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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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文从赠与合同的成立、区分认定、撤销权的行使等角度,就上述实务问题涉及的裁判规则进行了系统解析。希望对从事该实务的法律人有所启发。
问题一、如何区分附义务赠与合同与双务有偿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无偿性的单务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中,各合同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够彼此形成对价。虽然合同法也规定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受赠人所履行的义务与赠与人的赠与价值并不能构成对价。如果两者之间形成对价,则已经形成了双务有偿合同。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涉案合同是否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时主要从以下三个要点进行审查:
(一)当事人是否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
此方面的审查主要从合同签订背景、合同名称、合同内容三个角度进行。例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互换协议,但只是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具有对标的财产的处分权,导致相对方拒绝实施财产交付。从协议名称及内容均可以看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系对一份双务有偿合同的履行争议。虽然存在一方拒绝交付财产权的情况,但拒绝实施财产交付的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的行为并不属于撤销赠与。
(二)义务对比审查
此方面主要对受赠人的义务负担的内容及价值与赠与行为的内容及价值进行比较。如果两种义务的量和质的方面均相差较大,则将其认定为赠与合同。
(三)赠与人是否明确接受赠与
在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已经明确表示不接受赠与的情况下,赠与合同并未成立。此种情况在继承财产纠纷中较为常见。
【参考案例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1222号民事判决书;参考案例2:吉林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提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二、违约金或补偿款是否属于赠与
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无偿性的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依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款或补偿款。
上述违约金、赔偿款或补偿款支付义务产生的原因系当事人对违约或者对他方权益产生了损害,因此上述款项的支付并不具有无偿性的特点,不属于赠与。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撤销赠与为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的,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
问题三、离婚协议中超出抚育费部分款项的法律属性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夫妻一方的所有工资收入归属已经成年但仍在校就读的子女支配。该项约定包含了负有支付义务一方对该子女应承担的必要的抚育费,还包括超出抚育费之外的费用。但对超出必要抚育费用之外的部分,以及在该子女完成学业独立生活之后的部分,应当属于原夫妻一方对子女的赠与。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原夫妻一方向子女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前,有权撤销对超出抚育费用部分的赠与。【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四、财产分割中的未对等部分是否属于赠与
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本质上属于以离婚事实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并不以夫妻关系的是否存续为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涉案协议是否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时会根据财产本身的属性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判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据该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结果不一定实现男女完全对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一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权益向另一方进行让渡的行为,也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方式。
夫妻双方协商确定财产分割结果未必双方对等。未对等部分仍然属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行为,不能理解为财产赠与。【参考案例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申字第566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
问题五、以结婚为条件的房产赠与能否在离婚时撤销
一方父母与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约定,将某房产赠与男女双方作为婚房,归属为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尚未获得上述房产的合法产权。男女双方发生离婚诉讼,一方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上述房屋产权并未发生变更,依据赠与合同关于赠与财产交付的规定,涉案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即便上述案例中涉案房屋产权已经变更至夫妻双方名下,作为原产权人的父母仍然有权收回房屋。其理由如下:赠与房产的行为属于附条款的赠与,其所附条件为夫妻共同生活,现夫妻关系即将解除,所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此类赠与合同签订时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恰是以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为条件的。在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赠与合同的签订目的也已经无法实现。此种情况下法院支持赠与人的撤销之诉请,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个案处理中还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横平问题,不能盲目套用此处理规则。【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民提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六、赠与人撤销赠与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赠与合同中履行过程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行为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双务有偿合同中,一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赠与人与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法并未规定赠与人在撤销赠与后应当向受赠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赠与人与自愿与受赠人约定此方面的违约责任系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在赠与人违约撤销赠与后,有权向赠与人据此主张违约责任。【参考案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864号民事裁定书】
问题七、不动产赠与未办理转让登记仍然生效的两种例外情形
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实务操作中也存在特殊情形。具体如下: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双方在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赠与子女的条款,因与离婚存在紧密关系且属于夫妻双方关于财产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依法生效。离婚后,即便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夫妻一方主张撤销赠与的,法院在审查后认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对上述诉请将不予支持。【参考案例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8);参考案例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书】
(二)不动产赠与因政策原因无法变更登记时如何认定赠与是否完成
如果因为政策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完成登记手续的办理,但赠与人已经为登记手续的办理完成了相关准备,则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已经完成财产权的转移。该项准备包括登记所需材料已经提交产权登记机构,标的不动产已经由受赠人实际占有等多项要素。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赠与人为登记手续办理的准备工作会根据个案的情况确定审查要点。例如在赠与房产涉及拆迁补偿房置换的,赠与人已经与拆迁人签订关于受赠人获得补偿房产权的协议且配合完成房屋腾空的,虽然产权变更手续无法即时完成,但法院可以认定已经完成财产权的转移登记。【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申字第00551号民事裁定书】
问题八、赠与财产已被再次转让能否通过法定撤销权追回
当事人签订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因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以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转移后依然有权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赠与权,向受赠人主张撤销赠与。
受赠人已经将受赠财产转让的,应当向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赠与财产的受让人明知上述赠与合同存在附义务情形的,在赠与人向其主张赠与财产的撤销权时,受让人应当对赠与人返还受让财产。【参考案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