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对法院诚实义务之规定不尽完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律师一方面要对当事人负忠实义务(保密义务),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另一方面,“律师身为法庭执法人员与司法体系重要成员,对于社会大众和法院负有‘诚实义务’。律师对法院的‘诚实义务’规定律师不得向法院提出不实证据,也不得对重要事实或法律作出不实陈述。”
应当看到,我国律师法对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较为明确,律师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犯罪行为”),至于律师诚实义务,则不尽周全,律师法第40条中的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等内容,未全面揭橥律师对法院的诚实义务,且解读、诠释上容易肇致分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称“全国律协”)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3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之规定,虽对律师诚实义务有所涉及,但同样不尽周全。此外,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虽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该原则尚有待细化为“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律师对法院的诚实义务”等具体的规定,第111条虽然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同样存在不够周详之处。
法律和律师伦理规范上的不尽完善,肇致律师对法院的诚实义务并未引起广大律师的足够重视,极少数律师甚至只知律师保密义务,而不知律师诚实义务为何物。
二、律师不是说谎的职业
(一)不说假话与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不相悖
就律师职业伦理中的忠实义务言,“律师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并不是要求律师颠倒黑白、让当事人有罪变无罪,而是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在不违反诚实义务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待遇”、“忠实义务与说谎是两回事” “‘尽力辩护’和‘说谎’是两件事:说谎意味着捏造错误的信息,误导法官或仲裁者;尽力辩护所援取的证据论述,则必须是真实无欺的,否则就违反了律师的职业伦理,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和制裁。其中分际,必须区分得十分清楚。”
笔者舌战法庭10余年,不说假话,不摇唇鼓舌,不巧舌如簧,立基事实和法律,亦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足资证明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非必须说谎不可,恪守对法院的诚实义务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非扞格不入。
(二)法院若是“骗子的天堂”,律师“与有份焉”
现实生活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矛盾陈述、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负面新闻不绝于耳,法官屡屡被误导、蒙蔽,法庭常常充斥假话、谎言,法院甚至被讥讽为“骗子的天堂”,司法尊严和司法正义遭到践踏,肇致该等乱象的原因很多,其中律师队伍中的极少数害群之马谎话连篇乃是其一。
当下,极少数律师基于经济利益等考量,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忽视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恣意背离律师伦理规范,背离职业操守,背离诚实守信,在法庭上谎话连篇,使律师行业形象受损,声誉蒙羞。
探究该等律师谎话连篇的原因,其中之一乃在于法律和律师伦理规范对律师的诚实义务规定的不尽完善。
三、宜明确而周全地规定律师对法院的诚实义务
(一)明确规定律师诚实义务的重大意义
2001年朱镕基同志视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时亲笔题写校训:“不做假账”,对广大财务会计工作者提出要求和期许,会计行业风气为之一变。移植于律师行业,不说假话也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诉讼法律服务必须恪守的铁律。不说假话,方能使当事人相信诚实的律师比说谎的律师更有可能胜诉,方能雄辩地证明法律服务不是说谎的职业,方能扭转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误解,方能重塑律师“提着正义的宝剑,戴着荆棘的王冠”的高大完美的初始形象,方能切实践履律师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正如打造“不做假账”的会计师队伍一样,尽速确立律师对法院及社会大众的诚实义务,建设诚实守信、“不说假话”的律师队伍,具有重大的正面意义:
其一,契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的律师行业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契合全国律协深入推进律师队伍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
其二,从世界范围内的律师职业伦理发展来看,早期较为注重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由于作伪证等事件频传,严重影响到司法正义,故为捍卫司法尊严和维护司法正义,近来的律师伦理规范已转而偏重律师必须优先尽到对法院的诚实义务。是故,尽早明确规定律师对法院的诚实义务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其三,有利于法院以更小的成本厘清案件事实真相,使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于客观事实,有利于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有利于营造诚信的诉讼环境,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和实现司法正义;
其四,有利于律师行业尽速形成“不说假话”的氛围,有利于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发挥广大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而周全地规定律师对法院的诚实义务
就律师对法院的诚实义务,学者认为,在我国,律师参与司法活动对法庭真实义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1.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帮助委托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2.律师不得提供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如果律师已经提供有关证据后才得知证据不实,律师必须采取合理补救措施。
3.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向法庭作虚假的陈述,也不得故意误导法庭。
4.律师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以此检视现有规定,不难看出,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及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情形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对故意作虚假陈述、故意误导法庭以及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等情形,或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或付之阙如。鉴于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已然加大了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及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行为的规制、处罚力度,该等行为有所收敛,但故意作虚假陈述、故意误导法庭等行为仍相当普遍,是故,完善对该等行为的规制举措刻不容缓。
是故,一方面,立法机关宜适时修订律师法,就律师对法院的诚实义务以及违反诚实义务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宜将“欺诈行为(诈欺行为)”作为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亦即,律师保密义务之例外并非仅是“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在律师法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之外,透过法规、规章以及律协行业自律规范等形式对律师诚实义务进行周全规定,律师对法院的诚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不得向法院提出不实证据;不得对重要事实或法律作出不实陈述;得知委托人将在法庭上作伪证,必须尽速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包括告知法官伪证内容;得知委托人已在法庭上作伪证,或因委托人的欺瞒而致使律师已向法院提出不实证据后,必须尽速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包括撤回不实证据或告知法官伪证内容。
值此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际,我国律师界面临着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广大律师须“争气”,日夜惕励,抱持“宁就信死,不妄语生”的坚定信念,矢志成为不说谎的诚实律师,真正赢得社会的尊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