,作为例外,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司法实践中赋予了特殊担保物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这些特殊担保物权主要是证券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1】
3. 物权期待权和过户权
对民事执行程序中为登记过户房屋买受人的期待利益进行保护,已经是我国司法解释所确认的一类得对抗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根据《查冻扣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该规定从什么情况下可以排除执行的角度提出了买受人期待利益的主要内容,即:案外人已支付全款,且实际占有而无过错的,可以阻却法院的查冻扣执行行为。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29条则进一步对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类型做了区分:(1)对于二手房的买卖,如果案外人已支付全款(或者部分货款+尾款支付给法院),且实际合法占有而无过错的,可以阻却法院的执行;(2)对于开发商签售的新房,如果案外人已支付50%以上房款,且用于居住而无其他居所的,可以阻却法院的执行
结语
总的来说,当案外人因为他人的纠纷被迫卷入执行程序且权益有受损之虞时,提起执行异议是解决当前困境的有效突破路径。但需要区分自身的权利性质和权利状况,一般来说,程序性的权利和性质上不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是执行行为异议的权利基础;而其他可以阻却执行的民事实体权利,是案外人异议的权利基础。
【1】袁楠:《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的案外人异议途径选择》,载《执行工作指导》总第63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180-181页。
编辑/一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