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新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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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一份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即只约束案件当事人,但司法实践中,不乏案外人因一份自己从未参与的裁决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鉴于此类情况,为保护因本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而导致权益受损的案外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为案外人提供了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三种权利救济途径。结合刚刚办理结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经验,本文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梳理。
一、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简单定义为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原诉当事人之间的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提出予以撤销的请求。举例来讲,A、B之间的生效离婚判决对所有权属于C的的房产进行了分割,C针对此项判决提出撤销请求,即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种常规情形。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要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制度舶来品,作为一种非常救济手段,其受理对于生效判决的权威性会产生较大冲击,加之其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协调问题,因此司法适用难度很大,其起诉立案必须严格满足相应要件。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要件可总结为以下几项:
1.主体要件
有资格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对原审判决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的认定往往争议不大,但是何谓无独三,对于其范围和类型的界定,司法实践一直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针对此问题,本文不作探讨,感兴趣的推荐学习2017年5月30日辛正郁老师发布在天同诉讼圈的微信文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益受损’要件|民商辛说”。
2.程序要件
如前述之,程序要件要求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原案诉讼,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5条规定,主要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以及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第三人应组织相应证据证明前述情形,对于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接到法院通知未参加原审程序的第三人,当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时间要件
时间上要求,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注意此6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4.实体要件
实体要件要求第三人需举证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错误是指因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错误,程序问题并不属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情形。
5.结果要件
结果要件即为因原审判决的错误裁判导致第三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但是何谓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的民事权益,最高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此处规定的“民事权益”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进行解释,即对世权。对于债权是否属于此处保护的民事权益,根据以往判例,除法律规定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不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护,当然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假诉讼、恶意串通除外。
三、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注意事项
1.管辖法院为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方式不同。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应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性质上类似于专属管辖。
2.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应适时请求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虽然并不影响原审判决的执行,但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9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受理后,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可以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以准许。因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避免当事人所诉利益的损失,应适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3.不适用立案登记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途径,从保护既有生效判决稳定性角度考虑,其不适用立案登记制度。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3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受理程序是这样的:①法院收到起诉状及证据材料5日内送交原审判决当事人→②原审判决当事人10内提出书面意见→③法院经审查,30内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因此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为提高案件受理的可能,必须将起诉材料做扎实。
4.诉讼请求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0条规定,第三人除可以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以外,还可以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其审查重点在于原审判决是否有错误、是否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如加入实体权利的判断必定会加大案件的审理难度,造成审理期限较长。因此需结合案件自身情况,审慎制定诉讼策略,在综合评估后确定诉讼请求。
5.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7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梳理的问题还有很多,其中值得探讨的法理问题更甚。本文仅是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比较浅显地梳理现有法律规定下的一些知识点,供参考。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