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鸿程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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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初,我写了《为什么要用公司化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律所》一文(该篇文章请参见文末相关阅读),向大家介绍了公司制律所,表达了我推崇这种模式。当然也必须承认,公司制存在许多“不完美”之处。
今天,我就跟大家谈谈公司制律所里存在哪些弊端。未来还会跟大家详细探讨是否能够探寻一种新模式来发展律所。
一、管理太过严格
与提成律所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公司化律所更像是公司,律师们其实就是传统企业里的员工。既然是员工,就必须接受律所的严格管理,必须遵守律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严格的考勤和与之相挂钩的奖惩制度,会规定律师的考勤时间,迟到会有适度惩罚,全勤则有相应奖励。
公司制律所对外输出产品和服务需要保持统一的标准,所以在案件操办环节,每个案件的操办都必须依据律所的操作规程执行,一些公司制律所还采用了线上软件来管理案件,一个环节不合格就无法进入下一环节。律师不能再按自己的方式管控案件的进程,需要报告、跟踪处理。严格的管理是高效规范的保障,但对律师崇尚的自由刚好相反。这些年,许多我认为优秀的主办律师都因为不想接受这样的管理而选择离去。
从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管理严格无疑能提高整个律所的业绩水平和效率,可是对律师来说上述的种种限制足以让他们选择离开。探索出一种鼓励律师长远发展的机制留住优秀律师,是公司制向前发展必经的一个命题。
二、律所利益与律师利益的冲突
做过律师的人都应该知道,标的额和案件的繁琐程度并不成正比。可能代理费从几千到几万不等的案子,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不会有太大的区别,代理费低的案件同样存在事实不清、取证困难等等问题。为了控制接案成本同时提升效率,公司化律所都有一定的受案标准,包括案件的标的额、律师费以及所需付出的劳动时间和强度等。
我在所里不时听到这样的抱怨:作为律师碰到一百万律师费的案子可能性不高,但几万元的案子还是很容易找到的。但由于达不到所里的标准,最终只好忍痛把案子介绍给别的律师朋友。几万块钱虽然不多,但对于普通的工薪律师来说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存在这样的声音是因为我们接案有门槛标准,一般是不低于十万。门槛的设定出于律所成本和定位的考量,但不可避免的,对律师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分配过于复杂
我这里谈分配的弊端,是出于分配过程和方式的复杂性。相比于提成律所的简单直接:拿到案子顺利办完就可以按照与所里协商好的比例拿走该有的回报,公司制律所在分配上会复杂很多。
先说律师收益的分配方式,公司制所里律师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和案件两部分组成,在此基础上,还要依次按介绍案件的分成、定期的绩效考核和年底奖金进行核算。律所方进行考核管理需要花费时间和成本,律师方的收入自然也就成了递延收入。
分配的复杂化还体现在和公司体制密切相关的基金设立中。就乾成而言,设有发展基金和养老基金。利用一部分现有收益为员工建立基金,将现在被摊薄的部分递延到长远的福利上。这部分制度的存在的确复杂化了收入的分配方式,也减少了律师的当前收益,但客观而言,却是律师长远发展的有利保障。
四、成本支出较高
只要谈到公司制,成本的问题不可避免的总被提到。我经常跟我的客户们说,每天一开张十几万就出去了,每天睡醒睁开眼就是各种房租水电人力成本,当家才知道柴米油盐贵。
既然说到成本,房租肯定是大项。过完2016年春节,全国一线城市房价迎来了一次非理性的上涨,对于律所意味着房租成本又要上涨。公司制律所里没有“摊位费”,所有的房租都由律所承担。而几乎所有的律所都格外重视品牌和对外形象,那么不可避免会选择把律所开在商业发达的地段、进驻超5A写字楼再进行精美奢华的装修,这些费用并不是把房租交了、装修做完了就一了百了,日常的维护亦是不小的支出。
其次则是市场营销费用,一般来说公司化律所都有专门的市场拓展部门。为了获得充足的案源,每年要维护多个渠道,进行各类市场拓展活动。比如通过商会拓展案源,这无疑是一个充满高净值潜在客户的宝地,但一般进入一家商协会成为会员,年费少则五千,多则过万,加上商会每年年会和大项活动的赞助再会额外多支出几万不等,这些钱无疑都是由律所来承担。
公司化律所还有相当一部分管理费用。配置了行政、人力和财务等职能部门,便需要为这些后勤部门的员工支付工资和社保。具体来说还会进行招聘和员工培训,各种员工活动,全员的健康体检,出国旅游等等。
前面所提的办公场所成本、营销费用、管理费用,或许还有未提及的其他成本支出,在提成所中都能够忽略或者摊薄,但在公司制下都由律所承担。成本提高所产生的影响和带来的差别,会体现在律师待遇、代理费用等方方面面上。公司制的竞争力由于资本的压力,削弱了很多。
五、专业化分工较单一
公司制律所中,不同业务领域的律师之间不存在提成所中的竞争关系,律师按其业务专长分别进行具体负责。这种情况下,专业化得到了满足,但资源的流动性和业务的协调性受到了影响。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目前知识产权部的业务量很大,人手紧张;房地产部的律师案源相对较少。在公司制的约束下,律师不能跨部门处理案件,这种情况对于全局工作而言是低效的。
六、结语
在公司制律所的经营中,我也在一步步探索,也经常反问自己到底该如何解决这些弊端。看看中国的法律服务模式和法律服务市场环境,无法定论哪种方式就是适合律师发展和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行业作为服务业,往往看重收益,有些浮躁也难免。是否应该有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务方式和律师职业发展模式,来规范律师队伍、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这也是我一直在和大家讨论律所经营模式的出发点。
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当下,律师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而律所就有如律师存活的温室,尤为重要。公司制和提成制下,都有优点和弊端,如何取其精华也正是探讨的价值所在。希望我所谈论的公司制下律所的弊端也能带来一定的思考和改变,寻求一个更佳的提供法律服务,发展专业律师的契合点。
实习编辑/董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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