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 | 数据竞争模式里,平台应当如何维权?
张露壬 张露壬   2017-10-10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商业资本和一项重要的经济投入,可以为人类社会创造新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在当今或是未来的社会进程中,数字经济无疑给我们带来了非常便利的生活,但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竞争。


前段时间,新浪微博要求用户重新签订的《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引发了大众的热议。只有勾选“同意”后,用户才能继续使用新浪微博。新浪微博更新的用户协议1.3条规定:“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这即表明,用户自己原创的内容非但自己不能用,还不能授权第三方使用。1.5条规定:“用户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同时,用户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相关条款发布后,引发了大量用户甚至包括许多大V的不满。随后,新浪微博对相关条款作出紧急修改,1.3条改为为:“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1.5条改为:“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随后,微博也发布了关于微博内容的版权说明:“用户对自身拥有完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可以合法使用,但是所有未经用户和微博平台共同同意,擅自直接抓取用户已经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微博维护自身权益,将采取各种手段避免遭受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新浪微博之所以会更新用户协议,实则也是对当下数据竞争的一种焦虑。上述内容其实是为防止竞争对手运用技术手段抓去新浪微博的内容,将用户创作内容的著作权让渡给平台方的格式条款。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平台方需要集成大量用户创作的内容,才能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因此,不少平台方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不同程度地将创作内容的著作权让渡给平台方,并要求用户同意授权其单独提起诉讼维权。站在平台方网站的角度看,其长期大量投入人力、财力,付出巨大的成本,使用户免费享受网站服务,平台方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用户创作内容的某些权益貌似无可厚非。那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相关版权归属于平台的条款是否有效呢?如竞争对手未经许可抓去了平台方的相关数据,平台方能否成为著作权侵权或是不正当竞争的适格原告呢?关于竞争方能不能抓去相关平台方的信息?抓去之后能不能用?以什么方式用?有关大众点评的几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我们指引些方向。


一、关于著作权让渡的认定


2010年,在汉涛公司诉爱帮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根据与大众点评网注册用户签订的在线协议,原告独家拥有大众点评网中所载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财产权。原告诉称被告爱帮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是的商户介绍和点评,刊登于其经营的爱帮网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本案其中的一争议焦点在于汉涛公司对大众点评网中涉案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关于商户的简介,其全部来自于大众点评网上网友提供的资料,原告也明确表示其主张保护的类型都是独立的原创性作品,而不是汇编作品,故原告对商户点评内容亦无汇编权。虽然原告汉涛公司更新了服务条款,但无证据表明作者认可更新后服务条款的溯及力,故法院驳回了原告此项诉请。


另大众点评网选择了几个独创性较高的用户点评内容,并分别获得各用户的特别授权并证明了用户的身份信息及与点评内容的关联性,才最终获赔2万余元。


由此可见,在著作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重,需要一一获得用户授权,并还需证明点评内容与该用户的相关性。不管是大众点评亦或是新浪微博,其注册用户都是海量存在的,且不说平台方能否去一一证明发布内容与作者的相关性及作者的身份信息,就关于新浪微博的用户协议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获得用户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权利,也是显失公平的,此条款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仅以用户条款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平台方享有发布内容的著作权也很难获得支持。


二、以不正当竞争提起维权


同样是针对爱帮网未经许可抓去大众点评数据一案,汉涛公司又另案起诉爱帮公司不正当竞争。爱帮公司抗辩,首先,其诉是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次,汉涛公司对大众点评网站内容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但原告提出,本案是针对汉涛公司指控的爱帮网整体经营模式、整体经营行为中还存在大量未审理的内容,事实范围差别较大,有权另案起诉。法院亦认为“整体经营模式和整体经营行为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审理范围远大于著作权侵权之诉,认可了汉涛公司对大众点评网数据搜集、整理的劳动成果。大众点评所形成的数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是大众点评的财产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此外,不正当竞争之诉和侵权之诉对权利人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在著作权侵权之诉中,法律会要求汉涛公司享有完整权利、独占权利、排他权利或获得权利人同意起诉的明确授权。但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法律会要求汉涛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合法,而不要求完整性、独占性、排他性等条件。那也即是说,在以数据使用争议为中心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是否获得用户授权并不重要,法院更看重的是整体经营模式的合法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最终,汉涛公司在此诉中获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三、关于“垂直搜索”服务的抗辩认定


在相关数据利用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中,被告通常会提出“垂直搜索“的抗辩。垂直搜索是一种专业搜索引擎,该搜索服务为用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搜索,通常针对的是某一领域、某一特定人群或某一特定需求的特定信息,如餐饮信息、旅游信息等等。垂直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其所关注的特定行业网站。此种服务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通用搜索引擎的信息量大、查询不准确、深度不够等问题。爱帮公司辩称其系垂直搜索。虽然该技术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技术的合法性并不表明垂直搜索网站在使用该技术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根据相关判例的总结,法院一般会认为,垂直搜索技术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在价值上具有中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本身可以作为豁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无论是垂直搜索技术还是一般的搜索技术,都应当遵循搜索引擎服务的基本准则,即不应通过提供网络服务而实质性替代被搜索方的内容提供服务。爱帮网使用了大众点评中大比例的信息,上述使用使得网络用户无需到达大众点评的网站即可获得基本内容,此种使用已造成了市场的实质性替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从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的数据争夺大战中可以看出,著作权诉讼可以与不正当竞争诉讼并行,大大增加维权胜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从维权的难易程度及获赔率来看,通过著作权诉讼,除对授权及相关证据链条要求较严格之外,所获赔偿也相对较低。故针对数据的保护来看,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途径貌似更为有利。


近日,在上海法院又有一例当年大众点评与爱帮网的翻版案例,即百度地图抓取大众点评客户的点评内容,将其直接移植到了百度地图上,若在百度地图上查某一点,相应就会出现大众点评上用户对这个点比如某个餐馆的点评。上海法院最后认定百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给汉涛公司3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23万元的维权合理费用。可见,大众点评近年来打响的几场数据争夺战都获得了良好的战果。


最近,国内主要的应用服务商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百度地图等都更新了用户协议以及隐私条款,无疑体现了各大互联网巨头在数据竞争时代中的焦虑心情。数据资源已逐渐成为互联网竞争中的重要资产,数据经济将给未来人类社会及商业交易习惯带来革新。笔者认为,不仅要在经济上,同时也应在法律层面上做到与时俱进,先他人一步披上保护伞,防患于未然。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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