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娅雯 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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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通知-删除”规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或搜索和链接服务提供者,即当信息存储空间中出现了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或者链接指向了其他网站中的侵权内容时,权利人可以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或搜索和链接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告知相关侵权事实并提供初步证据。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如果及时移除了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断开了链接,在符合其他免责条件(包括权利人无证据证明服务提供者事先知道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形下,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即[1]“避风港”原则。
本文所探讨的“通知-删除”规则,还包括除上述两主体外的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所应承担的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责任。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本文所探讨的“通知-删除”规则是建立在间接侵权的基础上,如果是直接侵权,如非用户上传其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上传未享有著作权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作品,或者诱导用户上传其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等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不在“通知-删除”适用范围内。
本文后续将主要探讨权利人发出通知满足何种条件下将会产生法律效力,即“有效通知”的构成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才可避免承担责任或避免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二、何为有效通知?
正如阿里云与北京乐动卓越的判决书[2]中写道,“通知”的作用在于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其中其网络中存在他人上传的侵权信息,而“通知”要起到这样的作用,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
原则性规定如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具体要求要看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利用网络侵犯权利人财产权案件的有效通知
1、利用网络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有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上述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同时为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必要措施提供了认定思路。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权利人认为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的,权利人有权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或搜索和链接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有效通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书面通知;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
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对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通知形式与实质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外的有效通知又该满足何种条件呢?
2、利用网络侵犯权利人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的财产权案件的有效通知
阿里云与北京乐动卓越的判决书中写道,“通知”的作用在于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其网络中存在他人上传的侵权信息。是否为“合格通知”,最为关键的是,通知是否能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准确识别权利人、准确快速定位侵权内容并易于对侵权行为作出判断。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通知,有关通知的形式、内容及通知的程序可以参照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笔者认可该观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为特别法,该规定不仅未与上位法相冲突,而且具体详细,对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与规定进行了进一步阐述与明确;在法律对其他通知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该规定为权利人/通知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方向与具体规范,有利于权利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时有利于明确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平衡双方关系。
(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的有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
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该规定的通知要求上文所提及的规定一脉相承,均在形式与实质条件上做了明确规定。
权利人或通知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形式及实质条件后,才能被视为“有效通知”。在实践中,“有效通知”之外,还存在“无效通知”、“不完整的通知”两种情况。
(三)不完整的通知:包括预警函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泛亚与百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3]中,泛亚公司向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发出律师公函,附有《歌曲清单》,列明了歌曲名、词曲内容及作者、版权登记号,并附有演唱录音的光盘,但是未将每首歌曲的演唱者与歌曲名对应,未指明具体侵权链接地址。该律师公函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但在此之前,泛亚公司已发送过9份公函,百度网讯公司亦据此删除了大量侵权链接,因此,当再次接到通知时,百度公司应当意识到MP3搜索结果中仍然存在侵犯泛亚公司权利的链接地址。该通知虽不完整,但是可以通过善意沟通确认侵权链接。
不具有网络地址的通知,即 “不完整的通知”,并不必然属于无效通知。其效力取决于其中是否含有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准确定位被控侵权的内容,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预警函”。
根据王迁教授的观点,预警函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事先声明自己对作品的专有权利,提请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因此在“预警函”发出之时,侵权行为尚未发生,即侵权作品尚未在相关网络中传播,“预警函”当然也就不可能列出“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网络地址”。如果花费较多时间才可定位至侵权作品,则属无效通知。否则应当属于“不完整通知”范畴。
(四)无效通知
关于无效通知,在阿里云与北京乐动卓越案件的二审判决中可窥一斑。
北京乐动卓越向阿里云发送的第一次通知,选择了为客户解决云产品技术问题而设立的沟通通道“工单支持”进行投诉,未在阿里云设置的简洁方便的投诉通道进行投诉,不视为有效通知。
北京乐动卓越向阿里云发送的第二次通知,因不具有准确的链接、也不包含侵权证明材料、也无引导阿里云公司定位服务器端部分在阿里云公司出租的云服务器中的具体IP地址,因此该通知没有提供准确定位侵权作品的信息,欠缺合格通知的 ,不符合合格通知的法定要件。
北京乐动卓越向阿里云发送的第三次通知,没有提供准确定位侵权作品的信息,没有体现任何联系方式,不符合合格通知的法定要件。
从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未按照法律规定发送通知,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提供的材料通过搜索后不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准确定位侵权内容时,该通知无效。
(五)结论
在法律规定的四个要件中,其中没有提供准确的链接地址是成为通知不合格的主要因素。
在客观原因导致的无法提供链接地址的情况下,权利人尽最大可能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首先明确该侵权内容存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中,其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查询该地址的指引或方法。
三、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一定措施,但是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采取的措施是不同的,同时,针对不完整的通知和无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采取措施及采取措施的程度也是不同的。是否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具有紧密联系。
(一)有效通知
1、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转通知等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十五、十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作品并将通知转达提供作品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收到通知书后,认为其未侵权的,可以要求恢复作品并提供书面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恢复作品并将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要求删除作品。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上述规定采取措施,并且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的免责条件之一。
提供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通知-删除”规则作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
2、除上述两主体外的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条件、能力等加以综合确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3号指导案例(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判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投诉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天猫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合服务的提供者,基于其对专利侵权判断的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其在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
如阿里云与北京乐动卓越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判决书中阐述,阿里云公司提供的是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其对云服务器中运行的软件系统和存储的具体信息内容无法直接进行控制,如采取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同效果的措施“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期内全部数据”的话,严厉程度过高,有可能对云计算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带来的严重影响,并不适当、不符合审慎、合理之原则。因此,考虑到既要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又要将权利人的通知“警示”侵权人,可以将“转通知“作为阿里云接到通知后的必要措施,即将乐动卓越公司的投诉材料转达相关云服务器的承租入,并根据承租人收到投诉材料后的反馈情况,再行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二)不完整的通知—善意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泛亚与百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指出,在泛亚公司发出的律师公函中,未提供歌曲的演唱者,仅凭歌曲名称显然不能达到准确过滤的效果。故泛亚公司对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断开侵权链接所造成的的后果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搜索和链接服务提供者意识到存在侵权链接地址时,不能仅因通知不符合要件而置之不理,应当秉承善意沟通的原则联系确定如何采取合理措施,否则亦应当对侵权行为的扩大承担责任。
即在通知不完整但可补正的情况下,双方均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无效通知—不负采取措施的义务
阿里云与北京乐动卓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规定了合格通知的要件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合格通知后的处理规则,并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不合格、不清楚、不完整通知后应承担联系、核实、调查等责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款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当权利人发送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不采取必要措施,且据此要求不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四、实务建议
对于维权方,即发送通知的一方来说,应当注意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件发送通知,否则要承担通知无效或通知不完整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首先要建立便捷的投诉渠道;其次,收到维权通知后,应当核实通知内容,并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如提供搜索和链接、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删除/屏蔽链接、转通知、恢复链接和转书面回复等;如提供云服务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必要措施包括转通知。尤其注意的是,面对不完整的通知,不应当置之不理,而是应当善于沟通予以核实。
编辑/daicy
[1] 王迁:“论”通知与移除”规则对专利领域的适用性”,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3期。
[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194号判决书。
[3] (2009)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