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车辆网络司法拍卖实务要点梳理
王法震   2019-07-26

 

文/王法震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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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规范了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在网络司法拍卖施行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法院、车管所、交警部门、律师及法务工作者如何有效的执行《网拍规定》亟需一个操作规范予以明确。笔者在代理的几百起车辆网络司法拍卖的案件中汇总出容易出问题的各节点,如:查封(封档)、商请、悔拍、年审、违章处理、解押、过户等,加以说明,以供参考。

 

一、车辆司法拍卖前

 

1、查封(封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即人民法院对车辆档案所在地的车辆档案进行查封,同时查明车辆上存在的权利瑕疵。比如: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情况、车辆是否属于强制报废、车辆是否属盗抢车、是否属肇事逃逸车以及其他存在的锁定情况等。查清车辆本身存在的权利瑕疵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车辆上的权利瑕疵,车辆竞买人无法正常使用车辆,就会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会造成法院公信力的下降。

 

根据《网拍规定》第十四条:“在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中,买受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2016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司法机关在对车辆进行查封时,车辆管理所应当了解查封车辆的权利瑕疵的情况,包括车辆属于盗抢车、肇事逃逸车以及其他权力瑕疵等相关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车管所工作人员基本会主动告知查封情况,但是对于其他的权利瑕疵不会主动告知。如:车辆在查封时没有了解车辆存在的其他权利瑕疵,买受人拍卖成功后,因存在其他的锁定无法办理其他业务,导致无法实现完全占有。这种情况下法院承办人员必须先处理车辆上存在的瑕疵问题,买受人再进行后续动作,给买受人造成时间和经济上的不必要的损失。

 

2、商请

 

根据2016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即使符合上述商请移送执行的条件,也会遇到首封法院不积极配合的问题。根据《批复》:“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的情况是车辆变卖之后不足优先债权偿还,有些法院正是基于此,担心案件执行不力,遂不愿意积极配合。有些法院会要求给首封法院预留相应的份额,有些法院会直接要求给首封法院预留确定的数额,以此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各地法院操作不一,造成执行效率下降。

 

实践中,还会出现车辆被公安机关等予以查封的情况,在本文中不再论述。

 

二、车辆司法拍卖中

 

1、看样

 

《网拍规定》第十四条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公告中明示实地看样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接受竞买人的咨询和看样申请。看样可分为集中看样和随时看样,看样时间可截止到开始拍卖前。实践中,很多竞买人一时冲动,竞买完成后,交纳尾款前要求看样。此类情形不建议再开放看样,应视为竞买人对看样权利的放弃。

 

2、悔拍

 

在网络司法拍卖施行的过程中,存在买受人竞拍成功后“悔拍”的现象。买受人“悔拍”,首先是拉长了人民法院财产处置的期限,延长了申请执行人拿到执行款的时间,其次对于经拍卖成交后重新拍卖的车辆,其他竞买人总会存在该财产是否有瑕疵的疑问,不利于处置财产拍出更高的价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而根据《网拍规定》,原买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后,不管重新拍卖的结果如何,不再要求原买受人补交任何费用。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竞买人放心竞买,但在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十分清楚即使自己将来悔拍,也只要在其所交纳的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责任。正是基于悔拍责任的确定性和限定性,增加了悔拍的可能性。在实际操作中,因车辆评估价较低,保证金数额较小,有的仅需几百元的保证金。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悔拍成本很低,造成随意悔拍现象严重。对于评估价格低的车辆,拍卖的保证金数额提高到车辆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在实际操作中,还会出现拍卖车辆存在自身瑕疵,描述和现状存在较大出入的悔拍。虽然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做出了说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但确实存在法院运用公权力也无法知悉车辆的权利瑕疵和车辆评估机构也无法知悉的车辆自身瑕疵。这种情形下,一是由于查封车辆时车管所对于查封车辆的权利瑕疵没有进行主动告知;二是车辆的评估机构未准确判断车辆的自身瑕疵,造成车辆买受人的重大误解。原买受人悔拍,虽不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但却是可以理解的。笔者建议,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尽可能将拍卖车辆的权利瑕疵和评估时肉眼判断到可能存在的车辆自身瑕疵进行详细的披露,以降低悔拍的可能性。

 

三、车辆司法拍卖后

 

1、解封

 

车辆买受人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之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会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之后,法院应及时的解除查封。

 

2、领取法律文书

 

法院会给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确权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协助执行的内容,根据实践经验应尽可能多的载明协助执行事项和尽可能多的给竞买人多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否则,后续来回补法律文书极其的麻烦。协助执行应载明的主要事项:补办车辆号牌、补办车辆行车证、补办车辆登记证书、处理违章、年审、解押、转移登记等。

 

3、补办车辆号牌/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

 

《交通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如果没有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是不能上路的。车辆登记证书是用于记载车辆的有关情况,故后续解押、转移登记都要求出具。缺少前述车辆号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的应先予以办理。

 

4、年审

 

车辆也许会出现脱审问题,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审车。未年审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在此过程中,买受人办理年审时,如果没有法院出具的协助审车通知书,竞买人要接受罚款和扣分的处罚。

 

5、违章

 

通常情况下,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书中载明了需协助处理违章,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车辆,车辆原所有人即被执行人往往下落不明,有时候甚至连违章的实际驾驶人都无法确定。因此,通过司法拍卖的车辆在过户过程中,就出现了交警部门要求车辆买受人承担违章罚款和扣分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124号令)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车辆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由车辆的原所有人处理完毕。实践过程中大部分交警部门要求买受人只承担罚款,不承担扣分,但是也有少部门交警部门要求竞买人承担车辆上的全部交通违法行为。在此笔者呼吁,确属网络司法拍卖的车辆,违法行为人无法确定情况下,该违章行为不应由买受人人承担,希望公安部尽快出台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买受人会仔细查询拍卖车辆的相关情况,慎重的作出竞买决定。但是,也有一部分竞买人由于没有仔细查看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以及车辆评估报告,以致在拍卖成交之后才发现车辆扣分和罚款数额过大,给买受人造成许多困扰。再次提醒竞买人在公安部未出台明文规定之前,竞买人参与网上竞拍时,应自行查看车辆的相关罚款、记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解押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拍卖车辆如果存在抵押,那么车辆买受人需要先进行解除抵押。根据《124号令》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就是说,根据该项规定车辆的买受人个人提交上述材料就可以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7、转移登记

 

关于车辆转移登记,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车辆买受人是车辆登记地人,不需要去外地进行过户提档。第二,车辆买受人非车辆登记地人,这种情况下,车辆买受人需驾驶这辆汽车先去车辆登记地进行补办相关证件。根据《124号令》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公安部《决定》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以上是笔者在进行车辆网络司法拍卖实务操作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网拍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这些问题无法规避。为尽量解决在这些环节出现的问题和纠纷,我们期待更多更详尽、更具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法律法规出台,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网络司法拍卖环境。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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