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处理社保待遇赔偿案件实务要点梳理
黄学宏 黄学宏   2018-10-31

 

文/黄学宏 贵州律帅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案例

日前,有一同行接受一起关于社保待遇赔偿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的委托,就案件的代理思路,征求我的意见。基本案情如下:

夏某系贵阳某机械公司职工,从事磨工工作,入职时间为2013年3月。2017年9月,夏某上班期间,右手被设备所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贵阳市工伤认定部门作出认定,夏某构成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夏某伤残等级为八级。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贵阳某机械公司依法为夏某缴纳了社保,不过没有完全依照夏某的月工资进行缴纳。夏某认为,虽然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但参保基数过低,导致在社保部门无法获得实际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贵阳某机械公司则认为,已经依法为夏某缴纳了社保,至于缴费基数的问题,是经过社保部门的核准,以统一的基数进行缴纳,不存在缴纳基数过低的问题,如夏某对此有异议,可向社保部门进行咨询。双方协商未果,夏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贵阳某机械公司赔偿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二、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处理社保待遇赔偿案件实务要点梳理

(一)案件争议焦点

该起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为:贵阳某机械公司为夏某是否足额缴纳社保所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是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再深入归纳,该起案件存在的两个重要争议焦点为:

第一,贵阳某机械公司是否为夏某足额缴纳了社保;第二,如贵阳某机械公司没有为夏某足额缴纳社保,夏某无法足额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即与社保缴费基数有关的待遇,包括了三大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到底是否应当由贵阳某机械公司承担。

(二)社保待遇赔偿案件相关法律依据梳理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社保待遇赔偿案件管辖问题

在该起案件中,劳动者选择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类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呢?

笔者认为,首先要看案件中关于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事项,是否仅有社保待遇赔偿的主张,没有其他劳动争议诉求;

其次,如果只有社保待遇赔偿的主张,原则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不应当受理。如果仲裁请求中包含了其他诉求,比如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加班费等,原则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应当受理;

最后,关于此类案件的管辖适当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没有或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因此遭受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受理。

 

(四)社保待遇赔偿案件处理路径总结

1.劳动者就社保待遇赔偿问题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处理路径。

在社保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劳动者最先是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均为社保待遇赔偿,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医疗保险待遇赔偿、失业保险待遇赔偿等。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在仲裁答辩中,应当将案件受理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实务中,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错误受理案件的情形,代理律师对此要保持足够敏感度,庭前要与仲裁员进行充分沟通,重点提出案件受理欠妥,依法应裁决驳回仲裁申请。

2. 劳动者就社保待遇赔偿及其他劳动争议问题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处理路径。

如果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中还包含了其他事项,比如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带薪年薪假等问题。代理律师针对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有必要进行分类。把涉及到社保待遇赔偿的仲裁请求归为一类,把涉及其他劳动争议问题的仲裁请求归为一类。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清楚地看清案件的实质问题,从而更为有的放矢地处理案件,厘清代理思路。在答辩过程中,分别对两类问题进行反驳,并针对性地提交相应证据,否定对方的仲裁请求。

3. 劳动者就社保待遇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路径。

针对社保待遇赔偿问题,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被驳回或没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用人单位代理律师,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从实体上,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没有足额为其缴纳社保,从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实际社保待遇损失,用人单位一方要重点核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基数是否符合社保部门的要求,而不是仅仅关注劳动者本人的实际收入。

另一方面,从程序上,严格审查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是否包含了需要仲裁前置的项目,如果包含,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要求劳动者首先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五)无形中的博弈

实际上,在此类案件中,无论劳动者手握多少证据,占据多大的优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也并非最佳选择。原因在于,一旦诉讼,必然消耗大量的时间及经济成本,即使最后胜诉,也得不偿失。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要善于揣摩劳动者的心理,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如果劳动者的心理预期与用人单位的承受范围差距并不大,用人单位是可以考虑与劳动者协商处理的。当然,在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也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施压,从而降低劳动者的心理预期,减轻用人单位的损失。

 

三、结束语

社保待遇赔偿纠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此类案件用人单位委托的代理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除了要熟悉基本的法律规定、当地政策、裁判口径之外,还要善于使用诉讼策略,掌握劳动者的心理变化,随时调整代理思路。

当劳动者陷入慌乱,意图“乱拳打死老师傅”,在劳动仲裁、诉讼中,提出多个诉求,想以此分散用人单位的注意力。代理律师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始终保持冷静,做到以不变应万变,分清主次,抽丝剥茧,把案件还原到对本方有利的方向,从而扭转局势。

 

编辑/李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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