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3000万诉请全额支持案看游戏法律保护及诉讼注意事项——太极熊猫V.花千骨著作权侵权案
李祎 李祎   2018-04-29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案情简介


原告:苏州蜗牛公司权利游戏:太极熊猫


被告:天象公司及爱奇艺公司被诉游戏:花千骨


案情简介:原告权利游戏2014年9月上市。2015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天象公司推出的手机游戏《花千骨》存在大量与《太极熊猫》相似的元素,相似内容包含游戏界面及装潢设计和其他游戏元素,以及《太极熊猫》游戏的核心元素即游戏规则。遂于2015年8月向苏州中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00万并消除影响。


二、原告主张、被告抗辩及法院认为



三、案件学习意义


1、对游戏玩法规则的保护


除“炉石传说”V“卧龙传说”案中法院认为卡牌套牌的玩法设计具有相当大商业价值,应受反法保护外,根据以往的案例,即使认定游戏整体构成类电作品,也并未就游戏内玩法规则进行单独的法律性质分析,使得游戏的核心点玩法规则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本案中,法院通过原告提供的具体表格比对、附图比对、数值比对等,细致分析,抽丝剥茧后得出“网络游戏中对于玩法规则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结论,即游戏中的玩法规则,并非一概的保护或者不保护,需要具体分析该等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通过有取舍、设计、编排的个性化表达。如各种系统以及新手引导、功能开启、礼包等属于思想层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进一步具体到前述系统中每一个具体游戏玩法设置及其所依托的游戏界面设计时,则须作出审慎判断。游戏设计师通过游戏连续动态图像中的游戏界面,将单个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规则或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通过连续游戏操作界面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具有表达性。因为游戏的玩法规则在整个游戏研发中的地位和人财物的消耗都相对比较大,游戏界尤其是原创型、领头型游戏企业,一直寻求游戏的核心玩法规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笔者也认为,不应因为大家将这类内容叫“玩法规则”即认为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属于思想范畴,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但是,本案又具有个案化,适合该类(RPG)或者MOBA等大型的网络游戏的判断思路,休闲益智类小游戏,由于界面简单、内容精炼,如前段时间火爆的“跳一跳”,则很难直观的看出其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玩法规则,更多的是隐藏于后台的数据,点击时长与弹跳距离的关系、物体之间的摆放距离、物体大小等等。且该等隐藏于后台的数据,也很难通过反法保护。因此,游戏的法律保护,还任重道远。


2、游戏内容已被覆盖维权时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游戏后续的更新升级等,都会替代以前的游戏包,即从公开的渠道无法再下载到早期版本的游戏内容。此时,如果涉及到游戏侵权举证,对于己方涉案内容的形成时间以及形成时的版本内容证明,有相当的难度。对于此,个别内容可以通过网络上的宣传资料确认,但是涉及到游戏整体构成类电作品以及游戏玩法时,则需要通过大量鲜活的游戏视频内容展示。原先笔者计划的解决思路是,大版本更新时,将游戏内容整体跑一遍,通过公证视频或者邮寄光盘的形式保存内容。本案中,原告通过单独架设服务器,将内部的游戏包通过单独架设服务器运行并公证内容,并就架设服务器以及原始包的获取、运行等过程进行公证并通过了法院的现场勘验,最终得到法庭的认可。当然,被告通过专家意见质疑了内容的真实性,认为此过程可以修改数据,该等方案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但不失为一个没办法时的办法。


3、损害赔偿及获利的取证


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类案件的侵权,赔偿按照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法院酌定这一顺序进行,原告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但由于大多情形下被告财务数据未公开,而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又有具有弹性化,很难直接证明,而不得已走法院酌定。法院酌定的情况下,一般判赔额度不会奇高于法定赔偿额度。已有的游戏相关高额判赔中,如网易公司V.YY梦幻西游直播侵权案2000万判赔、网易公司V.广州多益侵害梦幻西游著作权案判赔1500万。本案中,一方面由于被告因收购等事宜对收入情况以及利润率等由第三方进行了公开,另一方面法院积极调查取证,查取银行流水及开票信息等,结合双方协议最终全部支持了原告诉请3000万赔偿。因此,在诉讼中,不要想当然认为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比较困难,应当穷竭一切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4、原告举证注意事项


本案中,法院对于原被告游戏的比对以及比对说明,细致程度在游戏类侵权案件中堪称前无古人,比对内容多达40余页。而比对的依据以及图表、数据、图案来源于原告提供,原告对双方游戏进行了细致的比对以及权利内容的分类,详细列举内容并附图,给法院进行法律层面的比对、分析及判断提供了系统全面的依据。游戏内容复杂繁多,且没有一定的技术和游戏等级的很难通过自行勘验的方式查看所有的内容,如果原告没有系统的比对图及表,仅通过零碎的图片或者语言文字进行描述,则法官在庭审后进行梳理及判决文书撰写时缺乏依据,会使得审理的效果极大的降低。因此,作为原告,尤其是内容庞杂的如著作权(文学作品抄袭、类电作品抄袭等)类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等,原告均应通过表单、图形等形式,将涉案内容的比对、过程等进行梳理展示,以便法院查明事实。近两年,诉讼可视化和庭审可视化概念推出并逐步开始实施,笔者也近期学习了《诉讼可视化》这本书,掌握了如何将复杂案件条理化、表格化、可视化,此过程一方面能优化本身对于案件的了解和认知,也便于和当事人核对梳理内容,以及更好的向法庭呈交。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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