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收费规则概览:国外篇
广州仲裁委员会   2019-09-20

 

来源/微信公众号  广州仲裁委员会

 

 

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时,仲裁以其“便捷、高效”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获得法律途径的救济都需要付出代价。而相对于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其国际性和复杂性,往往在仲裁费用的承担上也更为高昂。仲裁费用贯穿争议解决的始终,一方面当事人缴纳的费用是支撑整个仲裁过程的唯一经济来源,另一方面仲裁费用制度也将直接影响仲裁员的选择甚至影响整个仲裁程序的推进。

 

国际商事仲裁包括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小编以国外知名机构的费用规则为样本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国内仲裁机构完善费用制度的可行性,从而更好地为商事仲裁的发展提供更合理的收费模式。

 

国外仲裁机构费用规则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费用规则

 

 

成立于1971年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SCC)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瑞典的中立国地位及其完备、灵活的仲裁制度,使之逐渐成为东西方商事仲裁中心,声誉赢得了国际商界的信任。2017年1月1日,SCC发布了新修订的《仲裁规则》。

 

首先,在收费模式上,SCC仍然沿用了分项收费模式,即仲裁费用按机构注册费、管理费、仲裁员报酬、实际支出等名目分别进行收取,各项费用均有各自的收取标准。SCC在《仲裁规则(2017)》第3条、第49条以及附件四《费用表》中分别规定了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以及仲裁员收取的报酬明细。首先,第49条规定了仲裁费包括“仲裁庭费用、管理费已经仲裁庭和仲裁院的实际开支”,其次,《费用表》第2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庭的收费标准:“争议金额应当是本请求金额、反请求金额和抵消金额的总和。如果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理事会将在考虑所有相关情形的基础上确定仲裁庭费用”。至于仲裁员的报酬制度,第2条规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报酬按费用表的内容确定,而其他仲裁员报酬为首席仲裁员的60%”。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使当事人对自己缴纳的费用支出一目了然,另一方面也能增强当事人与仲裁机构之间的信任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新修订的《SCC仲裁规则》再次明确了“效率”是整个修改过程中最重要的指导原则。为了参考“效率和快捷性”的规定,《仲裁规则》中增加了相应的费用规定,第49条和第50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依据一方对仲裁高效快捷地进行所做出的贡献确定当事人所承担的仲裁费的比例。同样地,SCC理事会在最终确定仲裁费时,应考虑仲裁庭高效快捷处理案件的程度、争议的复杂性及其他情况。

 

2、国际商会仲裁院(ICC)费用规则

 

 

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ICC)在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之后,公布了《2017版仲裁规则》,新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其中第37条第1项规定“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它费用”。同时依据第37条第2项规定,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

 

2016年2月22日,ICC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依ICC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说明》,《说明》第四章第四节明确了ICC自2016年1月起实行的另一项新举措:即仲裁院有权依据仲裁庭提交仲裁裁决书草案的时间来确定仲裁员的报酬。此外,《2017版仲裁规则》附件三第2款第2项已经明确:仲裁院在确定仲裁员报酬时,“应当考虑仲裁员的勤勉和效率、所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争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这些因素”。也就是说,仲裁员若迟延提交仲裁裁决书草案,仲裁院有可能降低其报酬,但《规则》本身未对何为“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3.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费用规则

 

 

成立于1892年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LCIA)是英国最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它可以受理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由于其较高的仲裁质量,LCIA在国际上也享有很高的威望。LCIA对其处理的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并于2015年11月发布了其仲裁案件费用和案件时长的数据,是第一个推出此举的仲裁机构。部分原因是LCIA采用了按小时收取仲裁员费用的结构(封顶450英镑每小时)。事实上,LCIA仲裁平均费用为97000美元,其中包含82000美元的仲裁庭裁决费用和17000美元的机构管理费用。

 

LCIA定期发布的费用对比图更为直观

 

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费用规则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SIAC)成立于1991年,自成立以来其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的欢迎。在庆祝SIAC成立25周年之际颁布了《2016版仲裁规则》,其中第35条规定了“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庭的报酬及开支以及紧急仲裁员的报酬及开支、新仲的管理费及开支、仲裁庭指定专家的费用以及仲裁庭需要其他合理的协助而产生的费用。而登记费、紧急临时救济的费用以及申请仲裁员回避的费用均分为新加坡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两类收取;管理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确定最高额,且最低为3,800新币,仲裁员报酬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确定最高额,由主簿最终决定。

 

第34条同时规定当事人须缴纳仲裁费用的保证金(一般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付50%,且承担连带责任),未全部或部分支付保证金时,仲裁庭有权中止工作,若于仲裁庭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视为撤回相关请求;紧急仲裁员程序中须缴纳管理费及紧急仲裁员报酬和开支的保证金,未如期缴纳视为撤回申请。

 

另外,新规则第27条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对未支付的仲裁费用保证金的事项作出命令或裁决,这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庭的权力,有利于仲裁庭通过命令或裁决的方式惩处拖欠仲裁费用的行为。

 

综上,在世界国际商事仲裁发达开展的国家,其仲裁规则对于仲裁的费用范围、收费方式、费用担保、分担,以及仲裁员的报酬均有详细合理的规定。提高费用规则的透明度,使得当事人对于自己缴付的费用有更加详细的认知,这不仅有利于提升仲裁机构的竞争力,更有利于促进国内仲裁机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费用制度,从而与国际接轨,促进仲裁事业的良性发展。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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