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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众及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食品安全新闻事件越来越容易刺激大众的神经。尤其是食品安全新闻事件在当今移动互联网时代具有传播速度快、连锁反应不易控制、法律后果多样性等特点。食品企业的法务人员或者顾问律师在此类问题处理中的作为往往不仅会成为企业管理者及内部有关部门关注的焦点,同时也会成为媒体的关注焦点。企业法务人员此时常常因此从后台走向了前台。
本文从食品生产企业法务应对食品安全风险新闻事件的角度,阐述在食品安全新闻事件发生后,企业法务人员应如何与企业有关部门一起,通过一系列专业的工作,将所隶属企业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品牌不良影响等负面效果降到最低。
一、如何有效开展内外部调查、证据补充
食品安全新闻事件包括两类,即,食品监管部门尚未介入调查的事件和食品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的事件。如果涉案事件属于食品监管部门尚未调查的事件,则应当争取在监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前完成整个事件的调查。无法赶在上述时间点完成调查的,应当首先就监管部门可能涉及的重要调查点,先配合监管部门完成调查。
食品安全新闻事件发生后,食品企业的法务应当首先在企业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完成相关事实的完整调查并及时补充对己方有利的证据。监管部门初步调查完成后,企业仍然应当继续深入对案件进行内外部调查。调查的意义有两个方面:1.监管部门调查的证据材料可能并非案件的真实情况;2.有利于倒追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务部门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完成的调查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而该两项工作应当由企业事先确定的主导部门来领导完成。
(一)人员结构及主导部门的确定
为高效调查出案件事实,同时又能够准确和尽可能降低不良影响的解决此类问题,此类业务的人员结构应当包括:品质控制人员、法律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媒体对接人员(一般为市场部人员)、财务人员等。在确定主导部门时,实务中有的食品企业质量控制部门为主导部门,有的公司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导部门,少数食品企业会以法务部门为主导部门。从食品监管的衔接及业务细节的掌握程度角度而论,笔者认为此类业务一般应当由品质控制人员做主导部门,法务人员的事实调查及意见跟进贯穿案件始终,其他部门则属于辅助调查部门。尽管如此,在新闻焦点确定为其他非产品品质问题时,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作为主导部门。上述问题虽然表面上并非属于法律问题,但往往成为影响案件办理进度和处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二)如何开展内部调查
企业内部调查往往被认为较为容易,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发生调查事实疏漏。内部调查工作看似简单,一般都是让各相关部门报送一下相关材料,但实际上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价值的信心,应当法务人员主动出击,完成相关证据的搜集。
基于此,笔者认为,所谓调查中应获得的完整资料,对生产经营类食品企业而言主要指的是:原料采购类交易文件、生产实施类记录资料(包括企业同时保存的视频资料)、涉案食品检测类资料和销售类资料。上述资料不仅包括正式的合同及交易单据等,也包括相关工作人员就涉案食品的相关事项进行的沟通记录。对于内部工作人员口头阐述的相关事实,但无相关证据证明的,建议通过为相关工作人员制作笔录、会议纪要等形式完成该项工作的取证。
法务人员在该阶段需要梳理出涉及己方权利和责任的所有材料。无论对己方是否有利,均应当一并搜集。法务人员在完成上述证据材料的搜集后,应当按照生产流程进行排列分类,并列出证据目录。
(三)如何开展外部调查
外部调查的初次调查主要针对的实施的新闻核实性调查。此项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新闻来源调查及发布者调查;2.新闻所反映的外部主体真实情况调查。该两项工作的操作要点如下:
关于第1项问题的调查,法务需要通过查询到初次发布上述信息的平台,并就该平台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核查方式一般通过工信部的网站域名备案系统及对网站主办人的资质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属于自称报社的主体所发布的上述新闻事件,则可以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网站查询其新闻资质的合法性。
关于第2项问题的调查,主要指的是某外部主体对该新闻事件的介入情况。这里不建议食品企业直接联系该外部方求证。因为一方面在新闻事件已经形成的情况下,轻易联系外部求证,可能并不能得到有价值的某项确认;另一方面还可能引发新的媒体聚焦点。此时需要通过内部人员外部联系的情况、新闻所反映问题的信息比对等角度进行核查来解决该问题。仍然无法确认真实性的,在确保沟通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与涉案外部主体取得联系。联系时应当注意谨慎措辞且不宜通过书面文件或聊天软件进行沟通。
