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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文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决定了我国法官采用法律推理形式通常为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要严格遵从法律,法律是判案的唯一标准,审判行为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之外不得另设裁判标准。如果把一个完整意义的案件审理过程比作建筑一座城堡的过程,那么司法三段论就是这座城堡的整体框架,其作用在于为这一建筑物提供一具“骨架”, 没有三段论推理,法官就等于缺少了通往正确裁判的指路明灯。
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判断推出另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分别叫:大项、小项和中项。在结论判断中作谓项的词项叫大项,通常用“R”来表示;在结论判断中作主项的词项叫小项,通常用“S”来表示;在前提判断中出现两次而在结论判断中不出现的词项叫中项,通常用“T”来表示。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着三个不同的判断,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其中,包含着大项的前提叫大前提;包含有小项的前提叫小前提;包含有大项和小项的判断叫结论。
逻辑三段论公式:
T ——> R (大前提)
S ===== T (小前提)
S ——> R (结论)
亚里士多德所举的著名例子以三段论的形式生动诠释了推理的含义:
如果所有人(M)都是必死的(P),(这个是一般性的大前提)
并且所有希腊人(S)都是人(M),(这个是特殊的小前提)
那么所有希腊人(S)都是必死的(P)。(这个是基于大前提到小前提推导的结论)
其实三段论是依据性质命题断定的主、谓外延关系而由前提得出结论的。三段论的规则就是基于它词项的外延关系而总结出来的,这些规则是断定一个三段论是否有效的标准。就好比一个奥运冠军只有在特定时期顺利地通过兴奋剂检测,他的比赛成绩才有效,冠军荣誉才不会被剥夺,一个三段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5条规则时,那么该三段论在形式方面是完全有效的,如果前提为真,那么推导出来的结论必然为真。
规则一:中项必须至少周延一次
三段论的结论,是小项和大项的连接而形成的性质命题,而小项和大项的外延关系,又是通过中项这一媒介来确定的。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都不周延,这就意味着,在大前提中,中项只与大项的部分外延发生关系,在小前提中,中项只与小项的部分外延发生关系,而大项与小项同中项相关的部分,未必完全重合,属于同一个部分、这样,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就无法扮演确立大、小项关系的媒介作用,因而所得出的结论也许并不可靠。例如:
有的律师取得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这个培训班的学员都是律师,
所以,这个培训班的学员都取得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这个三段论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它的中项“律师”在大前提中是特称命题的主项,不周延,表明律师的外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至于其他律师的情况,并未断定。而中项“律师”在小前提中,又是肯定命题的谓项,也不周延,只是断定了“这个培训班的学员”的全部外延在律师的外延之中,并未断定是律师的全部外延,显然依据这两个性质命题的断定,中项“律师”在大、小前提中就无法扮演确立大、小项关系的媒介作用,因此其结论不具有必然性,这样的推理形式就不是完全有效的。
规则二: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概念
如前所述,三段论之所以能够由两个性质命题做前提得出结论,关键在于中项对两个前提所起到的联结作用,如果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分别属于不同的概念,以致在三段论中有四个概念,就犯了四概念的逻辑错误。因为那就意味着没有了中项。一旦中项不复存在,作为前提的两个命题,也就成了与结论毫无逻辑关系的命题,这样的三段论实际上只是三个命题的拼凑而已,根据无法成为有效的推理。例如:
老人是政府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
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是老人,
所以,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是政府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
在这个三段论中,大前提中的“老人”指的是老年人群体,属于集合概念,小前提中的“老人”是指某一类特定对象,属于非集合概念,这两个“老人”概念只是语词相同而概念却不同。这个三段论就犯了“四概念”的错误。“四概念”单单从形式结构方面是很难发现错误的,由于它涉及对语词所表达概念内容的理解问题,所以还需要借助于判断概念内容的相关知识来断定。
规则三:两个否定命题做前提不能得出结论
如果用两个否定命题做前提,无论其中的哪个词项做中项,都意味着中项的外延分别与大项和小项的全部(或部分)外延排斥,这样中项就起不到联结大项和小项的作用,大项和小项的关系也就无法通过前提而确定下来,得出的结论也与两个前提无关。这样的“三段论”,不仅推理形式不具有有效性,而且也不具有合理性。例如:
参加本次庭审的律师都不是来自于上海律所;
张律师不属于参加本次庭审的律师,
张律师来自于上海律所?
在上例中,一个命题断定了“参加本次庭审律师”这个概念(中项)的外延,全部在谓项“上海律所”这个概念的外延之外;而另一个命题又断定了“张律师”在“参加本次庭审律师”(中项)这个概念的外延之外,既然大项和小项都在中项的外延之外,二者的关系究竟如何,即张律师是否在上海律所工作,无法确定。
规则四:前提中若有一个是否定命题,则结论必有否定命题。若结论为否定命题,则前提中必然有一个否定命题
如果两个前提有一个为否定判断,那么或是中项与大项相排斥而与小项相结合;或者是中项与小项相排斥而与大项相结合,无论哪种情况,通过中项这一媒介,只能确定与小项或者大项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因此,结论只能是否定判断。
如果结论是否定判断,则表示小项与大项是相互排斥的,因而它们在前提中比有一个项与中项相互排斥,即两个前提必有一个为否定判断。例如:
所有抢劫罪都是故意犯罪,
某被告行为不是故意犯罪,
所以,某被告行为不是抢劫罪。
上例中结论为否定判断,小项“某被告行为”与大项“所有抢劫罪”是互相排斥的,而小项“某被告行为”在前提中与中项“故意犯罪”不相容,小前提为否定判断,这样的推理形式就是完全有效的,所得出的结论具有逻辑必然性。
规则五: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本条规则与性质判断直接换位推理的规则相同。如果前提中的大项或小项是不周延的,那么它们的大项或小项的外延就没有被全部断定,若结论中的大项或小项变为周延的,那么就等于断定了大项或小项的全部外延。这样,造成了前后不一致,所推出的结论当然是不可靠的,其结论也不是由前提必然推出的。违反这条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称为“大项不当扩大”或“小项不当扩大”。例如:
不帮助被告人串供是辩护律师的义务;
作伪证不是不帮助被告人串供,
所以作伪证不是辩护律师的义务。
前例中的大项“辩护律师的义务”在大前提中不周延,却在结论中周延,违背了规则五的规定,这样的推理形式就不是完全有效的,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逻辑必然性,甚至是错误的。
结语:
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方式,三段论在限制司法权力的肆意妄为,维护法律的安定、实现司法形式理性化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无论过去、现在甚至是将来仍然是法律适用的主导思维模式。除了谓词逻辑检验、文恩图检验以外,三段论规则是检验三段论有效性的又一重要工具,法官在运用三段论论证说理时,只有严格依照遵循上述5条规则,才能让自己的裁判结果更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必然性和普遍接受性,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