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 关于承包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案件法律实务分析
杨志红 杨志红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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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土地补偿费是对经由征收消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据此,土地补偿费的收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本文将着重针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的土地补偿费所涉法律实务问题作出浅析,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探讨。

 

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费用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时第三款做了限制规定,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土地分配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范围界定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农村土地承包解释》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基本内容: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2.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3.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本文将着重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中的第三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析。

 

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依照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村民小组与村民争议焦点在于村民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往往会提出该争议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提出抗辩。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起诉时应着重考虑两点:一、起诉的村民是否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在起诉时分配方案是否确定。

 

对于第一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会从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考虑是否在其他组织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第二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都享有同等分配的权利。即只有分配方案已确定,具备资格的村民无法享受或不平等享受时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体现的是村民的自治权。

 

拓展内容:当事人是否具有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其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王淑荣与何福云、王喜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比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对其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19日

 

四、司法实践裁判规则

 

(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区别

 

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实际承包有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参与分配承包地征地补偿费,无论是请求其中一项还是全部,均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案由;实际没有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参与分配承包地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或诉请参与分配非承包地捆绑式征地补偿费的,均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该意见来源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舟中法[2008]31号)

 

(二)基于分配方案起诉要求享受同等待遇或分配方案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案例一:李娟与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雷家巷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再90号

 

本院再审认为,李娟在一审起诉请求判决雷家巷村委会分配其和其儿子征地补偿款及集体收益款、判决其本人和其儿子在雷家巷村委会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李娟是基于其户口在雷家巷村起诉请求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提起的民事诉讼,并非单纯请求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裁定对李娟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高院对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台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指定汉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案例二:杨冬青、杨莎莎、杨倩倩、杨根根与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东渡社区居委会、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东渡社区居委会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终561号

 

本院认为,土地征收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不同,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应当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上诉人在该组修建了房屋,居住生活,并在该组办理参加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参与该村集体活动,上述四人与东渡村三组形成了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享有东渡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该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利。

 

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东渡社区居委会、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东渡社区居委会三组与杨冬青、杨莎莎、杨倩倩、杨根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民申1435号

 

驳回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东渡社区居委会、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东渡社区居委会三组的再审申请。

 

(三)类似案例

 

案号一: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7民终1141号

案件:上诉人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赵家湾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赵秀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号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917号

案件: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与米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再488号

案件:易某、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村黄家台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号四: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7号

案件:刘某1、刘某2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五: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2032号

案件: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业旺西村民委员会、王惠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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