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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当下最为热门的娱乐方式之一,网络游戏产业蕴含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诸多游戏公司如雨后春笋,游戏产业成为商业利益争夺的一个新的制高点。网络游戏融合了绘画、美术、音乐、文字等诸多素材,集色彩、创意等智力创造成果于一身,形成游戏软件、游戏界面、游戏角色等游戏设计成果,其中多项成果被纳入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及玩家等有关网络游戏商业推广、运营、试玩等活动中诸多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凸显出来,而作为权利基础的游戏成果是否属于作品及权利归属是司法审查的第一步,本文予以简析。
一、版权法关于作品版权归属的规定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第二章第二节对于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做了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一是一般规则即“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二是针对特殊作品作出特殊规定,包括演绎作品、委托作品、汇编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电影作品等。
《著作权法》作出上述规定主要考虑了意思自治和实际创作两个因素,著作权作为私权,在著作权产生之前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当不存在约定的时候就要考虑是否实际进行了创作工作。在认定谁是作者的规则上,在形式上坚持以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在实质上更认可参与创作的人是作者。当出现形式与实质有出入的时候,应当以实质上的创作者作为作者。
二、网络游戏中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查阅有关网络游戏案件纠纷的司法裁判案例,除了游戏所融合的已经具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之外,网络游戏设计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如下几个类型:
1.游戏软件
游戏软件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类型,通常是指用各种程序和动画效果相结合起来的软件产品,这种产品表现为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计算机软件属于智力创作成果的一种类型,在我国可以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游戏软件归属于版权法予以保护是得到理论和实务界一致认同的。
2.游戏整体画面
在上海壮游公司《奇迹MU》与广州硕星、广州维动《奇迹神话》案件纠纷[1]中,法院认为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这是游戏整体画面首次作出该种作品予以保护。游戏整体画面虽然不具备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作品的制作方式,但是二者在实质上有着相同的内容和结构,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是对摄制方式的一种突破,符合相关作品制作的需要。
3.游戏界面
在暴雪公司《炉石传说》与游易公司《卧龙传说》案件纠纷[2]中,法院认定游戏界面并非仅由布局构成,而是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且达到美术作品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而且并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作品来源于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故而认定游戏画面属于美术作品。游戏界面不同于游戏界面布局,前者展示的内容包括了多种游戏素材,从构图到布局结构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色彩搭配和构图具备了一定的审美意义,虽然在载体和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美术作品存在差异,但是实质内容都是一致的。
4.游戏说明书
在广州网易《梦幻西游》与广州多益《神武》案件纠纷[3]中,法院认为“涉案文字作品运用独特的词句组合方式,在整体描述具有武侠剧情的网络游戏背景故事之余留存玩家互动参与塑造具体人物、情节的空间,同时兼顾介绍游戏体系和游戏规则的功能,此种思想表达方式在当时具有独创性,应受法律保护。”反之,如果游戏说明书仅仅是对游戏中的人物技能、游戏道具、游戏规则等的文字描述内容,那么显然是缺乏独创性的表达,就不应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
三、网络游戏中版权作品归属的分析
在游戏制作和设计过程中包括网络游戏设计者、网络游戏开发商等在内的相关人员成为游戏成果的创造者,同时在游戏的运营过程中也会产生游戏画面、游戏视频等内容,其中可以作为版权作品予以保护的成果版权归属如何呢?笔者着重分析游戏设计者、游戏开发商和游戏玩家三个主体。
1.网络游戏设计者
网络游戏的设计者是直接参与创作游戏的人,没有游戏设计者的脑力和体力的投入,就不会有网络游戏。那么作为设计者是否对游戏成果中的版权作品享有权利呢?游戏设计是一项工程浩大的项目,一般不可能由一个或者几个人完成,往往是一整个团队的努力协作。作为设计者无论是基于员工职责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务,抑或是为第三方委托,那么一般享有一定报酬及获得奖励的权利,乃至部分时候享有署名权,但是相关的版权权利都是归属于公司(开发商)的。当然设计游戏本身是一个民事自治行为,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进行约定相关成果的归属,现有立法也是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
2.网络游戏开发者
游戏开发者以法人的身份参与到游戏设计创造之中来,其可以是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可以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还可以是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游戏开发者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支持,最终也应当享有较多的商业收益。无论是作为游戏程序和文档组成的软件,还是游戏整体画面的类电作品以及其他的版权作品成果,一般应当首先考虑是是否归属于开发者。
3.网络游戏玩家
游戏玩家能否作为游戏版权作品的所有权人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玩家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自己是游戏的“主导”,人物和场景的展现,操作过程的都离不开玩家的掌控,但是我们必须要指出的是玩家的这些操作最终还是源于游戏本身的设计,玩家的操作只是触发了相应的程序,然后才展现出对应的场景和画面的,正如在上述《奇迹MU》与《奇迹神话》案件纠纷中法院认定的那样“游戏画面由游戏引擎按照既定规则调取开发商预先创作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并无证据证明玩家在游戏呈现画面中增加了不属于开发商预设的内容。”玩家在整个参与游戏的过程之中没有增加任何的新内容,掌控游戏的仍然是游戏的设计者。当然游戏玩家可以发挥个人智慧创造与游戏有关的攻略等周边成果,对这类成果其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有关游戏的延伸作品,比如游戏视频剪辑再创作成果、相关游戏攻略等。
结语
虽然网络游戏中产生多种作品类型,这些作品能否获得版权法的保护要坚持作品的判断标准,同时在考量因素上要做适当的变通;而关于相关版权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后按照一般和特殊的规则进行判断即可,对于特殊主体的作用和贡献判断应当更加客观。
注释:
[1](2016)沪73民终190号判决书。
[2](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判决书。
[3](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9号判决书。
编辑/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