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务问答系列三(四):工程工期
应旭升 应旭升   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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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问答系列文章,由应旭升律师主笔,旨在用问答的形式回答建设工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文章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工程量、工期、工程价款等各个领域。由于篇幅较长,将分为十四次发表,敬请期待!

 

第四节 工程工期


1.工期逾期违约金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我们认为,当事人对工期索赔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时效,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


2.发包人推迟开工时间,遇到人工费,材料费上涨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我们认为,发包人推迟开工时间是发包人违约行为,如其原因推迟开工,遇到人工费、材料费上涨造成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常见原因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无法及时办理或被撤销;施工图纸需重新设计;尚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8.1款约定,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⑸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第8.3款约定,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通用条款第11.2款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发包人推迟开工,导致承包人延期施工,并遇到人工、材料上涨。请问承包人应如何举证?


承包人可采用列表对比法。


第一栏是正常工期下钢筋、混凝土、人工的单价、用量,该数据可参考承包人投标文件。


第二栏是延迟开工后主体结构施工期间的钢筋、混凝土、人工费的实际采购价格,该数据可参考实际采购合同,人工费支付证据等。


第三栏是上述对比差额,即为承包人相应损失。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高额违约金,承包人如何应对?


发包人常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逾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的条款,以约束承包人。一旦发生争议诉讼,发包人就用追索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来抵冲、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


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应对如下:


⑴注意抓施工进度、避免因承包人原因出现工期延误。


⑵合同确定违约金最高限额。如,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5%为限。


⑶合同对违约金适用排除情况,如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除外。


⑷司法实践中应及时申请减免。如果违约金总额过高,导致双方利益失衡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5.司法实践中的建设工期争议有哪两类?


⑴工期延误争议,即承包人未能在约定工期完成工程项目、迟延交付工程引发争议。


⑵工期顺延索赔争议,即因发包人未及时或按约定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支付价款及不可抗力、政策原因等客观因素引起工期顺延、费用索赔争议。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何以图表列示?

 


7.建设工程交付范围包括哪些?


我们认为,工程交付除了建筑物本身以外,承包人应同时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设备的使用说明和零部件或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条件。


如工程交付时,承包人未交付法定图纸、资料且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支付;如发包人已使用工程、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


《建筑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如何认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所谓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以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使投资方、各参加单位均能获得满意经济效益的工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规定,招标工期和投标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70%,否则即被判定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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