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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是指有缺陷的推理。它不是指一般的虚假、错误、荒谬的认识、命题或理论,而是指推理或论证过程中所犯的逻辑错误。形式谬误作为谬误的一种,它是指结构上的谬误,一般来说,有一种有效的推理形式,就有一种不符合这种推理形式要求的谬误。如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的逻辑错误就是一种形式谬误。形式谬误不但会给法律领域所有的语言使用、语言交流活动造成困难,一些理屈词穷的诡辩者也会对其加以利用,企图把理性的法庭辩论引入歧途。为了帮助读者练就一双“慧眼”,识别形式谬误,本文在《法庭辩论中常见的形式谬误(上)》的基础上,继续为您盘点法庭辩论中常见的形式谬误。
一、模棱两可
所谓“模棱两可”,就是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或者概念都加以否定,貌似有所断定,实则在两种思想之间游移不定、含糊不清,思维特征表现出来就是“模棱两不可”。
例如,对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钱的行为,若说“不能讲行为者应当负刑事责任,也不能说行为者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句话对两个命题都加以否定,态度让人捉摸不透,这就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二、理由虚假
所谓的“理由虚假”,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以明显为假的命题甚至捏造出来的命题作为论证的依据,用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者正当性而产生的错误。
例如,2010年10月杨某和几个朋友到昆山玩,在**医院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等保险公司来处理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杨某一方将对方一人打致重伤。昆山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等人“用特别残忍手段致受害人严重残疾”(受害人六级伤残),判处十年八个月,另两被告人均十一年。三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律师出庭辩护,最终二审认为受害人造成严重残疾出乎杨某等人的意料之外,存在一定的偶然因素,且被告只是用手脚殴打对方,应属一般的、简单的殴打手段并非残忍手段。客观上受害人造成了严重残疾,但不能倒推是杨某等人手段特别所致,两者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法院最终被告认定不构成特别残忍手段,该判杨某五年。这个案件中,一审法院的判决之所以发生错误,就在于其犯了“理由虚假”,错误的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
三、推不出
所谓的“推不出”,指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理由虽然是真实的,但不够充分,理由与结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系。因此,如果理由与论断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便理由是真实可靠的,那么也会犯逻辑错误。
例如,“毛某就是本案的凶手无疑。因为第一。毛某是该银行营业所的记账员,熟悉营业所的内部情况;第二,案发后,毛某最先到达现场而不及时报告,反而浇水扫地破坏现场;第三,用于纵火焚尸的引火物谷草,是毛某在案发前3天带来营业厅的;第四,毛某家中有一把刀子,其刀口宽度、长度与被害人身上的伤口大致吻合。所以综上所述,毛某一定是本案的凶手。”上述这些理由也许都是真的,与论题之间也有一点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必然的,由这些论据推出的结论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因此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四、预期理由
所谓的”预期理由”,指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把真实性尚待验证的判断当作论据的逻辑错误。“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常常表现为论证者仅凭道听途说、主观臆断作为论据,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这样的论据,虽不能说它一定是假的,但毕竟未经证实,也无法确认它是真的,只是真假待定,犯了“预期理由”这种错误,不能达到证明或反驳的目的。
例如,南京“彭宇案”中的一个主要争议点就是,彭宇在医院给原告的两百元钱到底是借款还是现行支付的赔偿款。法官认为,“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即:“只有撞了人的人才会先行垫付款项”。法官这里将必要条件当成了充分条件,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法官的推断要想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被告承认自己撞伤了原告,而且自己也愿意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从未承认原告是被自己撞伤的,那么按照法官的逻辑,就应该认定这两百元钱并非是“先行垫付款项”了。所以,法官的这个推论是不能成立的。法官在这里将自己的主观臆断、“想当然”强加给了被告,将未经证实的事实性理由作为论据,因此犯了“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
五、循环论证
循环论证(又称为乞词魔术等),指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用来证明论题的论据本身的真实性要依靠论题来证明的逻辑错误。如证明“鸦片能催眠”,所用的论据是“它有催眠的力量”。而“鸦片有催眠的力量”,又要借助于“它能催眠”来证明。这就是犯了循环论证的自证。换句话说,在循环论证中,论证的前提就是论证的结论,因此又称为“先定结论”。循环论证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在司法工作中也时有发生。
例如,在一起代书遗嘱案中,对方律师以见证人自称其“见证了被继承人在代书遗嘱上盖了指印”为由认定该遗嘱有效。然而这就等于说“因为代书遗嘱是有效的,所以,见证人见证了被继承人在代书遗嘱上盖了指印;同时,因为见证人见证了被继承人在代书遗嘱上盖了指印,所以代书遗嘱是有效的”。这种谬误就是逻辑上的“循环论证”。若你是律师,你能敏锐的捕捉到对方律师论证过程中的循环论证错误吗?
结语:
包括形式谬误在内的逻辑谬误是法庭辩论的大敌,但却是诡辩者的好基友。不过只要我们用逻辑思维捍卫大脑,就可让逻辑谬误与诡辩者无处遁形,从而在庭审中创造一片理性的辩论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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