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典当业务展期及抵押权实现探析
查长宝 查长宝   20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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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缘起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在期满之后需要结清当金本息及手续费,重新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一方面增加工作量,另外一方面由于续签及办理手续存在间歇期会导致部分客户因此流失。对于典当行而言,在法律层面是否可以探寻更为简便的操作模式?

 

从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角度,是否可以参照一般借款合同中关于展期的操作模式,同时在签订展期协议的基础上不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笔者将就此问题做相应探析。

 

二、展期合同法律性质分析及对抵押合同的影响

 

(一)第一种观点:展期合同是原合同的延续,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原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和第209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的规定,可以明确贷款展期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变更,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认为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展期合同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抵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原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二)第二种观点:展期合同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

 

展期合同对借款期限作出相应变更,该变应视为是对原借款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司法实践中此种认定并非主流。

 

基于上述分析,同时根据《担保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

 

【小结】

 

根据以上分析,目前可以倾向认为展期合同是原合同的延续,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原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展期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三、签订展期合同后,是否需要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实务分析

 

(一)签订展期合同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贷款展期属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同时,根据该规定,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如果不办理抵押变更登记,若有第三人办理了顺位抵押,则即便债权人与抵押人进行了确认,但该展期因为并未登记公示,因此不能对抗第三人,可能存在风险。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不影响原抵押”相关案例

 

1、贷款展期案例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昊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93号

 

在该案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认为在借款展期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华昊公司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不享有抵押权。最高院认为:铁路支行对36042608200064采矿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在兴业南昌分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兴业南昌分行主张铁路支行对C3604002013046130129596采矿权证不享有抵押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上海中油天宝巴圣钢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初7号

 

上海高院认为:8002199114000002号《盛京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闵201412028040号《抵押权登记(房地产抵押)》证书载明了所担保债权的发生期间,涉案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虽超过上述期间,但因《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系对《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展期后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债权和展期前之债权为同一债权,而非独立之债权,故借款展期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王丽娟、王永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165号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展期合同》明确约定该合同是原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补充,仅是在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上作了变更,故该《展期合同》并非新的合同。因《展期合同》中诺安公司的债务与原借款合同的债务是同一笔债务而非新的债务,仅是债权数额、利息及还款时间作了变更,故吉文玮与王丽娟的抵押担保不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故原告交行连云港分行对吉文玮与王丽娟提供抵押的房产在登记机关的登记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与沈阳恒宇玻璃有限公司、郭倩、郭世忠、袭著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946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恒宇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后,被告恒宇公司抵押的土地虽然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展期合同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物权登记部门在他项权利证上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恒宇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人应以其抵押的房产、在建工程及土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典当展期案例

 

孙建喜、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平度分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2016)鲁0283民初2689号

 

本院认为,被告与孙晓英所签订的《房屋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双方六个月的借款期满后可以续当,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多次续当致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14日,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续当行为应视为借款的展期,而非合同的变更,青岛泽润典当公司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原告该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抵押登记期限6个月,因到期后未重新登记,被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小结】

 

从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来看,主流观点认为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展期/典当展期的,原则上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的效力,抵押继续有效也有实务案例,目前司法实践并不统一。

 

四、典当行可以采取的实务模式

 

(一)模式分析

 

【模式一】只签订书面展期合同,不进行抵押变更登记

优势:能够减少工作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劣势: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存在因第三人办理顺位抵押,而贵公司因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风险。

 

【模式二】签订书面展期合同,同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优势:能够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保证债权的实现。

劣势:需要专门工作人员办理变更登记业务,同时需要客户配合办理相关业务,增加客户负担,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

 

(二)综合评析

 

从司法判例来看,展期后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不影响原抵押有相关案例支持,模式一有一定的现实可能性。

 

但是,采用模式一确实存在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风险,因此典当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之下尽可能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相对于完全结清当金本息及手续费,重新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仍具有明显优势。

 

(三)注意事项

 

1、签订正式的展期合同,在展期合同中对展期的性质做出约定。例如约定:“典当借款合同期满后可以续当,本展期合同是原典当借款合同期限的延长,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存在第三方担保情形,展期一定要取得担保方的书面同意,同时在抵押合同中事先作出约定:典当借款合同展期的,无需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抵押人同意就展期后的主债权继续提供担保。但此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本着对贵公司有利的原则,建议即便在合同中做了这样的约定,在展期时建议尽量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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