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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界和社会中的各个现象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如果某个现象的存在必然引起了另一个现象的发生,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引起某一个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原因,被另一个现象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因果关系的知识在实践运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们为了追求有利的结果,总是会促成导致它的特定原因发生,如奶农为了获得优质牛奶,会选用上等的饲料和优良的奶牛品种。为了避免有害的结果发生,人们总是会努力消除产生它的相关原因,如果农为了防止病虫害,会及时给果树喷农药。因果关系的知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地运用。比如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其危害行为和案件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复杂的,也是可以被认知的。在诸多对因果关系的本体解释中,条件说是影响最大的一种,即把原因视为引起结果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这也是在法学研究中最有影响的因果关系理论。
然而,由于现实条件变量的复杂性,事件与事件之间的关联绝大多数都不具备充分条件或必要条件的特征,更绝少存在具备充分必要条件的因果关联。因此,条件说难以涵盖大多数现实事件因果关联的特征,为厘清条件与原因之间的关系,麦基于1965年发表了引起哲学界持续关注的论述因果关系的论文《条件与原因》,在此文中,麦基提出了著名的“INUS条件推理”,它增加了对因果关系性质解释力。
英国学者麦基总结归纳了时间和事件之间的四种条件关系:
(1)事件H是事件E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H是E的充分条件,是指有H一定有E,无H未必无E。
(2)事件H是事件E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H是E的必要条件,是指当H出现时,E不一定出现;但当H不出现是,E一定不出现,H对E的出现是必不可少的。
(3)事件H是事件E的充分且必要条件。H是E的充分必要条件指的是,有H就有E,无H就无E;除此之外,再无别的事件可以导致E。
(4)事件H是事件E的INUS条件。H是E的INUS条件,是指H不是E的充分条件,也不是E的必要条件,而是这个事件中的非必要但充分条件中的一个不充分但必要的部分。
麦基指出,在探求事件原因时,应当将结果理解为INUS条件,他进一步提出了INUS条件推理模式,这是发现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下面举一个例子对其进行说明。某房屋失火了,经过检查发现,房屋失火的原因是房屋某处电路短路,那么房屋某处电路短路是导致房屋失火的必要条件吗?不是,因为,假如不是由于电路短路,小孩子玩火、吸烟者乱丢烟头、燃气炉爆炸等原因都可以导致房屋失火。因此,房屋某处电路短路不是房屋失火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不能把一个事件的必要条件作为事件发生的原因,房屋失火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房屋必须真实的存在,但不会有人把房屋的存在当做房屋失火的原因。那么房屋某处电路短路是不是房屋失火的充分条件呢?也不是!因为即使某处电路短路,但附近没有可燃物或有完善的救火设备,一旦发生电路短路就被人并及时关闭电闸,房屋也不会发生火灾。综上,房屋失火的一系列条件为:某处电路短路,附近有可燃物的存在,附近没有充分的救火设备,加上马虎大意的人没有及时发现电路短路并且关闭电闸。这一系列条件才是房屋失火的充分条件,但在这组条件中,电路短路是这个事件的非必要但充分的条件中的一个不充分但必要的部分。
梨锈病案
1997年,某省公安厅在该区国道路段栽种柏树后,附近梨园收成开始大面积下降,2003年夏初导致大面积爆发梨锈病。2227户梨农认为梨锈病的爆发是大量栽种柏树破坏的原有的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所致,因而将该市委等七家单位诉至法院。被告则辩称其种植行为是合法行为,柏树存在并不一定会导致梨锈病的爆发。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该案涉及自然界各种植物的相互影响、生物链相互作用,被告并未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环境损害。
以INUS条件推理看待这起环境侵权案件,被告种植桧柏的行为是梨树患锈梨病从而导致梨减产的INUS条件原因,梨树周围存在桧柏(A)是梨树患病(P)的INUS条件原因,最小充分条件集X包括:特定的气候条件,梨树品种的抗性等,AX→P。而法院的判决却认为:“桧柏的存在仅是梨锈病发生的条件之一,而梨锈病也只是原告方梨树减产的原因之一。对于梨锈病的发病原理,相关科研部门出具的分析报告和技术咨询报告均认为仅有桧柏的存在,并不会必然发生梨锈病,……梨树的减产与桧柏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法院对“梨树的减产与桧柏并无必然因果关系”的判断并没有问题,但却不能因此断定梨树的减产与桧柏并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梨树的减产与桧柏之间存在INUS条件因果关系,因此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湖南黄某死亡案
在湖南湘潭市黄某死亡一案,法院判决指出:
“关于黄某的死亡原因,系黄某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某采用特殊的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虽然被告人姜某对自身行为会促发黄某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但其行为是促发黄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原因,被告人黄某就不会死亡,而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某有黄某潜在的病理改变原因,被告人黄某也不会死亡。可见,被告人姜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黄某的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黄某死亡的共同原因”。
上述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某的行为就是导致黄某死亡的一个INUS条件。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较为特殊的行为是导致黄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姜某行为对于黄某死亡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而是这个死亡事件的非必要但充分条件中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INUS条件推理确定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它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划等号。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法律责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除了考虑当事人与结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外,还要考虑当事人有无法律上过错责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充分但不必要条件。
结语
由于麦基INUS条件推理对因果关系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又很好地把必要条件因果关系、充分条件因果关系、充分必要条件因果关系这些经典的条件论作为特例包含进自身的解释体系,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对因果关系经典条件理论的“科学革命”。把INUS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合理地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上,不但可以摸清因果关系的本质,还能够清晰显示因果关系诸理论或方法在判断因果关系的过程中所处的解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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