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深处!
无讼案例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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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绪华律师

【作者简介】
郑绪华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届深圳市律协公司委委员;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协公司委员委员。有熊某应诉付某及世联行被裁定返还定金案(深圳首例卖方收取定金取消交易仅原数返还定金案例)【胜】;陈国坤肖像权侵权索赔案【胜】等资历。

 

【案件解码简介】

该案从一审到再审皆为笔者亲自代理,在此不对案中焦点做详细分析。只因再审中,颇多心得体会,多番分析不能自洽,故作此文。本文从再审庭审的当事人序位问题、庭审的顺序、庭审的对象以及裁判的效力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并提出逼着之疑,以期同行指教!

 

【解码案例】安徽阜南亚林洁具有限公司与陈国坤肖像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解码】
一、关于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
对任何法律事件/现象的分析,必须以有效的法律规定为前提。本案是一宗民事再审案件,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再审的规定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二、再审庭审的当事人序位问题
本案再审庭审中暴露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诸多问题:
1、首先是称谓问题
再审法官在核对当事人时,称呼一方为再审申请人,称呼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初看似乎并无不妥,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再审申请案件一旦裁定再审,便进入再审审理程序,从而依法只能按照再审一审程序或者再审二审程序处理。而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地位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再审一、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是不应当被对待为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只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才能如此对待。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再审庭审时当事人地位(称谓)应当是再审原告/被告和再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2、关于座位问题
按照法庭规则,一般是提出请求方在审判席的左侧,被请求方在审判席的右侧(以法官的视线方向确定左右)。
如果按照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序位来对待,笔者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当坐在审判席的右侧;
但如果按照再审当事人的序位来对待,笔者作为再审原告,理应坐在审判席的左侧。
笔者向主审法官提出应当坐在再审原告即审判席的左侧席位这一问题,被主审法官照准。
三、再审庭审的顺序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如果比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开庭,则应由原告提出诉讼(上诉)请求、举证和控诉,被告(被上诉人)答辩、质证和抗辩,依此顺序展开庭审。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庭审的顺序规定并不一致,存在冲突。
四、再审庭审的对象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如果比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开庭,则再审庭审的对象应当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二审的上诉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也就是说,再审审理的对象,到底是再申请求(一般为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某项权利主张);还是原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为支持某项权利主张)或者是原二审的上诉请求(一般为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存在混淆。
五、再审裁判的效力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如果比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开庭,则再审一审的裁判为未生效裁判,再审当事人可以上诉;再审二审(提审)的裁判为生效裁判,一经作出即行生效。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或者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均可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而一旦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原中止的执行程序将依法自动恢复执行,也就意味着该种终结再审程序的裁定一经作出即行生效不得上诉,无论该等裁定是在再审一审还是再审二审程序中作出的。
如此一来,特别是在终结再审程序的裁定效力问题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不和谐之处,需要统一或者细化和谐。
六、结语
笔者作为再审原告的代理人,虽远隔千里且庭前一天因突遇雷暴而致航班取消,但仍辗转他处多方周折,如期到达法庭。
开庭时,主审法官要求按照缺席审理,笔者坚持按照再审被告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并在坚持该等意见的前提下,配合法庭完成了开庭(缺席)审理。
以上之由在于:再审申请人(再审被告)若未到庭,按撤回再审申请终结再审程序处理;而若被申请人(即再审原告)未到庭,再审法院同样可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而按再审原告撤诉处理。
如此,若再审原告因故不能或延迟到庭,可能并不会其因被申请人的身份而导致缺席审理和缺席裁判,而是更为严重的可能导致其作为再审原告而被裁判撤诉处理,这将使其蒙受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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