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浅谈学校没收、销毁学生手机的五大法律问题
杨默   2017-10-12

 

文/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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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10月9日讯,河南某校9月召开“销毁手机大会”,老师在全校学生面前将未上交学校保管的手机尽数销毁,对此网友众说纷纭。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当然大部分学生家长还是表示支持学校的严格管理。但是,学校以“为了学生好”为由,为达到学校管理目的而销毁学生手机的行为实属侵犯了学生的个人财产权。


一、“禁机令”的法律属性


《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立学校是由国家或企事业组织依法设立,由各级政府分管负责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性质一般认为是事业单位。


而学校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有权制定自我管理的章程及教育管理的规则,但其制定的管理章程只对该校管理有约束力。据《行政法》相关规定,被法律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只能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驶职权。故而学校只能行驶《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职权。


学校颁发“禁机令”类属于学校管理基本制度,该行为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并无不妥,学校也有权对学校师生的管理制定相关规定,但规定的内容及实施方式仍然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而“禁机令”中“未上交手机则销毁或者没收”等条款实属越权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新闻里描述的学校没收、销毁学生手机并无法律依据,“为了学生好”而实施的“禁机令”实属违法。


二、学生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据此,学校及老师均不得非法侵犯学生的财产及相关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学生虽然为未成年,但其享有生俱来的民事权利能力,及其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故而学生所受赠于其父母或亲朋好友的手机属于学生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如上所述,财产权为学生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因而,哪怕其父母也无权对其财产进行处分。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依然无权处分被代理人财产。学校老师并非学生代理人,且学生家长并未将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转移给学校,故而老师也非学生监护人,因此更无权处分学生财产。销毁、没收学生手机更是不合法。


不论学生家长多支持或者鼓励学校没收、销毁学生手机的做法,仍然不等同于家长有许可他人销毁自己孩子的手机的权利。故而学校的行为纵然是在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行使,没收、销毁学生的手机依然属于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


四、侵权主体认定


如果上述观点均成立,那接下来我们一起探讨一下该事件中的侵权责任到底是学校来承担还是由老师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得知老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受聘于学校,且受学校管理,即直接为学校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老师在行使职务行为的时候给他人造成侵权的时候,应该由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回归到案件当中,学校开展“没收、销毁手机”大会,在学校的带领下,老师砸毁学生手机的行为应当解释为职务行为,故该侵权责任由学校承担。


当然,并非一切老师在上课期间没收、销毁学生手机的行为均归责于学校,得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主要还是看学校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老师可以没收或销毁学生手机。


五、维权途径


当我们的权利被侵犯,首先自然是想到该如何维权。那么在类似案件中学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解决学校管理与自己财产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可先与家长沟通解释,如果上学期间学校规定不允许学生携带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学校,那最好不要携带。如果父母都不在身边,必须通过手机保持联系的,可以携带,但也该由家长与学校事先沟通。如果学校坚持没收学生手机,不予退还,或者直接销毁学生手机,学生或者家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投诉,甚至起诉。


结语:学校为了防止学生沉迷于手机游戏,为了能让学生放下手机认真学习也算是煞费苦心,这份教育的态度的确是值得肯定和支持。但是,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也该注意一下方式方法。如今全国正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而作为教人、育人的学校如果都以不合法的方式来教育管理学生,那岂不是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又如何能够培养未成年的法治意识?法治不是某一个人的事,也非某个行业某个群体的事,培养全民法治意识,全民懂法,才能全民守法,学校更应该承担起法治意识培养的责任,更应该为学生做好学法、守法的榜样。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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