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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法官王成忠涉嫌枉法裁判案引发轩然大波,朋友圈连续几天被刷爆。究其根本原因,是法官从裁判者到被告人身份的反转变化,让人出乎意料。实际上,自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来,法官因司法活动被判处枉法裁判罪一事并不鲜见,只是未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作者通过梳理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找出9种不同涉案事由的法官,探究这些法官究竟做了什么,会被定性为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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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 |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立 案 标 准 |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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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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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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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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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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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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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一、为他人情面,明知一审判决程序和事实有问题而不予纠正
案号:(2016)川刑再9号
被告人身份:王某,原系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正科级审判员。
案情:在夏某1开与张某2合同纠纷案第一次二审中,被告人王某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在程序和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一定问题,遂发回重审,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五点建议并告知该案一审法院。但该案一审法院第二次审理后,对判决结果未作出实质性改变,第二次二审期间,被告人王某作为主审人,由于受他人说情影响,明知第二次一审判决结果与第一次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实质改变,在对存在的问题没有纠正的情况下,作出了部分维持的终审判决。夏某1提出申诉被驳回后携带炸药到被告人王某办公室引爆,夏某1当场自杀死亡。经查证,张某2之姐张某3菊等人直接或间接找被告人王某及合议庭部分成员,要求给予关照。
二、为朋友私情、女儿私利而制作虚假判决书
被告人身份:许某,原系系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案情1:2007年6月,张某甲为通过司法认定安徽省滁州市春州木业有限公司“春州奥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与李某己、白某某等人在青海进行虚假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该案担任审判长。庭审后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因白某某请求,被告人许某碍于情面枉法作出虚假的民事判决书。
案情2:2007年6月,张某乙为通过司法认定浙江金健峰集团有限公司“JINJIANFENG”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在青海进行虚假民事诉讼。同年12月,被告人许某要求张某乙为其女儿许某在杭州联系实习单位并安排工作,张某乙将许某安排在杭州市江干区市政管理公司实习。被告人许某在该案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指使张某乙起草了该案判决书底稿,被告人许某在底稿上编号,修改、并打印签发,加盖院印后,枉法作出虚假的民事判决书和法律生效证明。
三、判决后又出具虚假裁判文书,改变案件审理结果
被告人身份:朱某,原系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案情1:2012年8月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第三人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望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人朱某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未将判决书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并于2016年3月25日私自作出(2012)望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白某某所有。
案情2:2012年8月在审理原告辽宁华建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4)望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辽宁华建商品砼有限公司货款2,291,165.00元及违约金;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被告人朱某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私自作出(2014)望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王某某欠辽宁华建商品砼有限公司货款2,291,165.00元,不承担连带责任,并将(2014)望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作废。
四、为私利伙同他人共同制造虚假诉讼
被告人身份:郑某,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尾山人民法庭庭长。
案情: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公司欠艾某钱,艾某害怕存在地方保护,不想在当地法院起诉。2015年1月5日,艾某找到郑某帮忙,郑某考虑到艾某欠自己的大豆款500000元,一直未偿还,艾某承诺钱要回来后,可以偿还欠郑某的大豆款,郑某便同意帮忙。因诉讼标的额超过法庭管辖范围,郑某提议,找5个人起诉艾某,让艾某出具5张欠条,艾某表示同意。郑某便找朋友辛某某、王某甲、赵某、刘某甲、王伟帮忙,以辛某某等5人的名义起诉艾某偿还欠款,辛某某等5人表示同意。
2015年1月6日下午,在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尾山人民法庭,郑某安排法庭书记员以艾某欠辛某某人民币950000元、欠王某甲人民币980000元、欠赵某人民币940000元、欠王伟人民币780000元、欠刘某甲人民币890000元,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5件,交给书记员5张欠条,并让书记员起草以辛某某等5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当日,郑某将5件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五、徇私情未通知一方当事人应诉,伪造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
被告人身份:邓某某,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案情:2009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受朋友委托答应帮忙处理华某某与陈某某(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办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没有通知被告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诉,也没有通知原、被告双方调解和开庭审理,即伪造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笔录,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了证据。
2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安排书记员梁某某将其伪造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笔录重新抄写了一份,并根据该庭审笔录伪造了(2009)洋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后将调解书送达给原告华某某一方。同年3月梁某某将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案件归档时,被告人邓某某又安排梁某某在庭审笔录和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代被告陈某某签名。
六、徇私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人身份:曹某,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案情:十堰市南北置业公司为达到减少房屋过户税额目的,拟通过诉讼途径以低价达成调解协议,借助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数额缴纳税款。公司法律顾问李某向时任张湾法院民二庭庭长的被告人曹某打招呼,被告人曹某便通知立案庭将该案立案后转交民二庭,并由其本人办理。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李某告知被告人曹某该案系南北置业公司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在办理过户时少缴税费,曹正生在明知该诉讼中南北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调解协议”和“协议书”等证据系李某伪造的情况下,仍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2)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
七、徇私情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人身份:徐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
案情:2002年9月,安徽省萧县梅村帆布厂以该厂厂房地产及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萧县萧城农村信用社借款180万元。因萧县帆布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在萧县萧城信用社起诉至法院并被判决按照合同及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梅村帆布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为了保住所抵押的房地产,安排亲戚刘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对安徽省萧县梅村帆布厂房地产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在检察机关抗诉后将该案发回重审期间,作为萧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的被告人徐某等人接受同事请托及当事人王某的吃请及财物,对信用社提供的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作出原贷款抵押无效等有利于安徽省萧县梅村帆布厂的判决,致使安徽省萧县梅村帆布厂的房地产被刘某申请执行,而造成萧县萧城农村信用合作社175万元的债权无法实现。
八、法院领导说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保护赌债
被告人身份:梁某甲,晋中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案情:在被告人梁某甲审理的刘某与范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二庭庭长杜某向被告人梁某甲说情,请求其关照原告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甲明知借款可能系赌债,且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错误的适用法律,使赌债得到了保护。
九、接受他人请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被告人身份:谈某,原扬州中院审监庭庭长。
案情: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谈某利用担任扬州中院审监庭庭长的职务之便,在担任华泰公司与陈某1、生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迪信通手机商行与宝应县劳动局行政处罚纠纷案、魏某与南方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吴某与华达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再审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接受陈某1、迪信通手机商行业主郭宝全、南方公司总经理徐某1、华达公司项目负责人季锡惠等人的请托,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谈金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给对方当事人生昊公司、宝应县劳动局、魏某、吴某分别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67783.72元。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官掌控着司法正义的底线,若不能抵御住七情六欲,将随时被深渊吞噬。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