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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作为律师进行思维所必须运用的思维工具,它对促进律师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提高学习和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越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越透,掌握的越牢固,运用得越灵活;学习逻辑学有助于律师正确地表达思想。思维是表达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思维合乎逻辑,表达才能清楚正确和鲜明生动;掌握了逻辑学,还有助于律师在较短的时间内综合分析大量法律材料,处理众多的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学习效率。
我们都力求正确地进行推理,所以逻辑学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要找出诱发错误推理的形式,如果一个论证的前提并不支持其结论,我们就是在错误地进行推理,这种论证称为逻辑谬误。
逻辑谬误由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两部分组成。所谓形式谬误,就是指种种违反逻辑思维规律,而在论题、论据及论证方式方面发生的各种错误,主要又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构成的推理关系不符合逻辑要求而发生的错误。所谓非形式谬误,实质上就是前提错误谬误。是指依据错误的前提进行推理、演绎、论证而导致的逻辑谬误。实际上就是一种诡辩,就像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那是一种“貌似正确,似是而非”的论辩手法,所以非形式谬误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为此,本文总结出常见的18种的非形式逻辑谬误,如果读者从中或多或少地受到一点启发,并进而能自觉地站在理论思维和现代科学的高度来透视、洞察和剖析谬误的“迷障”与“烟雾”,那毫无疑问是一件愉快的事!
第一条:诉诸情感
你试图通过操作别人的感情来取代一个有力的论述。
操作的情感可能包括恐惧、嫉妒、怜悯、骄傲等等。诉诸情感的论述可能激起别人的情感波动,但如果只用感情操作而不用逻辑论述,那么你就犯了“诉诸情感”的错误。每个心智健康的人都会受感情影响,所以这种谬误很有效,同时也很低级。
例子:同情是一种可贵的情感,在一次指控一个年轻人入室强奸、抢劫的审判中,出现了最荒谬的诉诸情感的论证:面对其罪恶的大量证据,他的律师为他请求宽大处理,理由是他命运坎坷:从小被父母抛起,成了一个孤儿。
第二条:红色鲱鱼
红色鲱鱼谬误(redherring),即转移话题谬误,你将一个不相干的话题插进来,从而把读者或者听众的注意力转移到另一个论题上,赢得论战。它的基本顺序是:
1.A话题正在被讨论
2.B话题突然插了进来,好像和A有关,但实际上并不相关
3.A话题被置之不理
例子:比如笔者批评一篇律师写的法律评论水平低,就有人出来反驳,但他既不论证那篇文章写得有水平,也不关心文章作者观点的对错,而是说所谓的水平,跟文化水平(笔者估计他指的是学历)无关,而是与道德和公心有关。
第三条:稻草人
你歪曲了别人的观点,从而使得自己能够更加轻松的攻击别人。
夸张、歪曲,甚至凭空创造了别人的观点,来让自身的观点显得更加合理。这是一种极端不诚实的行为,这不但影响了理性的讨论,也影响了自己观点的可信度。因为如果你可以负面的歪曲别人的观点,你就有可能从正面歪曲自己的观点。
例子:刘铁男的受贿一案的新闻一时成了各大门户网站的头条新闻。当时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的回应倒是不慢,而且对媒体讲得斩钉截铁,说有关举报“纯属污蔑造谣”,其所在的单位、组织硬硬地说举报者是“纯属污蔑造谣”,这是一种典型的“稻草人谬误”。
第四条:人身攻击
你讨论时针对对方的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等,进行攻击或评论,并以此当作理由、证据去驳斥对方的论证,或用来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
