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多前,笔者作为一名青涩毕业生踏入房产法律服务行业,房地产也从“黄金时代”进入“白银时代”。笔者也有幸作为房产律师,经过承办几百件房产案件,走上了房产法律专业化道路。如今笔者想通过此栏目,分享自己十多年,在商品房、二手房、婚姻继承、分家析产、物业、业委会、拆迁征收、集团诉讼等几百件房产案件中,关于案件分析、开庭、法律适用、诉讼策略、客户维护、案件管理、谈判、营销等实务经验,希望对有志从事房产法律服务行业的你以借鉴,也期待下一个十年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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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承办的房屋纠纷中,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房屋质量纠纷,而对于房屋质量纠纷,最核心的问题便是鉴定,一切诉讼结果都以鉴定结论为基础。由于鉴定往往需要申请方预先支付鉴定费,而最终鉴定结果又很难去保障,面临种种不确定性,在这其中如何抉择,是否选择鉴定,选择如何鉴定等,便需要律师去给客户最优的建议,以最低的成本去获取最大的收益,而不是仅仅提交鉴定申请书这么简单。
笔者之前承办了一件房屋质量纠纷案件,客户家住一层,十年多年前入住的时候,就发现客厅地板砖上有一条裂纹,当初并没有在意,但年过一年,客厅的裂纹越来越长,并且开始蔓延到其他地方。想到各种"楼倒倒"事件,客户心里开始发怵,多次要求开发商、物业修复,但均答复这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客户只好委托笔者为其维权。
笔者去现场看了一下,根据经验,初步判断应属于回填土原因导致的,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可以选择申请房屋质量鉴定,但这可能至少涉及三个鉴定:第一,原因鉴定,即地面为什么会有裂纹,什么原因导致的?第二,如何进行修复?修复方案如何确定。第三,若是进行修复,需要多长时间、需要多少费用、赔偿多少损失?笔者关于上述给了客户充分的解释。
接下来面对客户疑问,鉴定费谁来承担?鉴定时间是不是特别长?能拿多少赔偿?笔者告诉客户:第一,由于涉及多次鉴定,诉讼周期可能很长;第二,鉴定费由客户先垫付,费用可能不少;第三,赔偿数额不确定,最终要看鉴定结论;第四,开发商可能会提出过了保质期,或者自己使用不当等抗辩理由。
通过上述现场勘验,笔者给客户提出了初步建议,初步判断应当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可以申请房屋质量鉴定,对于如何进行鉴定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也是给予了充分的解释,让客户对整个鉴定有个充分的认识,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
客户最终表示需要进行鉴定,立了案,进行了第一开庭。庭审中开发商依然不认可这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并且强调过了保质期,房屋通过了竣工验收,没有任何问题,是客户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于是法院要求客户申请鉴定,对造成房屋裂缝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由法院摇号选定,鉴定费由客户预先支付。
这笔鉴定费对于客户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从客户实际的经济条件出发,笔者多次和法官沟通,看法官是否可以先和鉴定机构人员初步查勘下现场,看能否做出初步判断,最终法官答应先去现场初步查勘,再做正式评估。
法官、客户、开发商、鉴定人员四方一起去了现场查勘,鉴定人员说,基本上可以断定是回填土不实导致,随着房屋年代久了,会逐渐加重。法官开始给开发商做工作,即便做鉴定,最终费用也是开发商承担,还不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做了一个笔录,就质量原因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回填土不实,不再申请原因鉴定,为此客户也节省了原因鉴定的费用。
第一个原因鉴定解决,剩下面临第二个鉴定,如何修复?需要对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这笔鉴定费用也是应当由客户预先支付,有了第一次沟通,客户这边也希望先和法官沟通,看是否可以先由双方提出修复方案,是否可以达成一致。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几次沟通,最好达成一致:即客户和开发商各自提出了各自的修复方案。
原因、修复方案鉴定解决了,剩下到了关键修复费用的鉴定,关于这个鉴定由于直接关系到双方切身利益,经过几次沟通很难达成一致,最终只能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由于双方提供的修复方案都非常宽泛,也不规范。鉴定机构依据双方的维修方案作出的修复费用鉴定,修复费用数额都非常少。笔者结合案件实际,针对修复费用鉴定报告提出了许多异议,例如:维修期间不能居住的损失、搬家的损失、搬出的损失、搬回来的损失、修复散味处理期间的损失、地板挖开要回填的损失、更换地板的损失等等,要求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采纳了意见,只同意进行补充鉴定,要求客户提供一套涉及鉴定可能会发生损害部位的明细。客户精心准备了一套方案,长达几十页,鉴定机构进行了补充鉴定,最终调整了鉴定结果,数额相对于客户来说也是比较满意的。最终法院也是依据鉴定报告,做出了判决。
通过本案,笔者也总结了几点在房屋质量鉴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一,虽然鉴定工作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律师并不需要参与很多,但是作为房产律师至少应该了解一定的房屋质量鉴定知识,能够初步对房屋质量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从被动式仅仅提交一份申请书,要转为积极主动的去参与鉴定,对于鉴定的周期、费用、方案、风险给予客户充分的提示,以便可以给客户更好的建议。
第二,灵活变通中,去努力争取。本案中若不是积极和法官沟通,可能三次鉴定费用都是由客户先行垫付,而很有可能因为垫付不起费用,最终无法进行鉴定。
第三,对损失的鉴定要有自己的理解和方案,不能完全依靠鉴定机构。笔者代理过很多房屋质量纠纷的案件,多次和鉴定机构有过接触,鉴定机构有些方面还是考虑的不是很细致,经常有遗漏,大部分还是需要申请方写清楚鉴定事项,而且越细致越好,若是鉴定事项写的不清楚,很可能严重影响评估的数额。
由于篇幅所限,笔者有些细节还未展开,总之,房屋质量鉴定对于律师来说,并不是仅仅提交一份鉴定申请书这么简单,它也是一门艺术,需要仔细耐心的去雕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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