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 公司自行清算前应先审查股权是否存在质押
娄禺轩 娄禺轩   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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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清算作为公司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对市场经济下的公司制度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其意义仅在于使质权人通过质押权获得对股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应该影响到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但实践中工商部门的操作口径通常更加严格,这提醒股东在决定解散公司前,应首先要审查公司股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以避免出现阻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一则案例


W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其余原因解散公司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然而,在W公司股东一致决议成立清算组并拟将清算组进行备案之际,股东之一突然透露,其已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了质押,经沟通质权人不同意注销质押。此时,问题出现在各股东的视线中:在该股权未注销质押前,公司能否继续启动清算程序,进而通过清算解散公司?之后,W公司找到笔者进行询问,笔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工商部门,答复是“存在股权质押时,不得进行自行清算,清算组不能备案。”笔者再进一步向工作人员咨询详细原因时,工作人员以“都是这样的操作口径”为由拒绝了答复。无奈,尽管做出了股东会决议,但由于不能对清算组进行备案,目前W公司的清算程序已暂停。


二、实践中工商行政机关往往禁止未注销股权质押的企业进行清算组备案


1、清算程序的目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终止主要基于自行解散和破产解散两种,本案即是自行解散的情形。但是,不论基于自行解散还是破产解散,在公司终止前均需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清算是为了将公司的资产透明化,其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因此,只有在对公司清算后,才能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


2、法律对启动自行清算程序的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对公司自行清算程序的启动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只要出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之情形时,即可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该规定并不要求在启动清算组前,必须消灭股权上存在的质权。


3、实践中工商行政部门出于某些考量,通常会规定更严格的操作口径


由于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实践中,工商行政部门出于某些考量往往会规定更严格的操作口径,甚至直接禁止某些行为。综合本案笔者分析,工商部门禁止未注销股权质押的企业进行清算组备案,可能出于如下方面的考量:


首先,出于保护登记的公示效力的考量。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权,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可以转让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在债务人或出质人(二者可以是同一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由于股权是一种无形物,不同于动产质权。《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财产时设立,而股权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只有在办理出质登记后,股权质权才真正产生。《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此规定对于动产质权适用并无障碍。动产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灭失后即不再存在(电视机爆炸,名贵木头烧毁)。然而,股权质权是一种登记设立的权利,登记后才产生公示效力,易言之,质权人能够表明自己身份的,就是所持有的一张登记凭证。如果股权在质权在未经注销登记前,可以随意通过公司终止而消失,那么质权登记的公示意义会大打折扣。因为此时质权并未进行注销登记,从外观形式上看仍然存在,然而质物股权却早已消失了。


其次,出于保护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考量。《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从《公司法》对自行清算的规定上,我们未能看到有对存在担保物权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规定,因此如不注销股权的质押即允许自行清算,这将使质权人失去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


三、不同于自行清算,对破产清算的启动无需注销股权质押


在(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3号中,被告黄日光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黄日光以持有的被告龙日园艺10.72%的股权为被告龙日园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该股权质押已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且,法院判定该债务利息计算至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因被告黄日光以其持有的被告龙日园艺股权为借款提供质押,并已办理质押登记,原告有权就依法处分出质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通过该则案例可以看到,如果公司进入到破产程序,其清算程序的启动不受到影响。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企业破产法》从法条上就赋予了存在担保物权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可以看出,不同于公司自行解散的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果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担保权(包括股权质权)的,其财产可以得到优先受偿。假如一家公司的股东用其持有的价值50万的股权作了质权担保,一旦公司破产,破产清算下来公司资产还剩100万,则质权人可以对50万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这就真正发挥了质权的作用。


其次,由于破产清算系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其组成人员更专业、规范,较少出现损害质权人权益的情形。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组成人员,不同于自行解散中的清算,后者清算程序的启动时间是出现解散事由后,其清算义务人主要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民法总则》出台后,已经改变了公司法关于清算组成人员的规定)。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的清算启动主要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进行申请,经材料审查后法院裁定是否受理。另外,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织主要是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由此可见,破产程序中的清算,不论是清算程序还是清算组织,较自行解散的清算都要专业和规范许多,质权人持有的股权质权在法院和管理人的操作下,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公司股东出于私益的原因做出欺诈或其他损害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为。


四、启示


股权质押作为股权的一种担保方式,其能够使股权发挥更大价值,由于不用提供实物,股东也往往更倾向于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实践中,不同于破产清算的程序,自行清算更多涉及到工商行政部门,而工商行政部门通常会规定更严格的操作口径,反映在本案为禁止未注销股权质押的公司启动清算组备案。由于清算决定往往系公司股东做出的重大决策,一旦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因质押因素导致无法备案清算组,将给公司及各股东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股东在决定解散公司前,应首先要审查公司股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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