人身攻击时不一定是直接进行攻击,也可能是通过背后捅刀子、暗示听众等等方式来造成对对方人格的质疑。你试图用你对别人人格的攻击来取代一个有力的论述。
例子: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贪污案件时,因为公诉人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起诉书中认定的贪污数额,无法回答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层层递进设计诸多细致的问题,于是就怒气冲冲,生气地反驳说:“你为什么如此卖力地为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事实上,你们之间过去的暧昧关系,早就有人向我们反映……“这就是用人身攻击的手法代替了对对方观点的驳斥,属于人身攻击的谬误。
第五条:诉诸暴力
你想通过诉诸暴力以确定某命题的真或使别人相信某命题为真似乎是很奇怪。无论暴力被证明为多便利,它仍然无法取代论证这一理性方法。“强权即公理”并不是一条费解的原则,我们都反对它。当然暴力未必是武力,也可以是某种威胁。
例子:美国的两位法学教授在丹佛大学法律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严厉批评了博伊斯顿瀑布公司——世界上纸张和木制品的生产者之一。结果丹佛大学发布了一个正式的撤销声明:这篇文章因缺乏学术及其错误内容已经被撤销。丹佛大学为什么要自己打自己的脸,撤销这篇审核通过文章?因为博伊斯顿公司向丹佛大学发出了准备起诉该大学的律师函。
第六条:不得要领
如果你反对的不是其对手原本的观点,而是你错误的强加给对手的观点,就犯了不得要领谬误。这种谬误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作为精巧骗术的工具,但更一般的情况是:该谬误是作者论证过程中思维凌乱的产物。
例子:笔者曾评论一篇文章时留言:逻辑学是一切学科的基础,律师学点逻辑学是十分必要。有人回复我,表示反对,说律师研究法条案例才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搞得我莫名其妙,难道我的论断里有否定学习法条案例的内容?
第七条:诉诸无知的论证
如果一个命题尚没有被证明为假,我们就不能断定它为真,反过来也一样。如果一个命题尚没有被证明为真,我们就不能断定它为假,当然有很多真命题还没有被证明为真,就像许多假命题还没有被证明为假一样,我们现在没有足够的信心,这一事实很难作为断言虚假知识或真实知识的论证,这种推理是有问题的,这种谬误被称为诉诸无知的论证。
例子:
A律师:法官,对方当事人将大量婚内财产转移到境外。
B律师: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有?
A律师:那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没有?
第八条:诉诸不当权威
你利用一个权威人物/机构的观点来取代一个有力的论述。
要证明一个观点,只是摘录别人的观点是不够的,至少要知道所提到的权威为什么有那样的观点。因为权威人物/机构也是会犯错误的。当然,权威人物/机构的观点有可能是对的,所以不能只因为对方使用了诉诸权威的谬误就认定这个观点肯定是错的。此外,一些领域的权威,跳出他擅长的领域,就未必属于权威了,他的观点就未必能作为论据了。
例子:比如说江平教授是民法领域的权威,但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完全凭借引用江平著作上的观点来作为唯一的支持论据,那就犯了引用不当权威的谬误。
第九条:虚假原因
你从两个事物可能存在相关性,就得出一个事物是造成另一个事物的原因。
你看到了两个事物同时存在,就觉得其中一个事物是另一个的起因。你的错误在于,同时存在的两个事物未必有因果关系,可能这两个事物有共同的起因,或者两个事物根本没有因果关系,它们直接的共存只是巧合。一个事情比另一个事情先发生同样不能说明两个事物肯定存在因果性。
例子:在一个强奸案的庭审中,辩护人为被告人辩解:受害人衣着暴露,身材妖娆、长相甜美,所以被告人才会把持着不住,犯下大错,这是强奸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外表美丽、衣着暴露和诱发强奸似乎相互关联的两件事,实质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相互关联并不等于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条:轻率概括
你试图将特殊案例中适合的原则轻率或者故意适用在大量的案例中。
