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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首先应明确“公司不是都由大股东说了算”,为什么不都由大股东说了算?因为现代公司法人“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等。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高级管理层,就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因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公司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笔者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能够分离的关键是董事会的存在,因董事会无须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就有权直接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然而在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中,并未设立董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且执行董事由大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总经理。为此,有限公司若仅有一名执行董事,从法律角度考虑,该执行董事可随时将小股东逐出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并且在实践中,若小股东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其很有可能无法获得公司的分红。换句话说,即便公司有小股东,公司实际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全归大股东一人,什么都由大股东说了算。
法条链接: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为此,笔者想通过本文探析小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于剥夺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权。
技法一、要求获得委派董事的权利,且该权利除非主动放弃,否则不可撤销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且若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大股东将有权决定董事的人数及由谁担任。因此,小股东须取得大股东的声明或与之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要求大股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与行动确保小股东有权委派一名公司的董事,并且保留至小股东主动放弃委派董事权利之日止。(需要说明的是,若当事人签署协议约定一方在某事项上已与另一方达成一致,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一方违反约定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反的表决的,对此,股东大会根据协议约定计数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公司的董事席位为奇数,若大股东实际控制的董事席位未超过一半,小股东委派的董事可联合其他董事解聘大股东一系的总经理,转而任命自己派系的总经理接手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从法律意义上,大股东此时已经不能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仅有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但法律没有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准确定义,董事会进而变成实质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该技法不适合轻资产及以人为主的公司,因该种类别的公司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大股东身上,较为适合有品牌沉淀或者是资产沉淀的公司。
法条链接: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参考案例:
张国庆、周正康与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四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2016)赣0502民初75号][(2016)赣05民终12号][(2017)赣民申367号]
技法二、获取公司财务的监管权
公司法虽然规定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应明确持有公司数量较小的股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资产收益,即分红或股权增值。为此,只要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公司的财务报表透明,小股东不应干预大股东的经营决策。那小股东应如何获取公司财务的监管权?
首先,公司的所有小股东关于财务透明的核心诉求是一致的,所有小股东应联合起来与公司大股东进行博弈,要求公司的会计主管为小股东的指定人员但受大股东管理,出纳可由公司大股东指派。若大股东对此反应激烈,小股东可退而求其次。在实践中,规模较小的公司除了公司账户外,会使用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收支。小股东须要求大股东对全部用于公司收支的个人账户进行披露,并且书面约定若公司收支未通过公司指定账户,小股东有权要求大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大股东回购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
其次,若公司股权存在较大的增值空间,小股东仍想继续持有股权,但又想财务实现透明,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举报后公司虽会承担罚款,小股东也会因此遭受损失,但会计报告主管人员个人也会被处以罚款,以此来促使会计主管人员尽职尽责,提供透明的财务数据。从长远来看,该技法对小股东是有利的。
法条链接: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法三、成为公司监事,善用监事权利
小股东须取得大股东的声明或与之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要求大股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与行动确保小股东有权委派公司的监事。公司法规定监事有各项权利,但在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仅有检查公司财务和监事代表诉讼两项权利。
因小股东若想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实践中,小股东要想查阅账簿是存在一定障碍的,但若小股东是公司监事,其有权直接检查公司财务。
且股东代表诉讼也需前置程序,若小股东是监事,其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向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技法四、向公安机关举报,你死我活
有一进必有一出,当公司项目运营资金未通过公司指定账户时,有很大可能是流入大股东或其关系亲密的个人名下。当大股东挪用该笔资金或将该笔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极有可能会触犯刑法。蔡达标因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刑十四年一案极具标志性,本文无意探讨蔡达标一案的具体细节,有兴趣的读者可自行搜索相应文章。那小股东应收集哪些证据才能坐实大股东触犯刑法呢?
首先,我们应先了解大股东转移公司资金的手法,手法大体为隐瞒收入、低价销售或虚报支出等。在实践中,因大股东和其交易对象存在利益往来,交易对象通常不会作证揭发大股东,为此小股东要收集交易对象的相关证据十分困难。那么小股东就应反其道而行,不从交易对象入手,而从公司内部入手。
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小股东在了解公司财务数据的基础上,有的放矢的跟采购部、仓管部及销售部的员工交流,对存有异常的财务数据背后的经营信息进行了解,并对交流内容进行录音。在存有录音的基础上,要求公司提供交易相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负责人具体的文件说明,诸如合同、收款或支付明细等等。若各项文件足以体现大股东转移资金的事实,小股东可依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实践中,经济类犯罪若涉案数额较小,证据不明确,刑事立案的可能性较低。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胸怀利器,杀心自起。笔者起草本文意不在于挑起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纷争,仅希望小股东通过本文能够实现财务监管,但小股东不应以此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及大股东对公司的决策。今日资本和中山联动投资的真功夫,不是因为战略问题,不是因为产品和服务问题,也不是因为经营管理问题,而是因为股东的内耗和斗争,一度到了濒临破产的边缘,这是令人十分惋惜的事情。望诸位小股东以此为鉴。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