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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是非常常见的。对于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来说,无论是代理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需要厘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并全面、规范地搜集证据,才能在案件的代理中占得先机,进而获得胜诉。顾名思义,被迫解除,即是因用人单位自身的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关系。
在西方国家,也叫“推定解雇”,形式上是劳动者单方提出离职,但实质上是推定为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在具体实务中,在不同的情形下,劳动者要学会保存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极有可能因操作不当、证据缺失,维权无门。
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律师代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案件实务要点梳理
(一)被迫解除法定情形需要告知用人单位,并保留证据。
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会发现第一款与第二款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款所描述的是:“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二款则描述的是:“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第一款的六种法定情形,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否则无法证明劳动者已经离职,也就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作为此类案件劳动者的代理律师,要帮助劳动者搜集相应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为此后的代理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实务中,劳动者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即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了便于劳动者保留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劳动者可采取邮寄、拍照、摄像、录音等方式,确保用人单位确实收到了劳动者的书面通知。笔者为此设计了通用模板,以供参考:
范本: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XX公司:
本人是贵司的职工 ,身份证号 ,从事 岗位。
鉴于:
贵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被迫依法提出解除与贵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及劳动合同编号)。现郑重通知贵司,本人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与贵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司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 等待遇。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寄给贵司,一份由本人留存。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年 月 日
(二)用人单位严重违法行为,劳动者不用履行告知义务。
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不需要像前述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第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第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但在具体实务中,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需要特别注意对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被迫解除情形的证据进行固定。比如说,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最好能有报警记录、医院病历、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等证据,当然这也需要劳动者受到侵害时,要保持冷静,并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
(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实务分析。
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及时足额”的理解,在实务中也是有争议的。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有两层含义:
第一,对于“未及时”的理解,即使用人单位仅拖欠了劳动者一天的工资,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的7日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但用人单位推迟到了8日才支付;
第二,对于“未足额”的理解,即使少发了一分钱,也可以算是未足额。
而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并非完全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还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但实务中,也有少数裁判人员机械地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在该问题上,需引起注意。
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对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搜集,要尽可能全面、充分,在具体实务中,可巧妙利用策略、技巧,将举证责任推给用人单位。比如说,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往都是通过固定的银行卡,在每月的7日这天,支付劳动报酬,但在当月7日之后几天,劳动者还未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没有进行任何说明。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应当代为提交两组证据:
第一组,即劳动者应当获得劳动报酬的证据。包括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按时上下班的证据。在实务中,劳动者可以提交考勤记录、签到表、工作日志、工作痕迹、工作成果等材料,从而证明自己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组,即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可以将过往的工资支付流水调取出来并加盖银行印章,连同银行卡作为证据提交给劳动仲裁委,据此将“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认为已经及时、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劳动仲裁委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四、结束语
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相比于用人单位,不仅在地位上处于劣势,在法律素养上也有非常大的差距,主要因为用人单位往往有法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当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时候,劳动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及取证意识,避免在此后的维权中,处于被动地位。而作为此类案件的代理律师,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学会利用劳动争议案件特有的政策因素,在充分掌握用人单位违法证据的前提下,巧妙运用规则,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