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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当事人出于处理问题的需要,出于对律师的信任会告知自己的隐私。律师知晓了当事人这样或那样的隐私之后,一方面要尽最大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保守当事人的隐私。
有时候,这些隐私和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权利一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而现实工作中,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去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没有一个模板可依。本文试图从几个案例的角度,来简单剖析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护当事人隐私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敏感性,主动和办案人员联系,让办案人员一律通知律师,做好律师的桥梁作用。
笔者曾经代理了一件涉及儿童受到性侵犯的案件,笔者代理了被害人。本来该案件是被公安机关以行政案件处理的,笔者代理后,通过查阅相关规定,认为该案应该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后来,公安机关采纳了笔者的意见,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刑事立案。
被害人母亲刚开始一直不满于侵权人受到的处罚,认为处罚太轻,而刑事立案后,受害人母亲又担心案件侦查过程中,她们在配合警方工作的过程中,会有人泄露了消息,会有些动静,会被人知晓,会打扰了她们的生活,会影响声誉,她们对办案机关的到访和送达的文书更是心有余悸。因为如果邮件面单中有办案机关的名称或者内部材料的相关备注,很容易让其他人有许多猜测,如果不慎被人拆封,就容易造成当事人情况的泄露。
因此,笔者就让承办人直接和代理人联系,提前沟通好细节,做好铺垫,商定好办案人员上门办案的细节。比如民警便衣上门,在人流较少的时间办案,注意隐蔽性等。对相关文书送达也是直接向笔者进行送达。
并且,笔者始终和办案机关主动联系,告知如果移送审查起诉,希望侦查机关能告知代理人,而且主动和办案人员定期沟通,毕竟办案人员事情忙,案件多,恐有遗忘或疏忽。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笔者都是第一时间取得联系,递交委托材料。让办案人员直接和律师沟通,寄材料给律师。笔者知晓相关事情后,再电话联系当事人,以合适的方式见面沟通。
二、了解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规定,和法官沟通判决书公开的一些问题(要嘛不公开,若公开,但做相应处理,最好提出书面意见)
对于上述涉及儿童受到性侵犯的案件,案件判决书下达的时候,笔者主动和法官沟通。提到判决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被害人的住址过于具体,被害人出生年月过于详细等。笔者认为该判决书应当做相应处理后才能公开,最好是不在互联网上公开,同时也让被害人母亲主动和法官沟通此事,希望引起重视。
同时,笔者还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了不公开的情形: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笔者认为,本案应当是适用本条第五款的规定。
办案人员最终认同了笔者的意见,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最终不公开判决书,予以批准了。
有些当事人既想提起诉讼,又不想过分抛头露面,让人知道自己的事情。笔者在和当事人沟通之后,告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九、十条有关于判决书公开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对判决书公开,有关于隐名处理及隐名处理具体办法,还有删除部分信息(比如具体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等)的情形。笔者告知了当事人相关规定,部分打消了其疑虑。具体就不一一赘述了。
当事人或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文书相关处理的,也可以提前和办案人员沟通一下,必要时尽量写书面的意见。
三、告知办案人员或当事人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况,由当事人根据情形选择诉讼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了不公开的情形,因此,具体案件受理后,代理人要与承办人员沟通,提交相应材料。
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向法官说明相关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据。比如笔者曾代理某军方医院的工程纠纷案件,相关工程具有平时和战时两用的目的,相关内容不宜公开。最终该案不公开开庭审理。
另外,有些当事人是公众人物或者公职人员,由于判决书一般要上网公开,而当事人又对此比较敏感。笔者一般建议其诉讼过程中,以调解结案。以达到文书不公开,信息不泄密的目的。
四、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维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尊严的角度,寻找法律依据,申请庭审不公开,提交书面申请。
笔者曾代理过某国有企业高管涉嫌受贿罪的案件。该高管在A地犯罪,案件在B地审理。而该高管又是B地读书成长的。该高管案发的事情,很多朋友知道。该高管又不想让太多人知道,不想自己的朋友来旁听。同时该高管有举报他人立功的情形,庭审中可能有相关证据的展示,如果公开开庭可能不利于其作为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又没有,若案件中存在关于举报他人的事情,则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规定。
后来,我们研究了案情,认为本案存在一些商业往来的受贿问题,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形,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所以笔者就以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庭也予以准许。
五、约见当事人,选取恰当的交流场所和空间。
一般会见当事人,律师事务所要设置专门的会客室。会客室一般要设立在远离楼梯,方位上比较空旷的地方,最好房间装修要使用专门的隔音材料,在使用时设置免打扰的标识。
如果需要更加保密的话,可以选择在更加幽静的茶楼包间。
六、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隐私保密。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离婚案件的诉讼。由于案件涉及第三者的情况,需要查询小区的相关监控。虽然法院向笔者开具了调查令,笔者可以到物业公司调取监控。但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出于职业的敏感性和警惕性。一方面法院的材料不敢拒绝,另一方面业主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他们也不想得罪。所以不是特别配合,还各种询问案件情况。业主也物业人员关系笔者也完全搞不清。笔者既不能一句话不说,又不能说太多。
为避免节外生枝,笔者主要对法院的调查内容进行解释,比如需要哪些材料,什么形式材料(比如书面的材料,电子数据等),这些做适当说明,便于他们提供证据。至于为了证明什么问题,尽量不说,对于案件情况更是讳莫如深。解释描述的时候,尽量轻描淡写,说得轻松一些,避免有人通风报信,引起对方警惕。而且离婚案件,有些事情并不光彩,当事人也不希望太多人知道。
而一些经济案件,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比如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相关民政局去调查取证,更是要注意,避免打草惊蛇。毕竟小地方人际关系复杂,动不动就是熟人。相关部门的办事人员多多少少要问一些情况,律师可以简单讲是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标的不大,小事等。或以其他问题转移话题。而这个时候,我方的当事人一般不同行,即便同行,也可以不露面。
七、案件代理中,对竞争对手或者对方当事人的有意无意的询问,高度警觉,注意把握分寸,对自己的当事人也要提前做好功课。
案件代理中,特别是调解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提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是诱导性的,为了套取信息的目的。律师不仅自己要充分警觉,也要让当事人了解情况,如果当事人不是必须到场的,可以不让其到场。
比如有些企业出现危机,内部有分歧,引发纠纷,律师更是要做好保密工作,避免被竞争对手知晓,被对方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事实上,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权益不仅是停留在诉求上的,隐私也是其中一部分的权益。有些隐私是事关案件成败的,自然是重中之重。而有些隐私则是事关当事人声誉或者其他案件之外的利益的。
律师可以从法律上(是否公开裁判文书),从程序上(是否开庭审理),如何进行沟通,以及代理的细节中去充分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有些隐私是当事人自己提出来要保护的,有些是法律规定的隐私范畴,有些则是需要律师去进行细致入微的观察,体悟当事人微妙的心理的。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