(四)证据补充操作的基本方向
完成上述调查后,可以通过补充证据完善事实情况的,法务人员应当协调各部门积极补充证据。注意这里是补充证据而非伪造证据或者毁灭证据。证据补充应当具有预见性,既包括有关部门可能调取的证据,同时还包括自行调取以还原事实的证据。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但并非完全相同的证据范围、。例如,与生产事实直接相关的企业保管的相关材料、交易合同证据等一般为食品监管部门关注的证据重点,而与供应商、客户业务交流的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相关照片、来往电子邮件等)、银行付款记录、在有关部门的备案文件及相关当事人身份材料等常常是食品企业用来证明案件有别于业务形式情况或者追究下游供应商责任的重要依据。
通过内外部调查、证据补充所获得的信息以及法务人员的专业分析,是企业管理者做出正确决策的依据。例如,通过上述工作已经可以明确自己存在违法行为且已经被较高一级的食品监管部门关注。此时,管理者此时可以做出不再继续“顽抗”的决定,转而采用积极对接承认错误以换取事件的从轻处理结果。而如果通过上述调查及法律分析,可以得出涉案事实并不清晰,或者执法部门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或者倾向,管理者可以通过积极举证以及法律意见沟通的方式说服监管者。当然,为了防止出现监管者仍然坚持原执法意见的情况出现,法务人员应当同时要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配合制作执法笔录时积极表达有效观点;执法文件的依法获取等工作。
二、新闻事件的跟进策略及即时法律分析方法
新闻事件具有随着时间的变化发生随时变动的特点。而此类变动往往并非以某一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务部门虽然不是专业的新闻跟踪部门,但此时应当增加对新闻事件的跟踪频率。并根据新闻事件的发展情况,做出相应的法律判断,从而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分析意见。实务中,此项工作的操作往往不仅希望对信息检索的专业性,同时还会考验法务人员的法律基本功及法律检索能力。关于此项问题的解决,笔者建议操作中注意:1.不只关注大型网站对相关事件的新闻事实更新,还应当注意非知名网站中的特殊发布主题的信心发布情况。2.不易判定法律性质时,通过在裁判文书类网站中检索关键词寻找类似问题的法律认定。3.在新闻检索中发现对方存在违法情况时,获取对方违法证据比立即发起维权行动更重要。因为食品企业是否启动维权程序,需要结合事件整体进展和处理策略觉得操作方式。
三、如何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在掌握相关新闻背景及证据情况后,就到了法务提出法律意见及建议的阶段。食品安全类新闻事件具有连锁效应速度快、操作后果可控性差、品牌影响长远等特点。法务人员给出的法律处理建议在内容上除了应当具备程序合法的要素外,还应尽可能保守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同时务必关注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实务操作中,法务人员应当尽可能放弃适用恶意拖延行政调查程序或规避法律责任的小技巧。在操作方式上,法务人员要建议食品经营企业,除非特别必要,尽可能少做公开声明或情况通报。
因为食品企业已经成为食品安全事件主角的情况下,其每一个对外公布的行为均可能成为刺激媒体嗅觉的重要因素。实务中有些食品企业喜欢通过合作媒体的方式解决该类问题,但事实证明,此种操作方式通常存在以下三个缺点:1.部分合作形式涉嫌违法,一旦泄露可能会给违法企业雪上加霜;2.发布倾向性新闻并不等于公众可以产生倾向性结论;3.合作成本大。
四、如何处理涉媒体采访事务
新闻事件发生后很多食品企业是不接受记者采访的,因为一方面担心措辞不当引发更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很多问题不适合公开发布。但是有些时候食品企业又不得不面对记者的采访,甚至一直回避采访可能会给自己的品牌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食品企业在接受此类采访或者安排记者见面时往往会让法务在场,或者直接由法务接受采访。法务在处理采访事务时应当注意,如果仅仅是辅助处理采访事务,则主要工作警惕记者问题中埋藏的深层法律问题以及接受采访的同事回答问题的方向及措辞是否适当。在发现同事回答不当或者该同事不宜回答该问题时要及时以其他方式打断或者引导问题走向对自己有利的话题区域。如果是法务直接面对媒体,则应当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1.提前做好业务功课(包括法律功课的和技术功课);2.公开支持媒体监督;3.重视程序表述,减少涉案事实的直接表述;4.公开支持监管部门执法监督;5.要有实体业务部门人员辅助采访。
食品企业法务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的普通法律知识、食品专业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公关应对能力,尤其是对互联网热点的产生、发展特点有基本的认识。上述知识及应对具备的能力对于法务人员正确处理所隶属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事件,为服务企业提供更加有价值的服务起到关键作用。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