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问题 典型误区与纠错归纳
徐忆 徐忆   2017-05-22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摘要:并非所有的施工合同均是专属管辖,合同法的管辖规定、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在建设工程领域,依然有适用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出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为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为专属管辖,由项目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那么,哪些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范围到底是什么?

一、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所提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泛指工程施工类的合同,而是特定的、具体的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规定如下:
 

一级案由

二级案由

三级案由

四级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的,尚有8个案由。如果按文义理解上述规定,则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能适用专属管辖,其他的依然适合合同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都不是,更别说设计、勘察、农村建房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性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列,是否可以推断,除了分包合同(及案由中被排除的)之外的,涉及施工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只有施工总承包才属于专属管辖?

之所以纠结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实践,建设工程的专业种类非常多,且承包模式也各有不同,很多合同都不能简单的用总包、分包来划分。比如: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是否适用?直接与建设方签约的专项承包呢?设备安装合同呢?实际施工人的呢?

有没有可以更简单判断出是否专属管辖的办法?我试着归纳总结过:
 
标准一:凡与建设方直接签约的施工类合同,均可认为是专属管辖。理由:与总包签订合同的是分包(劳务分包),其他都不是分包。

标准二:与工程主体相关的,是专属管辖。理由:分包、装饰等,均是添附性质的,不影响工程主体质量。

标准三:有利于查清事实与执行的原则。理由: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原义。

但是,标准一解释不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标准二只有在建筑工程里才有可适用的余地,要是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就找不出主体了。标准三又解释不了分包合同。

上述标准分开时,均可到一些案例的支持,综合判断的话,依然无法完美解释。

实践中毫无争议的专属管辖,只有总承包与建设方直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专属管辖是有限制的,一是司法解释文义本身的限制;二是各地法院适用时的限制(很少扩张解释)。故而,也有了约定管辖的空间。
 

 

 

编排/谢昊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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