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景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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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因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亦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文梳理了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认定,疏漏之处敬请指正。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确认责任主体可依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予以考虑确认。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
1.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例如车辆报废、刹车失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或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参考案例:四川南充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王译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732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科伦公司的业务员叶晓萍搭乘王译辉的行为是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该行为是否属于工作人员被雇佣所从事的工作种类…(2)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授权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3)工作人员所为的行为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4)用人单位是否有理由预见到此行为的发生…故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当日科伦公司的业务员叶晓萍搭乘王译辉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叶晓萍在工作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驾车致王译辉受伤,科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的管理负有必要注意义务,若因所有人或管理人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则按按份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邓爱良、钟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粤06民终2349号。
裁判摘要:虽然邓爱良非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但为实际使用人即管理人,如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原审查明,事故发生当晚,邓爱良与何清等人均在KTV包房喝酒,邓爱良将肇事车辆的钥匙放置于吧台上,何清持车钥匙醉酒驾驶并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本院认为,邓爱良对其车辆包括车钥匙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在人数众多、环境相对复杂的娱乐场所饮酒时应尽更为慎重的保管义务,其将车钥匙放置于吧台上,为何清取走车钥匙醉酒驾驶提供了可能条件,可见邓爱良在车钥匙保管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四)项中“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酌定邓爱良对事故受害人钟锦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4.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机动车在融资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融资租赁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赵志平与曲靖市创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云01民终1898号。
裁判摘要:第二,上诉人港联公司仅是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对肇事车辆并无实际控制权,亦不享有车辆营运的收益,仅是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车辆出租方的港联公司需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系肇事司机杨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所致。无证据证明港联公司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另被上诉人赵志平主张港联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出租人,与杨斌应属于挂靠一方当事人,应与被挂靠者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港联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仅对杨斌购买车辆提供融资渠道,以收取租金作为融资回报及收益。其并非车辆的实际控制、使用人,亦未参与车辆营运收益分配,并未从车辆非法租用创联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直接受益,故其并非车辆挂靠人,不应与车辆实际经营者杨斌一并作为挂靠一方当事人,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一审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港联公司并非车辆挂靠人,作为车辆出租方对事故发生亦无过错,故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所指的挂靠是对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而非其他形式的挂靠。挂靠人是否支付挂靠费,并不影响挂靠的认定。
参考案例:邯郸市远舜隆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德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一中民终字第03948号。
裁判摘要:关于远舜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挂靠行为系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的行为,被挂靠人允许他人挂靠,即为自愿承担他人在车辆运行中可能为其带来的风险。据此,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在于挂靠行为的违法性,与其是否收取经济利益无关,且被挂靠人通过挂靠车辆的运行所获取的利益也不限于经济利益,故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以其收取挂靠费为条件。本案中,远舜隆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被挂靠单位,应就受害人张德起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以未收取挂靠费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7.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9.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指的是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而被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若因其他非运行技术条件被禁止行驶的机动车是否适用该条值得进一步探讨。
10.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山东奥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琳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济民四终字第463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奥能汽车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忠宝的责任分担问题。本院认为,在整个试驾过程中,被上诉人王忠宝作为驾驶人员直接操作车辆,能够控制机动车所造成的危险。但试驾车辆的所有人是上诉人奥能汽车公司,而且上诉人奥能汽车公司亦安排销售人员进行陪驾,对该车也具有一定的运行控制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试驾车辆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被上诉人王忠宝在试驾中直接操控试驾车并从中获取了车辆有关性能的直观感受,以决定是否购买,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利益。上诉人奥能汽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提供车辆试驾服务,是其经营行为的一部分,能够为其带来相应的商业利益,上诉人奥能汽车公司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由此可见,被上诉人王忠宝和上诉人奥能汽车公司在试驾中均对试驾车辆形成支配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因试驾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均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被上诉人王忠宝作为车辆的直接操控者,在驾驶车辆时,超速行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上诉人奥能汽车公司虽然审查了试驾人员王忠宝的驾驶资格,提供了合格的试驾车辆,制定了试驾路线,并安排了陪驾人员,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在被上诉人王忠宝超速行驶时,陪驾人员屈高飞虽然称其提醒被上诉人王忠宝减速慢行,但并未能有效制止其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二者的行为均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在一起,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分别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和各自行为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被上诉人赵琳琳的损失,上诉人奥能汽车公司和被上诉人王忠宝应承担按份责任。从过错和原因力角度分析,以上诉人奥能汽车公司承担30%的责任、被上诉人王忠宝承担70%的责任为宜。
12.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3.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17.机动车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质权人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何建林、肖米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8)粤01民终13466号。
裁判摘要:根据涉案协议及肇事车辆交付的情况,萧建辉是肇事车辆的质权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萧建辉对作为质物的肇事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萧建辉对肇事车辆管理不善,放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肇事车辆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原审法院认定萧建辉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合萧建辉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院酌情认定由萧建辉对何建林负担的程广谋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损失承担30%的补充清偿责任。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