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 婚后一方将婚前房屋出售后,另购房屋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吕婧娇 吕婧娇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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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售其婚前房屋后,又另外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该房屋如何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产权人若能举证证明婚内购房款来自于出售婚前房产所得以及提供相应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婚内购买的房屋仍为该方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薛某某


被告:黄某


原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因婚后生活矛盾频发、性格不和等原因起诉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财产争议为:原告名下的北京市房屋分割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三河市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


2017年10月15日,原告出售三河市房屋,得款480万元。


2017年10月20日,原告购买北京市房屋,购房款为470万元。


原告诉称,北京市房屋系原告出售婚前购买的三河市房屋后用售房款购买,该房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给被告。


被告辩称,北京市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一个名下是因为原告在购房时谎称未婚,该行为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北京市房屋时被告身在国外,且购买该房屋的时间与其出售婚前所有的三河市房屋时间相差无几,购房款又小于售房款,因此原告主张北京市房屋应属其个人财产的意见予以采纳。至于原告在购房时未如实向登记机关陈述婚姻状况的行为并不构成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主张北京市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出售其婚前房产购买的北京市房屋,在离婚时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述三条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夫妻一方婚前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不因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仍是该方的个人财产。若另一方有不同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原告三河市房屋出售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出售钱款为480万元,购买北京市房屋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购买资金为470万元,售房时间和购房时间仅相差5天,且售房款大于购房款;购房时被告身在国外,其主张北京市房屋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亦无证据证明其有出资;双方未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主张北京市房屋购房款来源于婚前三河市房屋售房款具有合理性,北京市房屋确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


因此,一方出售其婚前房产后,又另外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该房屋是个人财产,房屋产权人需从以下几点着手准备证据:出售婚前房屋的时间及所得钱款、购买婚内房屋的时间及支付钱款,证明出售婚前房屋时间与购买婚内房屋时间相近,且出售价格大于或等于购买价格,具体如下:


一、出售婚前房屋情况


1.购买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发票、税票、产权证书,证明所售房屋购买时间为结婚之前,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出售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书》(若存在两份合同,一份仅用于有关部门备案,另一份为双方真实履行的,即俗称的阴阳合同,需要提交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收到售房款的凭证(如银行流水),显示汇款人为购房人,所汇金额与真实合同约定的售房款数额一致,证明该房屋出售所得钱款来源和金额。


二、婚内购买房屋情况


购买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发票、税票、产权证书,证明所购房屋购买时间距出售婚前房屋时间很短,售房款大于或等于购房款,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购买婚内房屋的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若打印出的银行流水等可以显示出购买婚前房屋的买受人汇款到账后,向婚内所购买房屋的出卖人账户转出了购房款,则可清楚证明婚内所购房屋的钱款来源,证明力较高。


加之另一方并无出资证据,双方未签署过夫妻财产协议,如此以来,上述证据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该婚内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房屋产权人切记留存好售房、购房相关证据材料,以免无法证明婚内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前所售房屋,进而婚内购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承担较大损失的风险。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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