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方法论——《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律师视角(四)
牟驰 牟驰   2017-06-15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故邹碧华副院长生前的代表作,自2010年9月出版以来,至2015年1月已经12次印刷,足见这本书的受欢迎程度。虽然该书是从法官的角度建立起来的民事审判方法体系,但对于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而言,无疑也是一本秘籍——知道了裁判者的裁判方法,必然会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重大的指引作用。


本文试图从律师的视角对《要件审判九步法》(本文所指为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版本,以下简称《原著》)进行相应的解读,以期对提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能力,增强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定纷止争、释法析理的作用,帮助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发挥一定的推动作用。

 


 

(六)争点整理


所谓争点,即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就是哲学意义上的主要矛盾。从处理诉讼的角度看,争议焦点是通过对比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理由后得出的案件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通常包括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的内容。


邹碧华先生认为,争点整理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具有聚焦作用,可以有效限缩审理范围,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理效率,降低举证成本。二是具有引导诉辩争锋作用,避免当事人无的放矢以及遗漏争点。同时,还可以促进当事人的诉辩过程层层递进,不断深入。三是可以减少重复性的陈述,加快法庭审理效率。四是可以让书记员记录得特别清晰,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虽然这些观点是裁判者的视角,但对于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无疑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由于职业的不同,法官和律师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可能完全一致,但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二者至少在一个问题上应该是一致的,那就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结案。为了实现这个共同的目标,如何提高庭审效率就理所当然地成为需要二者共同努力的目标。既然通过争点整理的方式可以帮助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提高庭审效率,那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就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为帮助法官提高庭审效率尽一份责任。


对于原告的代理律师而言,法律用语规范,内容表述准确、没有歧义并具有可执行性的诉讼请求,是法官顺利进行争点整理的必要条件,也相对容易做到。但是,绝大多数的诉讼都是有相对一方的,如果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怠于答辩,甚至习惯于“证据突袭”,无疑会给法官的争点整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强烈呼吁同行们在代理被诉一方当事人的时候,尽可能在法定时限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以便法官在案件开庭之前就能够对争点整理形成初步的印象,利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快速确定争点,以提高庭审效率。同时,为了保证案件代理的成效,树立专业、尽职的律师职业形象,在开庭之前判断出争点的大概轮廓和范围,也有助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有助于就此赢得委托人和法官对律师作用的认同。因此,律师在开庭之前应当尽可能地对争点做出预判并围绕预判做好相应的预案。


在争点确定之后,原告律师须围绕确定的争点论证己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被告律师则须围绕确定的争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论证己方抗辩观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官会根据双方律师围绕争点发表的代理意见做出最终的裁决,这既是满足诉讼程序的需要,也是确定争点的目的所在。


【案例-5】黑龙江省T委员会(以下简称T委)是一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单位。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T委将办公楼旁边的附楼和地下室整体出租给了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合同履行半年后,Y公司以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为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并多次阻止T委的工作人员到出租房屋核对水电使用情况。无奈之下,T委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诉讼达到以下目的:第一,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第二,Y公司必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并且全额支付拖欠的水电、取暖等费用。


在答辩期内,Y公司以T委未向其开具租金发票、未及时交付租赁房屋以及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等为由提起了反诉,其反诉请求包括(以下为反诉状原文):(1)责令被反诉人立即为反诉人开具已支付的37万元租金的发票;(2)责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3)责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法官总结了如下争点:


一、本诉部分。1、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否应当解除?2、被告应否承担违约金?


二、反诉部分。1、原告未能向被告开具房屋租金的发票是否构成违约?2、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地上一层门市交给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被告以原告不能向其正常供热作为拒交取暖费的抗辩理由,以及以原告不能向其正常供热作为反诉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


根据上述争点,笔者既对己方本诉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也在反驳对方反诉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同时,论证了己方抗辩观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关于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租房协议》第4条“付款方式”中对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做出了如下约定:1、“每半年一次性付年租金的一半款项”。2、“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即被告)首付甲方(即原告)半年租金后,乙方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支付下半年租金。”《合同法》第226条对此也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而被告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却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应于今年2月底之前支付的第二笔半年租金40万元,虽经原告一再督促,也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另外,被告违反协议第8条的约定,未经原告书面同意擅自在租赁范围内加装暖气片。被告的上述行为都属于《租房协议》第14条约定的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其次,关于被告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通过法庭调查,被告存在的违约行为已经一目了然。根据双方在《租房协议》中第19条的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支付给另一方双倍违约金(以当年合同总额的10%为基数)。”该约定符合《合同法》第114条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原告在被告屡次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合法有效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其三,关于原告未能向被告开具房屋租金发票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向被告开具房屋租金发票既不是双方在《租房协议》中的约定义务,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不构成违约。理由是:(1)双方在签订《租房协议》之初,原告已经向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属于事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提供税务发票的事实。正是在这个前提下,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中才做出了“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及时向乙方出具票据”的约定。这里所称“票据”的含义,应当是指发票以外的收款凭证,而不是被告要求的发票。这一点,从《租房协议》以及被告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中可以得到印证。因为在后者中,被告与装修公司明确约定的是要求装修公司向被告“提供完税发票”,而不是与原告约定的“出具票据”。(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而原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不是营利性单位,无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因此,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向被告开具发票也不是原告的法定义务。


其四,关于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地上一层门市交给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被告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纯属无中生有。因为双方在《租房协议》第2条第3款中已经明确约定:“如果因原租户问题,甲方不能在9月1日将地上一层交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相应顺延,届时双方签订租用时间顺延的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不变。”在作出上述约定的时候,双方都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在9月1日不能将地上一层交给被告使用的情况,并已经约定了补救措施。在被告对此情况表示认可的前提下,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地上一层门市交给被告”并不构成违约。


最后,关于被告以原告不能向其正常供热作为拒交取暖费的抗辩理由,以及以原告不能向其正常供热作为反诉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双方在《租房协议》第6条中明确约定:“乙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甲方交取暖费用,并在每年取暖期前的10月20日前交给甲方。”上述约定确定的合同履行规则是:被告先交纳取暖费用,原告收到被告交纳的取暖费用后履行供热义务。而直到上一个供暖期已经结束了3个多月之久的今天,被告也没有交纳1分钱的取暖费,还以此作为理由责怪原告没有完全履行供暖义务,其违背诚信原则的做法由此可见一斑。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原告完全可以参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对被告暂缓供热或者停止供热。

 

但是,出于与被告维持良好合作关系的考虑,原告一方面多次向被告催交取暖费用,另一方面只是参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采取了限热措施,以尽量避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令原告没有想到的是,本来是为被告着想的做法,今天却成为被告反咬一口的把柄。《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原告在被告交纳取暖费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限热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被告以此提出的抗辩理由和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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