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审查行纪合同的实操要点及风险防范
曾立 曾立   2018-09-13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在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不唯以行纪合同为名称的行纪合同,还存在诸如代理进出口合同、具有行纪性质的销售代理合同、期货经纪合同等。本文旨在从行纪合同的一般风险点出发,自委托人的角度阐述对行纪合同法律审查时,当事人应当关注到的基本风险点,并给出防范建议。普通合同审查时的一般角度及方法不再本文论述范围之内。

 

一、合同名称及委托事项条款

 

实务中很多行纪合同的名称并不叫行纪合同,而是被命名为xx代理合同或xx销售合同等。虽然合同名称对合同的性质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从当事人认知的角度而言,规范的合同名称有利于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发生后不至于对焦点问题产生基本认知上的错误。

在权利义务的内容方面,行纪合同的内容不应仅仅包括货币与货物的交易性表述,否则容易被错误认定为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性质。

操作建议:1、合同名称可表述为:行纪合同、行纪合作协议等;2、明确行纪委托事项,该事项的明确有利于防止合同性质被错误认定为买卖合同或其他性质的合同。尤其在合同名称不方便修正的情况下,委托事项的明确显得更为重要。

 

二、授权区域条款的设定及风险防范

 

涉及区域授权的行纪合同,当事人经常会就同一区域出现其他行纪人或者出现互联网行纪人不受区域限制进行竞争的情况。委托人在行纪合同的区域授权时一方面要做到授权清晰,另一方面注意区分线上、线下的关系处理问题。此类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一方面将导致委托人收款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可能导致行纪人因此起诉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操作建议:1、明确授权区域边界;2、明确是否为独家授权,其他授权行纪人是否可在该区域经营;3、明确上述授权是否包括互联网渠道授权;4、明确其他行纪人越区域经营时影响被授权行纪人经营时,委托人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5、明确授权期限。

 

三、行纪报酬结算条款

 

行业报酬的结算条款是行纪人获得报酬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区分行纪合同与买卖合同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行纪报酬结算条款的合理设置均具有重要意义。

操作建议:此条款在设定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行纪商品的销量核算标准及方法;2、行纪商品的退货量核算标准及计算方法;3、行纪报酬核算与销量及退货量的关系表述,最好以公式形式明确列出。4、行纪报酬的结算周期及起算时间。

 

四、如何设置货款结算条款

 

货款回收对委托人而言至关重要,实务中如果未能用货款结算条款限制行纪人报酬的获取,将导致货款收取中发生较大法律风险。

操作建议:委托人在设置货款条款时可以考虑与行纪报酬的支付进行关联,即,以货款的收回作为行纪报酬部分支付或全部支付的条件。

除此之外,委托人应当注意货款清偿的责任人应定位在行纪人而非货物的实际购买人。实务中有的行纪人会争取在合同中将客户付款作为货款支付的条件等。此类约定对于委托人而言具有较大风险。

 

五、如何防范货款及货物的抵充风险

 

合同中应当明确行纪人不得以货款或委托人所委托销售的货物抵充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实务中经常发生行纪人与委托人因报酬事项发生争议,行纪人以货款或受托销售的货物直接抵充报酬。由此导致委托人与行纪人在报酬事项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处于被动状态。

操作建议:建议在合同中直接明确货款及货物的不得抵充性。此外,在合同法的行纪合同规则中还规定了行纪人在法定条件下对委托物的留置权,委托人应通过约定方式排除该规则的适用。

 

六、交货及对账条款

 

委托人将商品交付行纪人的,双方应当确认货物交付明细。该行为看似简单,该货物交付证据却是委托人向行纪人索要货款的重要证据。实务中出现过不少因货物交付争议引发账目不清的情况。

操作建议:为防止货物交付程序出现问题,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接收人或者虽然不指定接收人,但是货物接收人应当向交付方出具的收货文件的格式和确认方式。

建议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双方的通联邮箱,在完成交货后,委托人向行纪人发送已经交货的告知函。合同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对账周期,及时对前期货物的交付情况、货款及行纪报酬结算情况进行对账。

 

七、对账单的设置风险及规避

 

