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核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品名称是否合法?
曾立 曾立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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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是消费者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品名称的标注方式进行了严格规定。由于该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因此行为人违反该标准关于食品名称的标注规定的,在违法性质上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因此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上述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一、名称审核在标签审核中的顺位及适用标准


法务人员审核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名称前,应当已经完成食品生产资质的审核(审核方法参见笔者发表在无讼阅读中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首要审核点及审核技巧》一文)。法务人员完成生产者食品生产资质后的第二步即进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品名称审核。食品名称审核的主要适用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7718)和该食品相应的执行标准。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名称的属性与非属性分类


结合GB7718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名称的来源不同,我们可以将食品名称划分为:标准名称、常用名称(通俗名称)、创意名称、定语名词。其中标准名称包括:国家标准名称、行业标准名称、地方标准名称。创意名称包括: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定语名称指的是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的名称。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按照食品名称是否反应食品真实属性,又可以将食品名称分为食品属性名称和食品非属性名称。注意,定语名称系食品属性名称的补强标注方式,因此定语名称必须能够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审核对象仅标注一个食品名称的,应根据以下审核要点确定是否符合审核要求。不符合者,即,属于标签食品名称不符合食品真实属性的违法情况。存在两个标签食品名称的,应分别审核标签食品名称是否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三、属性名称与分属性名称的审核要点及技巧


食品属性名称与食品非属性名称审核角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标称食品名称是否与包装内容物真实属性或食品配料表相一致;

 

2、标称食品名称是否与包装内容物真实属性或食品配料表相一致;

 

3、食品非属性名称与食品属性名称的表述形式是否规范。


下面分别就上述三个方面的审核操作进行详细介绍。


(一)标称食品名称是否与包装内容物真实属性或食品配料表相一致


食品标签标称的食品名称与包装内的食品不一致的情况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在食品生产资质审查中已经涉及,此处不再赘述。


除上述风险点应当注意外,法务人员在审核时还应当注意标称的食品名称与食品配料是否相互对应。同时应当注意,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食品名称与配料表虽然并不对应,但标签中已经采用相应的文字或图形进行说明的,不属于违规标示。


案例1:某食品名称中含有“芝麻”,但食品配料表中并无芝麻。此种情形属于食品标签标称的食品名称与食品配料不一致的情况,如果食品配料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属于食品属性名称未能体现食品真实属性的情况。


案例2:某饮料标签标示的名称为“葡萄味碳酸饮料”,但配料表中只有有关的香精香料,并无任何葡萄成分。此种标示方式虽然与配料表不一致,但食品名称显示的实际为“葡萄味”而非“葡萄”成分,因此并不属于违反食品名称标注规定的行为。


(二)标称的食品属性名称是否与生产许可或产品标准所体现的名称相一致


如果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所标示的食品属性名称与产品标准所显示名称或体现的属性不一致,会导致食品属性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违法情况发生。


案例:某产品的属性名称标注为xx牛奶,但该产品标准实际上载明的产品食品属性为牛奶饮品。牛奶与牛奶饮品显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产品。该食品标签关于xx牛奶的属性名称标注显然违反了GB7718的规定。


(三)食品非属性名称与食品属性名称的表述形式是否规范


食品非属性名称的标示方式与食品属性名称的标示方式密切相关。


案例1:某产品的食品非属性名称标示为“核桃乳”,属性名称为“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的字体明显大于植物蛋白饮料的字体。此种情况显然容易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真实属性的误解。


案例2:某产品在包装的主版面标示名称“原味xx巧克力”,在包装底部标示“代可可脂巧克力”。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以受到误导为由将商家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产品真实属性为代可可脂巧克力。由于代可可脂巧克力与巧克力并非同一种物质,且该食品生产者将该产品标称为“原味xx巧克力”很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解。虽然食品生产者标示了产品属性名称,但该属性名称标示位置并不符合GB7718的显著标示规定,因此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不能据此免责。


下面笔者结合GB7718及问答的相关规定,对食品非属性名称与食品属性名称的规范标注方式汇总如下:

 

食品属性与非属性名称标示规则一览表

名称类型

标示规则

备注

标准名称

选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直接做食品属性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

标准名称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常用名称(通俗名称)

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能够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作为食品属性名称使用。

虽然属性名称的标注是必须的,但GB7718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在常用名称的邻近位置的同一版面同时标注属性名称(易使人误解情况除外)。

创意名称

1、创意名称与属性名称应当位于同一版面;2、创意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创意名称包括: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

定语名称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定语名称系食品属性名称的补强标注方式,因此定语名称必须能够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2、食品名称如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标准名称并不包括企业标准名称。对于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名称是否属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这一问题,法律及有关部门的权威解释中并未提及。实务中对于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性质、特性、特征的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名称也被认为属于食品的属性名称。


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部分企业标准的起草者为迎合某些流行的健康概念,会在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名称方面故意设计一些引入误解的食品名称。此处应当注意: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食品名称是否属于属性名称时,对于仅仅存在企业标准的食品名称,仍然会按照其能否真实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为标准进行审核,而非直接将企业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名称视为属性名称。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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