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退休时向其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吗
王原全 王原全   2018-05-03

 

文/王原全 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基本案情:王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于2015年7月从该公司退休,退休时某有限公司拒绝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之后王某多次到某有限公司处要求给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某有限公司一直未给发放。期间,王某一直向相关公权力机关反映某有限公司未给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事情,有关公权力机关均有记录,但某有限公司一直拖着不给发放。王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7年12月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裁决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养老补助14955.9元。


处理结果:某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4955.9元。


争议焦点:1、用人单位是否应向退休的员工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2、王某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裁后评析:


1、用人单位是否应向退休员工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

 

(1)什么是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次性养老补助是指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奖励。这种奖励每个省叫法不同,山东省的叫“一次性养老补助”、上海市叫“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本案例发生在山东省,故采用“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叫法。实践中有存在很大比例的企业不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情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劳动者以及法律实务界对该项奖励缺乏了解。因此,笔者将该案例诉诸笔端。


(2)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是:《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3)本案裁决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在退休时享有从所在单位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权利,具体标准是退休时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王某属于用人单位某有限公司的企业职工。庭审中,王某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独生子女证明,证明王某是独生子女父母;一份是退休证,证明王某于2015年7月从某有限公司处退休。上述两份证据充分证明王某享有从某有限公司出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权利,领取标准应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某有限公司应按照王某退休时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已查明,王某的退休时间是2015年7月,市2014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853元,因此,某有限公司应给王某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数额为:49853元×30%=14955.9元。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系独生子女父母,且从某有限公司处退休,某有限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4955.9元。


2、王某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存在两种观点:


(1)观点一:王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在庭审辩论中,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主张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


理由是:用人单位某有限公司认为劳动者王某于2015年7月退休,2017年12月份提出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某有限公司认为其不应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用人单位提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观点二:王某的仲裁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王某主张其未超过仲裁时效。


理由是:存在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庭审中王某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市长热线记录单,证明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10月28日、2016年3月28日打市长热线反映用人单位未给王某发放独生子女费的事情;一份是日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王某分别于2017年3月6日和2017年8月12日先后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反映用人单位未给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事情。该两份证据证明仲裁时效的中断,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提交的两份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一直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产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王某的仲裁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王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编排/郗博鸣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