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的生与死、罪与罚
何锐 何锐   2018-08-31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海龙提刀追砍一骑车男子于海明,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龙哥的死,犹如往滚烫的油锅里倒了一瓢水,一时间舆论哗然,成为茶余饭后公众谈论的热门话题。综览各方观点,发现真的是“一千个人心目中有一千个龙哥”,经梳理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种认为属于防卫过当。当然,还有其他的声音,诸如于海明是蓄意杀人、故意杀人等,不作讨论,本文只对是否构成特殊正当防卫进行分析。

 

一、于欢案与于海明案之对比

 

该案很容易让人想起轰动一时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巧合的是,一个是于欢,一个是于海明,二者同姓,不知是否在冥冥之中注定了什么。很多人直接套用于欢案的思维,认为于海明构成防卫过当。但是,持此观点者忽略了于欢案与本案既有不同之处,也有相似之处。

 

先说不同之处。于欢案,人民法院认为,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伤,故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本案,于海明先是遭受三四个人的“围追堵截”,被开车者拳打脚踢也就罢了,然后被龙哥打骂,这也作罢。但是,随着龙哥情绪的不断膨胀升级,龙哥到车里拿刀的行为单方面将本案推向了一条不归路。

 

有个细节需要注意,普通民众驾车时,是否随车携带砍刀?答案为否。龙哥的行为明显与生活常识不符,也就是说,龙哥可能是受古装剧中带刀侍卫的影响,有随身带刀的习惯。换言之,龙哥今天如果不是砍向骑车的于海明,明天可能会砍向推车的王海明,后天挥刀砍向坐车的李海明。因为一件小事,龙哥就持刀将矛盾扩大化,案件起因归于龙哥的过错毫无疑问。

 

再说相似之处。于欢案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于欢的捅刺行为性质,即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二是如何定罪处罚。回到本案,笔者认为争议焦点也是两个方面:一是于海明持刀砍向龙哥的行为性质,即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二是如何定罪处罚。

 

二、故意杀人案因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笔者2017年做过一个案子,被告人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所提俎某某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的观点,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予以采纳,一审宣告无罪。为方便查阅,该故意杀人案案号、无讼案例链接地址如下:

案号:(2017)晋01刑初86号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ee30bb92-1c7f-46d6-926c-a38e16b89848

 

以下这段内容摘录自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俎某某在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对正在进行暴力行凶的被害人林某乙造成了死亡后果,是无过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相关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俎某某实施防卫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俎某某无罪。

 

那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怎么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刑法规定的很明确,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可以采取无限防卫行为。

 

三、假如你是于海明,你该怎么做?

 

视频可见,龙哥对于海明拳打脚踢觉得不过瘾,就回到车里取刀。手无寸铁的于海明在面对穷凶极恶的砍杀时,只能徒劳地用身体进行抵挡和躲闪。如果不是因为龙哥平时喝酒过量导致手抖而掉刀,那么于海明很有可能会被砍死,这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事实。

 

当时如此紧迫情形之下,龙哥砍的太猛导致刀竟然掉了,于海明仿佛溺水的人抓住一根稻草,和所有正常人的本能反应一样,都会抓住这个机会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至于砍几刀是正当防卫、砍几刀是防卫过当,难道要于海明在捡起刀时,掏出手机百度正当防卫可以砍几刀,法律不可以对普通民众提出过于苛责的要求,因为刑法的本意在于保护人的生命权。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包括侵害与威胁)法益的犯罪行为。惩罚与保护密切联系:不使用惩罚手段抑止犯罪行为,就不可能保护法益;为了保护法益,必须有效地惩罚各种犯罪;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

 

于海明捡起刀冲向龙哥时,满身纹身的龙哥竟然往车跟前跑——这也是许多人认为于海明构成防卫过当的理由。而我们看到,龙哥往车跟前跑,首先不法行为还在持续之中,并没有结束。其次,龙哥往车跟前跑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到车里拿出另一把刀、一根甩棍甚至一把枪呢?有人可能会说,凭龙哥这实力没有必要带这么东西出门,怪沉的也不方便。那好,龙哥会不会选择开车撞向于海明?所有这些,似乎是假设,却又不那么遥远,都符合生活逻辑。

 

同样注意一个细节,很多人只把注意力放在于海明身上,完全忽略了本案起因是龙哥因为小事而持刀砍人,这样的行为完全构成犯罪,不可将二者割裂开来,造成错误、孤立地看待于海明的行为。其实,很多人将注意力仅仅放在于海明身上,还有一个原因,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那个骑车的于海明。

 

综上,刑法并不是对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直接给予刑事制裁,而是根据特定目的评价、判断对某种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刑事制裁。针对本案,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我们认为,于海明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龙哥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想起莎翁《哈姆雷特》的名句:“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以此作为结尾。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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