对账单属于行纪合同履行中适用一种文件。从合同签订的方式而言,一般不将对账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但行纪合同履行中往往不仅涉及物的交付,还涉及权利的授予、货款及行纪报酬的分开计算,有的还涉及委托费用分担问题。

实务中有的行纪人与委托人对账时,双方仅明确了往来账目中行纪人尚有多少客户欠款尚未收回,但并未明确承担该笔欠款的真实债务人身份。甚至有的行纪人依据所谓的财务规则直接将己方作为委托人应收账款的付款方,而忽视了债务人才是真实的付款义务人。

上述操作在当事人行纪关系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行纪人成为货款债务人的风险。

操作建议:通过附件的形式为行纪合同的对账单设置统一的对账单格式。该对账单在设计时不要盲目套用财务记账的格式。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欠款,应当在对账单中注明。

 

八、如何设置委托费用分担条款

 

基于合同法的行纪合同规则,在当事人对委托事项费用未做约定的,应当由行纪人承担该费用。在委托人与行纪人关于委托事项费用支出的分担问题,在洽谈过程中如果行纪人一味主张该笔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则委托人可以提出有条件的承担该笔费用。

承担方式应当与行纪人的业绩相关联。而此时又要注意防范行纪人肆意虚构业务费用的情况出现。

操作建议:委托人在设置行纪人业绩与委托事项的费用相关联条款时应当注意:1、委托事项所产生费用的确定方式;2、业绩的确认方式。此两点不能明确的,很容易在后期履行时发生争议,即便形成诉讼法院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审查此两点的衡量方式时往往也具有一定难度。

 

九、如何设置购入商品风险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入商品的业务中,实务中不少行纪人并不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如果所购入商品存在问题损害了委托人的权益时,有的行纪人并不具有赔偿能力。如果一味在此类行纪合同中对行纪人设定较高的违约责任未必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操作建议:在约定行纪人的违约责任的同时约定行纪人配合委托人向第三人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委托人向第三人追究责任的方式可以包括:1、通过委托合同规则中的委托人披露规则向第三人追偿;2、行纪人对第三人债权的转让。

为实现上述操作,在行纪合同中不仅要设置上述类型的责任追究条款,同时还要要求行纪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及与购入商品有个的凭证资料等向委托人交付或披露。

 

十、如何特别指示条款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明示该价格的范围或者确定价格的参考依据。实务中,当事人因价格指示不明确导致后期委托人再追究行纪人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能够成功得到法院支持的却基于个案情况差异较大。

操作建议:明确价格区间或者价格确定的参考依据。也可以设置价格沟通确认的方式确定购入或售出的价格,但沟通渠道应当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容易取证。

 

十一、关注行纪风险代理条款

 

行纪合同中的风险代理条款一般表现为以处理某项事务的结果作为获得收益的条件,甚至成为行纪人承担某种责任的条件。委托人应当防范因行纪合同所约定的风险承担条件不符合而导致行纪人不需要承担风险责任。

操作建议:1、行纪人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不能完成作为风险承担条件;2、为委托人的配合义务设置行纪人预先通知义务。

例如,进出口代理人以为委托人争取到免税政策作为委托人支付行纪费用的条件。或者虽然不以此为条件决定行纪费用的支付与否,但是约定代理人未能为委托人争取到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行纪人承担委托人的相关税费。

由于此类条款并未做过错约定,是否行纪合同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并不以行纪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即便负面结果的发生即便与行纪人无关,其仍然要承担该项违约责任。

 

十二、如何防范行纪人滥用委托人名义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应当是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然而实务中不少行纪人不仅会披露委托人,而且还会将营销过程中实施的各类推广行为全部归于委托人的委托。

在行纪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时,也因此将给委托人惹来麻烦。当然这里的麻烦不一定导致委托人产生法律责任,但至少会影响到委托人的正常经营,甚至有损委托人的外在形象。

操作建议: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明确行纪人对外所实施的与委托行为有关的各项行为应当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同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该约定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失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违约金支付义务。当然也可以细化一下损失的种类,例如因此导致的委托人受到的罚款,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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