比起复杂而确凿的证据来说,轶事或者单个案例证据证据更容易获得,但是却要粗浅很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量化衡量的科学数据/确凿证据比一段轶事或者单个的案例证据要更加可信。
例子:有人认为个别年轻律师毛手毛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可见年轻年轻律师办事都是是不牢靠的。这是典型的以偏概全,犯了“轻率概括”的谬误。
第十一条:偶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体上为真的概括却可能无法适用于某个给定的案例或特殊的环境中,该特殊环境又被称为那些例子的“偶然环境”,如果忽略这些偶然环境而认为概括能够普遍的适用,就犯了“偶然谬误”。
例子:英美法中有这样一条普遍的原理:传闻证据,即法庭之外第三人作出的证据,可能不会被接受为庭上的证据,该原则即“传闻证据禁用规则”,这是一条不错的规则,但是当传闻证据的原说话人去世或者传闻证据的出现与报告传闻证据的一方利益冲突时,该原则可能并不适用,否则就要犯了“偶然谬误”。
第十二:复杂问语
最常见的一种预设谬误是,你以预设隐藏在问句中的某些论断为真的方式来问问题。问句往往是修辞性的,并不是真真寻找问题本身的答案。
例子:假如你从未受到任何律协的处罚,而有人问你这样的问题“你是什么时候受到律协的处罚的?”,你就会面临两难的处境,因为问话者已经事先假定了“你是受过处罚的”。如果你给问话者提供了一个令其满意的答复,那就等于你向他表明你承认自己受过处罚。
第十三:丐题
丐题就是你在证明论题的努力中,却又假定了所要寻求证明的论题。
亦可解释为:使用待说服对象未接受之前提做论证的行为。简单一点说,如果甲对乙说“因为A所以B”,但乙认为A命题本身为假,那么甲在这里就犯了丐题谬误。
例子:以代书遗嘱案为例,某份法院判决以见证人自称其“见证了被继承人在代书遗嘱上盖了指印”为由认定该遗嘱有效。然而这就等于说“因为代书遗嘱是有效的,所以,见证人见证了被继承人在代书遗嘱上盖了指印;同时,因为见证人见证了被继承人在代书遗嘱上盖了指印,所以代书遗嘱是有效的”。
第十四:歧义
大多数词汇都有多余一个字面的意思,但在多数情况下,通过注意语境和利用我们良好的感觉,我们在阅读和听讲时不难将这些意义分辨出来。但是,当你有意无意地混淆一个词或短语的几个意义时,就是在歧义地使用这个词或者短语,这就犯了歧义谬误。
例子:某欠条的主要内容为“原借李某某60000元,现还欠款40000元,一个月后还清”。
第十五:双关
“双关”这个词来源于希腊语,它的意思实质是“一团两个”,或一团的“两倍”。一个陈述是双关的,是指由于它的词汇组合松散或笨拙导致它的意义不确定。一个双关陈述可能在一种解释下可能是真的,而在另一种解释下却是假的。当你使用为真的解释来表述论证前提,而使用为假的解释得出结论时,那么就犯了双关谬误。
例子:
甲:我求你一件事,你能为我保密吗?
乙:当然可以。
甲:,我想参加纽约律师资格的考试,备考需要一笔资金投入,近来我手头有点紧,你能借给我些钱吗?
乙:不必担心,我就当没听见。
第十六:重音
当论证的意义变化源于对其词汇或组成部分的强调的变动时,该论证就可以证明是欺骗性的和无效的。若前提的明显意义依赖于一个可能的强调,但是,得出的结论却依赖于对相同词汇不同的重读意义,这时就犯了重音谬误。
例子:
写你的起诉状(在无重音的情况下,这句话听起来只是简单的指示而已。)
写你的起诉状。(就是指你,而非他人)
写你的起诉状(而不是写你的代理词)
即便是一个简简单单的词组,稍微改变重音,就明显表现出不同的意义。
第十七:合成谬误
你认为一个总体的某些局部具有的特性对于这个总体的各个部分通通适用。
对某些局部合理,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局部同样合理。我们常能观察到不同事物之间的一致性,以至于当一致性不存在的时候也固执地认定有一致性。
例子:三位专业方向一致,能力非常强的律师,如果让他们拼在一起,组建成一个团队,那么往往未必能取得1+1+1>3的效果。事实证明:三个臭皮匠有时候能成为一个诸葛亮,三个诸葛亮有时就顶不上一个臭皮匠。
第十八:分解谬误
分解谬误则与合举谬误相反,它论证说:如果整体或集合具有某种性质,则它的每一部分或元素也具有此种性质。”它未能认识到在整体和部分之间不存在这种转换关系。
例子:“香港律师属于富裕阶层,所以每一位香港律师都能过上富裕的生活。
最后用一张思维导图来总结一下本文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了多少!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