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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双倍工资制度是《劳动合同法》新确立的制度,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在于惩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问题是尽管有此规定,但对于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该如何确定,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时却显得比较混乱,存在不同的处理观点。本文正是基于前述存在的问题,而作出以下的归纳和讨论。
争议观点算法:
观点算法一: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典型地区:以上海地区、山西省部分地区为代表(通过无讼案例查询大概统计,支持该观点的上海市有44篇案例,其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18篇案例,后面依次为山西、安徽、福建等地区部分法院判例)。
支持理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仲裁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2010年深圳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0年5月)中“二、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申1219号陈晋刚与灵石县通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其本院认为部分: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3款的规定,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因此,原审法院对于诉讼时效的计算并无不当,申请人的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其本院认为部分:恒捷公司与梁加东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通过以上部分规定及部分判例,可以看出目前支持观点的法院也不在少数。
观点算法二:从违法行为结束次日开始结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仲裁时效。
典型地区:以江苏地区法院、湖南省部分法院为代表(通过无讼案例查询大概统计,支持该观点的江苏省有159篇案例,其次为湖南省56篇案例,后面依次为贵州、福建、安徽等地区部分法院判例)。
支持理由:对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结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98号尚桂通与灌云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其本院认为部分:对于二倍工资的权利主张,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申1684号吴新华与山西生活向导广告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其本院认为部分:对于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驳回吴新华的再审申请。
通过以上部分规定及部分判例,可以看出目前支持观点的法院也不在少数。
观点算法三: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
典型地区:以四川成都地区法院为代表。
支持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计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份发布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为,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支持该观点的法院就比较少。
观点算法四: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仲裁时效。
典型地区:以山东省为代表(通过无讼案例查询大概统计,支持该观点的山东省有217篇案例,其次为辽宁省13篇)。
支持理由: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01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纪要第八项中,第2部分“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鲁民提字第521号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邹本新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其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五终字第01078号杨帆与大连市中远基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其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应视为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一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算法五: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诉讼时效。
典型地区:以广东省为代表(通过无讼案例查询大概统计,支持该观点的广东省有51篇案例,其次为江西省9篇)。
支持理由: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5号张年发与中山嘉城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五种观点算法可以看出,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在目前实践中确实存在混乱现象,鉴于各地区各法院适用标准不一,笔者大致对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该如何适用进行以下讨论归纳:
从双倍工资“被侵害之日”的定义考虑。既然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对此,判断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双倍工资请求权“被侵害之日”应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因为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与用工的起始时间密切相关,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则是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权利的仲裁时效的起始点,其约定与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密切相关。
据此,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确定。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种状态的持续或延续,因此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此种持续或延续状态的终止或结束时起算。基于该种状态终止情形的不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确定亦存在以下情况差异:
1、对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状态的终止事由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次日计算。
2、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3、对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由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此种情形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计算仲裁时效。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