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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的保证合同当中,“保证人配偶同意担保条款”较为常见。针对该条款的适用,现有判例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冲突。本文拟从司法裁判中较为典型的观点冲突出发,围绕该条款的效力解释,得出相关结论。
一、该条款的典型表述
1、以某银行银川分行2013版《保证合同》为例:在该《保证合同》落款处,除有保证人签字栏外,尚在该签字栏下方载明:“配偶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甲方(即保证人,笔者注)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配偶签字:×××。”
2、另一银行则有格式的《配偶同意担保书》,主要表述为:因担保人×××自愿为×××向贵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提供保证担保,详见编号为××××××的《保证合同》。本人作为担保人/担保人业主的配偶,完全理解上述相关合同的内容,同意向贵行提供上述担保,基于该担保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二、司法判例的冲突与简要评析
相关案例较多,支持保证人配偶承担责任的主要表现是:要求保证人及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保证责任;驳回贷款人对保证人配偶诉请的理由类型主要有二:一是保证责任产生的或然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同意保证的承诺不能认定为保证人配偶与贷款人签订了保证合同。
(一)以该条款符合意思自治且不违法为由,判令保证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保证责任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苏0402民初583号】
裁判旨要:但因袁士华在保证合同中仅作为保证人配偶签字,言明确认该保证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本院确认袁士华仅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与福建高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正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闽05民初1924号】
裁判要旨:张淑云以张育才的配偶身份,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署了“保证人配偶特别承诺”,确认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张明照与陈煌盈分别以保证人的身份与兴业银行陈埭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又彼此在对方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以配偶身份签署了“保证人配偶特别承诺”,确认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保证真实有效。兴业银行陈埭支行诉请上述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
上述判例认为,保证人配偶已明确承诺保证责任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进行清偿,该承诺不具备违法要素,自然可以产生合法约束力。
(二)以基于保证责任所产生的或然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驳回原告对保证人配偶的诉请
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王璐、金飞、吴淑霞、南京望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秦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要旨:王璐的配偶金飞在本案中系案涉债务的连带保证人身份,中行江苏省分行未能举证证明金飞在本案中所负保证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性质,故本院对于中行江苏省分行主张王璐为望族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判例实质上采纳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当中的“家庭获益说”,即保证之债并未使家庭共同生活获益,故即便配偶签字承诺,亦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已有明确意见,肯定了上述观点。
(三)以不能认定保证人配偶与贷款人达成保证合意为由驳回原告对保证人配偶的诉请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许淑然、樊志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冀0104民初5234号】
裁判要旨:被告曹晓娟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上以保证人配偶的名义签字,并不能因此认定其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以被告曹晓娟系保证人配偶且知晓保证事宜为由要求被告曹晓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与娄随光、张贵(桂)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豫0724民初265号】
裁判要旨:被告李秋真与被告李杰洲系夫妻关系,被告胡双菊与被告吴兴江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李秋真、胡双菊与被告李杰洲、吴兴江共同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秋真、胡双菊虽在原告提供贷款业务申请表及保证承诺书中保证人配偶签字处签名,但并未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其行为不应认定为保证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秋真、胡双菊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黎庭华、黎定华、吴秋英信用卡纠纷【案号:(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要旨:吴秋英不是《中银信用卡“大额分期”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其在《同意函》上签字同意黎定华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保证担保的债务,并不表示其向中行中山分行作出了还款的保证承诺,因此中行中山分行诉请吴秋英承担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例4、5、6从缔约的角度出发,否定了“同意或知晓配偶提供了保证”与“我也愿意与配偶一起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等同关系。
三、对条款进行文义与目的解释的内在逻辑矛盾
无论哪个类型的条款文本,从文字本身来讲,基本可以包含以下几项意思表示:1、“我”知道“我”的配偶为债务人提供了保证;2、“我”同意“我”的配偶提供该项保证;3、债权人依法或依约处置“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不应持有异议。但是,从文本当中也绝对不会得出“我”愿意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结论。因为:无论在何种范围内对主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基础法律关系必须是保证合同,即必须与债权人达成保证的合意。这种合意必须是明确的,且合法的;而在该条款中,保证人配偶既未以保证人身份签名,亦未明确承诺承担还款义务。
银行出具该格式条款,根本目的在于对保证人的财产进行处分时,排除保证人财产权利的夫妻共同性质的瑕疵。然而,保证的经济属性在于以个人的信用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这种信用可能来自于保证人现有的经济状况,也可能来自于保证人在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如果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想真正达到一旦债务人违约即可无障碍地处分保证人所有财产的目的,何不将保证人的担保完全“物化”,即转化为物权担保呢?因此,该条款显然不能阻止和预防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减损,无法达到该条款所追求的根本目的。此时,从目的与文本推导出的结论产生了逻辑上的矛盾。
四、该条款具备了排除相对人主要权利、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要素
夫妻应当共同清偿债务的前提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而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在权利义务层面来讲必须是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且该获益必须是直接的财产性利益。保证的目的是保证主债务的偿还,仅是对保证人自身财产的预期处分,当然不能为家庭带来或必然带来获益。因此,保证之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述理由也是[2015]民一他字第9号司法复函的立论基础。既然保证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事由,那么保证人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权利就应当得到保护,该权利系绝对权利,不应受对保证人保证行为同意、知情等的限制。从该层面来讲,我们认为,前述承诺实质上排除了保证人配偶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不合理地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由此展开,我们认为,该条款体现的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绝对高于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议价权。在银行数量有限、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大背景下,借款人与银行缔约时,对于所有银行如出一辙的格式合同条款基本上没有否决权和建议权。银行出于对社会信用状况不佳、贷款回收难度增大的担优,除了紧紧限制主债务人的信用下滑,更多地是不断强化担保人的责任,几乎将所有风险推至担保人,有意无意地剥离了担保人对于清偿义务的从属性,本文所议条款即是一例:在未对保证人财产权进行法定形式限制的情形下,却要求保证人及其配偶保证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不能减损,使得保证人的家庭财产处于或然之债所产生的巨大的不确定风险之下,契约自由严重偏离了契约公平,显然是无效的。
本文案例3至案例6的裁判理由,实际上隐含了对该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显失公平的认定。因为保证人配偶签订该条款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在不支持其承担清偿义务的立论中,一定是认为该条款具备了《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要素。
五、如认定为有效,则实务操作将陷入困境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一定是动态的,随时变动的。那么,“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时间界点是什么?如果裁判认定为签字同意该条款即保证合同签订时,那么裁判作出肯定迟于上述时间界点,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在此期间如有减损,如何处理?如果裁判认定为应界定为裁判生效时,那么在此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如有增加,是否要将增加部分亦纳入保证义务处分范围呢?
一般而言,在保证义务或然产生的压力之下,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减损几乎不可避免。那么,当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必然涉及到裁判认定的界点之前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认定问题。该认定涉及到财产的查明、房产的评估、财产变现交易的真伪、家庭债权的审查、权利瑕疵财产(如按揭贷款的车辆、房产)的剥离、财产性权益(如股权)的增损等诸多问题。显然,这已经不是单纯的执行问题,而牵涉到审判。固然,在认定该条款无效的情况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同样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隔离,但由于保证人个人承担相关义务,不必在审判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数额,一般仅须认定权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可顺利开展执行程序。因此,如该条款认定为有效,则在司法实务当中的操作太过繁复。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很难经得起如此高难度、大周期的司法程序成本。
综上,我们建议银行慎重考虑该条款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适时消除相关风险,停止对“保证人配偶同意担保条款”的适用。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