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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7-17/07/24
地产类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降低工业企业用地初始成本,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降低实体经济初始用地成本、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缩减工业用地出让期限。《指导意见》提出工业项目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原则上不超过20年。
二是鼓励租赁工业用地。明确了对于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租赁使用的工业土地,土地使用者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土地登记等手续。
三是提出工业用地续期政策。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续期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四是提出工业用地转型利用政策。对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部分可不增缴土地价款。
五是建立政策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和工业用地供后共同监管机制。针对土地出让中需设立竞买资格条件的,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在土地供应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关联部门的监管依据。
2.深圳规土委征求《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附图动态修订意见
为适应保障性住房新的需求,结合城市重点区域、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新的变化,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深规土[2016]11号)(以下简称《配建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深圳规土委对《配建规定》附图进行了动态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前。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在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的一类地区中增加了福田CBD地区、广东自贸试验区前海片区、后海中心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宝安中心区、大运新城、坪山中心区、光明凤凰城、清水河片区、盐田河临港现代服务业产业带、宝龙工业区等。(二)在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的二类地区中增加了空港新城、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坝光国际生物谷、和轨道6号线支线、12号线、13号线、14号线、16号线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三)在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的三类地区中增加了机场地区、大铲湾地区、坪山区东部地区、大鹏新区、坪地街道等。
3.九部委联合释放租赁红利深圳被列于首批12城试点之一
近日,住建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区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同时应当多措并举,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具体要求为:(一)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二)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四)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
其中,在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的措施中,《通知》鼓励各地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优先面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和新市民供应。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工作部署,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同时,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同时,《通知》指出要选取部分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据了解,这12个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的城市分别是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厦门、武汉、成都、沈阳、合肥、郑州、佛山、肇庆。
4.广州发布《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保障租购同权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穗府办[2017]2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指导思想为积极支持租赁住房方式,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鼓励发展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催生新的经济增长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夯实经济社会长久向好发展的住房基础。
《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支持租赁居住方式。1.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2.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3.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租赁居住权利。4.落实税收优惠。5.保障承租人健康安全居住。6.保护承租人的稳定居住权。7.逐步加大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力度。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满足新增住房需求。8.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9.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10.允许出租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住房后出租。
(三)壮大现代租赁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11.扶持住房租赁企业,打造广州现代租赁产业总部经济。12.发展“城中村”现代租赁服务业。13.发展既有建筑现代服务业。14.成立广州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15.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1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工程类
1.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建部办公厅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和政府采购项目施工许可提出以下要求: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2.国家发改委就《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发改委拟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调整为社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
目前,根据现行有效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没有资格证书认定的相应条款。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行业公认、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可以在自愿接受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监督下,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工作。
发改委还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3.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的通知
通知规定,本综合定额作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组成部分,与2010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凡在2017年8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均执行本综合定额;2017年8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发布《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公告指出,2017年5月1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已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已取得市编办复函同意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PPP类
1.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条例征求意见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21日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适用范围、部门职责、项目实施细则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2日前,通过网络、信函、电子邮件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将全面进入PPP模式时代
7月18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和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目标是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并有序推进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尽快在该领域内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统一、规范、高效的PPP市场,推动相关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结构明显优化。
通知明确,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是指政府以货币、实物、权益等各类资产参与,或以公共部门身份通过其他形式介入项目风险分担或利益分配机制,且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及物有所值评价通过的各类污水、垃圾处理领域项目。
符合全面实施PPP模式条件的各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政府参与的途径限于PPP模式;未有效落实全面实施PPP模式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相关预算支出。
3.住建部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7月18日,住建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住建部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考核办法规定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监督管理、进步鼓励5方面指标。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并按季度进行通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对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监督管理4方面考核指标进行评分排名,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相比,总分、排名有进步的予以鼓励。
住建部将于每年5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制度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编排/孙亚超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