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络关键词」不正当竞争8个裁判规则
麻策 麻策   2017-05-02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一、金夫人和南京米兰、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6)苏01民终8584号
裁判要点:(将他人文字作为关键词)未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对比,也未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更不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故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展示竞价排名结果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搜索页上没有同时作出明显的广告标注……大大提高了无关企业网站被消费者点击的概率和被关注的程度,相应的降低了金夫人公司的婚纱摄影服务被消费者购买的可能性,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所以,百度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百度推广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百度公司是否因米兰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过错。……金夫人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其享有的该合法权利尚不足以导致百度公司对其涉案商标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根据关键词的性质来判决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负有更高审查义务,则颠倒了因果关系,因为关键词的性质是搜索引擎服务商进行合理审查后才能得知的信息。
本案的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没有包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只能依据该法第2条判断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虽然米兰公司以金夫人公司涉案商标中的“金夫人”文字作为推广链接的关键词有借此增加其网站及服务广告出现在搜索结果中的机会的意图,但综合考虑其设置的推广链接的具体情形、关键词广告市场特性以及网络用户的认知水平等因素,其行为尚未达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程度。米兰公司所设推广链接及其公司网站并未借用金夫人公司的名义,也未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亦不属于利用了金夫人公司的商誉。
P.S:南京中院这次将涉关键词案排除在不正当竞争案中,确一反常态,对这样的判决不敢苟同,只能保留意见。


二、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
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7批
裁判要点: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0年底,天津青旅发现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分别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营业厅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或“天津青旅网上营业厅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是标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乐出游网的网站,网页顶端出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国旅”等字样,网页内容为天津国青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标称网站版权所有:乐出游网-天津国青,并标明了天津国青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因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达到宣传推广自己的目的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
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10批
裁判要点: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关经营者的规定,经营者的确定并不要求原、被告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就可成为经营者。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与百度公司均属于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市场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虽然联通青岛公司是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百度公司是搜索服务经营者,服务类别上不完全相同,但是联通青岛公司实施的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弹出广告的商业行为,与百度公司的付费搜索模式存在竞争关系。
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利用了百度网站搜索引擎在我国互联网用户中被广泛使用优势,利用技术手段,让使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在正常搜索结果显示前强行弹出奥商公司发布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这种行为诱使本可能通过百度公司搜索结果检索相应信息的网络用户点击该广告页面,影响了百度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付费搜索服务与推广服务,属于利用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来为自己牟利。

 

四、商机在线等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000号
裁判要点: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或处于同一行业并非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或处于同一行业并非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本案中,商机在线公司系为意欲从事“餐饮小吃”、“服装鞋帽”等各类日常用品、生活服务等加盟连锁的投资者或创业者提供相关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商,意典美闻公司则是从事比萨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加盟连锁业务的经营者,二者均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
但商机在线公司通过百度网站的推广服务,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美闻比萨”字样作为关键词供网络用户搜索,并链接至其所经营的28商机网站。该结果虽不足以让用户对二者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但用户在输入“美闻比萨”这一关键词寻找相关信息时,会在查询结果(推广链接)中发现商机在线公司设置的网站链接。该等事实表明商机在线公司主观上具有利用“美闻比萨”的良好信誉和市场影响力吸引相关网络用户,进而增加其网站的点击率,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的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使意典美闻公司网站的潜在客户减少,该行为不仅侵害“美闻比萨”注册商标权,且损害了被许可使用人的商业利益。鉴于不正当竞争法第五至十五条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涵盖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商机在线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意典美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亦无不当。


五、宁波中源公司等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340号
裁判要点:(将他人)企业名称和字号设置为关键词(应当具有)任何正当理由。
中源公司、中晟公司将畅想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字号设置为关键词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且它们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在畅想公司在外贸管理软件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中源公司、中晟公司显然具有利用畅想公司商誉,不正当获取竞争利益的主观故意,中源公司、中晟公司主张关键词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使用,其使用他人商标及字号作为关键词本身并不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另一方面,在搜索结果中首位出现“富通天下”广告推送,极有可能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诱导相关公众去点击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的网站,增加该网站的点击量,从而给该两公司带来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也使畅想公司失去了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损害畅想公司的利益。故二审判决认定中源公司、中晟公司该行为显属不当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可责性,应给予明确的否定性评价,未有不当。

 

六、北京东方公司与天津高德建材公司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112号
裁判要点:高德建材公司将东方京宁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作为搜索关键词使用,其“搭便车”及攀附东方京宁公司企业知名度的主观意图明显。
客观上,该行为足以造成相关用户对出现的搜索结果产生误认,使欲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寻东方京宁公司网站的相关公众误入高德公司网站,误认为高德公司与东方京宁公司或其产品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故原审法院认定高德公司将“北京东方京宁”作为百度推广服务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七、同花顺公司和上海万得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移动应用商店中,仅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而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且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间接或直接攫取了他人的合法商业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新同花顺公司)未经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信息公司)同意,在苹果AppStore中将其商标及字号“万得”设置为“同花顺”软件的关键词。在苹果AppStore搜索栏中输入“万得”,iPhoneApp、iPadApp第一个搜索结果为“万得股票”、第二个为“同花顺”。万得信息公司认为核新同花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苹果公司提供给开发者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载明,移动应用软件的关键词不得涉及其他应用名称或公司名。万得信息公司、核新同花顺公司均系软件开发者,皆知晓苹果公司关于关键词的设定规则,理应遵守关键词与自身应用相关这一基本的道德准则。核新同花顺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万得”系万得信息公司的商标及字号,且其自身的商标、应用名称、公司名称均与“万得”无涉。在此情况下,核新同花顺公司未经许可,仍将“万得”设置为“同花顺”软件的关键词,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便核新同花顺公司没有混淆商品来源的意图,仅不具有商标侵权的故意,但其行为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诚实无欺的商业道德。
从搜索结果页面来看,万得信息公司的“万得股票”软件仍排在第一位,页面上同时显示其他软件供消费者选择,客观上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在毫无察觉中扩大,理应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促进了市场的竞争。然而,对行为的价值判断不能仅以结果为依据,还应考虑行为的手段、方式和目的。核新同花顺公司的行为目的系提高“同花顺”软件的竞争机会,通过秘密的方式展示在“万得”搜索结果的页面,提高了“同花顺”软件的展现量,间接或直接取得了商业利益,并攫取了万得信息公司的部分合法商业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罗浮宫不正当纠纷案
裁判要点: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户产生不恰当联想,误导普通用户,不合理获取交易机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力天红公司将与“罗浮宫”商标有相同文字的“罗浮宫家具”设置为关键词,撰写“红木家具品牌连天红高贵不贵www.liantianhong.com”的推广标题,导致相关公众对罗浮宫公司与连天红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连天红公司作为受益人及关联公司,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事前已经尽到一定的合理审查义务,事后也及时断开相关链接,对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连天红公司及力天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行为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但该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户产生不恰当联想,误导普通用户,不合理获取交易机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对行为认定虽有不妥,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排/童静静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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