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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按:在日常交易中,律师费的形式一般是货币,律所只用考虑增值税问题,律师只用考虑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如果律师费的形式是货币以外的形式,如债权、不动产、车辆等,那么就要考虑财产受让时产生的税金,在了解这些税金组成后,还可以适度地进行税收筹划,合法地减免税负。
一、问题的提出
某律师代理了一个建筑施工企业诉请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双方约定风险代理,代理费收取方案为:建筑施工企业将其对开发商享有的部分工程款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律所、以抵付代理费。后律所将受让的债权转让给某律师。
现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对开发商强制执行,其承建的工程已在网上拍卖,律师凭借债权转让协议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了申请执行人。
现挂网拍的工程已流拍,某律师同意接受部分房屋作为抵债,法院裁定将部分房屋执行给某律师。
现某律师问:对于这种形式的律师费,他和律所该如何交税?
二、问题的分析
笔者接到该咨询时,乍看上去头绪纷乱,其实本质很简单,就是收了一笔律师费,但它的形式不是常见的货币形式,而是房屋这一非货币形式。进一步拆分,这笔律师费的收取又需要经过两个步骤完成,第一步就是两个债权转让协议,建筑施工企业将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律所,作为支付律师费,律所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某律师,使得某律师享有本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对开发商的债权,作为报酬,第二步就是某律师通过法院裁定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从而将这笔报酬落袋为安。
(一)此处债权转让涉及税金
1、债权转让中律所无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1]
那债权转让是否属于金融服务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关于此有着明确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显然此处的债权转让并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种,因此债权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律所受让债权和律师受让债权时,律所要交增值税、律师要交个人所得税
但律所受让债权时,相当于收取了一笔应收账款作为律师费。那么收到律师费时,律所应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和合伙所[2]中,律所本身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但律师则需要交一次个人所得税,当然合伙人律师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纳税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员律师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倘若这笔律师费对雇员律师的收入产生影响的话,计算公式为:[分成收入-办案费用(最高为当月分成收入35%)+工资-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兼职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但律所在代扣代缴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兼职律师由于有两处以上的收入,因此还需要视情况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二)房屋登记时涉及税金
此处某律师作为房屋受让人,法定的税负只需要考虑契税和印花税。契税是不动产受让人所需缴纳的税种。契税税率为3-5%,计税依据是合同价格。一般厂房买受契税是3%。印花税的金额是很小的,每本不动产登记证5元。
当然这里面也可能存在坑,那就是司法拍卖公告中可能会写:办理过程中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和可能存在的欠税、欠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那么在这里,卖方需要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可能就会花式转嫁到受让人头上。关于这点,要看到当地的政策以及与法院进一步沟通,在江苏省,即便拍卖公告声称一切税费竞买人承担,但竞买人仅承担本次拍卖交易形成税费,不承担不动产拍卖前已形成的税费【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执复113号】。
三、收取非货币形式的律师费该如何交税
一般来说,律师费都是货币的形式,之所以客户要以非货币形式缴纳律师费,大多因为手上缺乏流动资金,且持有的资产具有价值但无法迅速变现或者变现存在困难,如本案中,承建工程挂网流拍,就说明该工程当下的市场价是低于挂网的保留价的,因此就不受市场注意。
但对于律师而言,这种形式的律师费存在价值,尤其是在本案中双方约定风险代理,如不接受抵债房屋,则难以从开发商处执行到货币资产,因此接受房屋是最好的选择。
那既然律师接受了非货币形式的律师费,这笔律师费该如何交税也就变成了一个问题。
如上文分析,虽然形式复杂,但本质简单。客户缴纳非货币形式的律师费可能会有两种形式:一种就是上文所描述的,客户直接以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律所作为律师费,在执行过程中由律所或受让债权的律师申请执行,并由其在流拍时选择是否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另一种就是客户直接把非货币资产转让给律所作为律师费,再由律所转让给律师作为报酬。
(一)通过接受债权获得的非货币形式律师费
如上文所述,这一步由两个步骤完成,一是债权转让,二是通过法院裁定取得拍卖财产的物权。在债权转让这一步中,律所相当于收到一笔应收账款,作为律师费,律所要就此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合伙人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其身份按不同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情形与计算公式如上文所述。
在通过法院裁定取得拍卖财产的物权时,那就要视拍卖财产的性质确定要交何种税种。如果是不动产的,受让人可能就涉及契税和印花税;如果涉及到拟进口的货物,受让人就要考虑关税的问题;如果涉及到没有上过牌照的新车,受让人就要考虑车辆购置税的问题,等等。
(二)客户直接转让非货币资产作为律师费
客户直接向律所转让非货币资产作为律师费时,要考虑的问题就比上一种方式简单。律所收到律师费时,要考虑交增值税,而合伙人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其身份按不同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在受让财产时,就要根据财产的性质来看受让人是否要交税,依然如上文所述,不动产/拟进口的货物/没有上过牌照的新车,都有相应的税种。如果是不动产的,就需要注意到每次不动产交易受让人都要交契税和印花税,那么就要考虑减少不动产的交易次数、以减轻税务负担。
结论
在日常交易中,律师费的形式一般是货币,律所只用考虑增值税问题,律师只用考虑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如果律师费的形式是货币以外的形式,如债权、不动产、车辆等,那么就要根据不同的财产性质考虑财产受让时产生的税金,在了解这些税金组成上,还可以适度地进行税收筹划,合法地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