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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是用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最重要的标志。字号从企业设立之始便存在,字号随着企业发展的状况而被赋予不同意义,字号在使用过程中也有可能被注册为商标,从更加全面的维度对字号进行保护。
我国实行的是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制度,县(区)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均有核准注册企业名称的权力,但并没有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检索系统,且受到汉字使用组合上的局限性,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字号在不同行政区划被注册。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企业在后使用其他企业字号是否对原企业构成侵权以及原企业在此种情况下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二、企业字号被其他企业使用相关法律点分析
(一)可否仅以字号侵权禁止其他企业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规定,企业名称中核心要素是字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因此,从现行法律关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规定来看,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内使用其他企业字号构成侵权,但是通常很少出现此种情形。那么对于不同区域的相同字号,是否能够禁止其他企业使用,不能仅以字号侵权禁止其他企业使用,必须考量使用他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判断是否侵权以及可否禁止其他企业使用该字号。
(二)使用其他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的是使用其他企业字号并非完全不可以,而是所使用的企业字号已经具备一定的影响且第三人因此产生混淆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企业字号的企业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从司法实践来看,使用他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主要基于该字号的影响力以及实际的混淆事实,在实务中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可要求使用方停止使用含有该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三)该字号已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可知,本条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为: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二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三是突出使用;四是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在该字号已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核心是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正常情形前两个要件是基本满足的,因此核心点在于对“突出使用”以及“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两个要件的举证。“突出实用”主要是指在商品/服务上、公司网站、域名、公司办公宣传对引证商标进行特别字体上、颜色、大小上突出显示,“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主要是指相关公众对引证商标和争议商标的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所以,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核心是举证使用该字号的企业存在“突出使用”以及“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情形的证据。
(四)如该字号已是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驰名商标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制度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在相关个案中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制止涉案对方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跨种类和跨区域的,因此在被使用字号已经是驰名商标的情形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具体规定如下: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那么接下来有一个问题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具体维权路径简析
(一)对商标注册情况基础认定
注册商标的权利认定无需赘言,但是需要两个问题,一是商标的类别,二是商标的有效期限。
商标的类别既要明确是商品还是服务,同时明确属于商标注册国际分类表中的哪一类,进行一一对应。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注册商标需关注续期问题核实有效性。
(二)举证争议字号/商标已产生混淆的事实
混淆是指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即一般消费者将A的产品或服务误认为是B的商品或服务,而非对外观设计、商标和商品的包装装潢本身的混淆。但是对混淆之认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者之间具有客观上对的相似特征,具体而言两个外观设计是否相似,从根本上取决于设计中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相近程度,两个包装装潢是否相似,缘于包装装潢中文字、色彩、图案等要素之间缺乏明显差异;第二个阶段是基于客观上存在相似,以“一般消费者之视角”,采取“隔离观察”的方法,得出在主观上是否构成混淆的结论。
因此,从举证而言主要是对客观相似证据的收集,同时搜集市场中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事实,但是混淆之主观认定一方面在于市场中的具体证据,也在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三)通过驰名商标认定主张权利
目前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有两种路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1、行政认定
行政认定包含向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具体规定如下:
(1)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可以同时申请认定驰名。
(2)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可以同时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
(3)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逐级上报至商标局,最后由商标局在6个月内做出认定。
2、司法认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此外,对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审查。
因而,人民法院不仅对驰名商标有了认定权,而且对于商标行政机关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着司法审查权。这更有利于保证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
五、相关案例
【案例1】上海璟珺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4)昆知民初字第271号
【案例2】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8)皖03民终1102号
【案例3】九牧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闽民终965号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