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感悟 | 海难吃人案中关于行为评价标准的探讨
吴瑜 吴瑜   2017-11-03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案情简介


1884年7月5日,一艘游船在海上失事。船长杜德利、船员斯蒂芬斯和水手布鲁克斯及被害男孩帕克被迫逃上了救生船。后来,他们吃光了所有的东西而帕克由于渴极而喝了海水,已经奄奄一息。在缺少淡水和食物的第19天,杜德利希望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先死来救其他的人。然而布鲁克斯反对,这使得这次抽签得以搁浅。接下来的一天,杜德利取得斯蒂芬斯同意后杀死男孩帕克。尽管不情愿,布鲁克斯也吃了人肉。而之后第四天,三人被一艘法国船只救起并送回英国。

 

而当时所有人都承认的当时情况:1.全部极度饥饿,几近死亡。2.视线内没有船只经过。3.如果没有人肉的支撑,他们绝对不会又坚持四天获救的。4.杀人前并没有集体投票谁应该死。5.那个男孩最虚弱。最后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判处被告犯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并且判处绞刑,但同时法官也建议女王赦免几人的罪行。最后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三人的死刑,改成短期的监禁。


19世纪在英国发生的海难吃人案得到了学界瞩目并热烈讨论。这个案件的被告在当时被判谋杀罪,予以绞刑,后得到行政赦免。在此,从分析案件的角度来讲,本案事实清晰,不存在事实认定模糊的前提下,仅讨论法律适用的问题。


对于一个行为的评价,无法有充足理由认为其或好或坏或对或错,根据道德、正义感、效率或者法律等其他都没有绝对的说服力。如果一个行为仅是一次性发生的,或许他根本没有评价的意义,但是一旦成为一种行为方式,成为了一种多数选择,那么无论是由于“对人有利”或者是“自然选择”,其具有了评价的意义,评价这种行为的标准就尤为重要了。法律的评价作用同样也需要以评价标准来进行认定。


二、法律适用的疑难点


运用法律对行为进行评价时,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是由于法律条文的刻板性及法律目的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具体分析本案有如下原因:


1、在事实性规范理论,也就是法律条文中,故意杀人罪需要有故意杀人的行为,而故意杀人行为中故意的含义应当如何理解?是结果故意还是目的故意?这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说明的含义就存在较大争议。


2、在条文不清晰的情况下去探寻法律原则,也即价值性规范理论。法的原则包括自由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但是在本案中,法的价值原则之间出现了冲突,运用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来适用时,应当如何平衡或者按比例适用也是值得考虑的。


3、寻求法律的本质,也即法是什么。法的本质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即:对人有利、遵从自然规律、以及社会契约论。


三、评价


司法判决的好与坏并不是单看对本案件的结果的好坏,而是将其结果普遍化,使这个判决结果应用于社会中对人们行为产生的影响,并对此进行评价。“功利主义在价值观上的改变本身无需通过普遍模仿验证来完成,因为普遍模仿验证的核心特征——变单个行为的后果分析为行为集合的后果分析,涉及的只是评价模式,而非价值追求。”


在本案中,对于当事人来说,险境面临极端诱惑时,避免饥饿导致的迫在眉睫的死亡,显然是一种刚性需求。虽然最终是否选择动手杀人,刑罚已难以产生有效威慑,但也正由于法律在险境杀人抗辩问题上晦暗不明的态度,使得这种杀人行为在启动之后,将会受到潜在刑罚的制约。换言之,在发生海难后的初始阶段,若死亡迫在眉睫,潜在的刑事惩罚、道德和惯例,将难以对为了暂时解除危机的杀人选择构成有效制约;而在后续阶段,行为人暂时摆脱危机之后,相比于通过早杀、多杀来创造更安全的生存条件,潜在的刑事惩罚、道德和惯例将对行为选择构成制约。如此,在未获得有效救助或者获得被救助的信息之前,这两个阶段将交替进行下去。所以,当法律在“吃人肉”问题上立场模糊时,每一起类似的海难都将存在一个生命损失量(L)和拯救量(S)。就影响生命损失量的因素看,通过杀人暂时摆脱危机是一种刚性的需求;就影响生命拯救量的因素看,潜在刑事惩罚和获救概率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法律立场模糊时代,每一起海难当中的“吃人肉”事件的生命损益量,将是一个确定值。


1.如果判决肯定海难吃人行为不构成谋杀


对于险境极端诱惑下的杀人抗辩,法律立场从模糊转向明确地肯定,将引发一个巨大的生命损失增量。主要的风险有两方面来源,一是提前动手,即在险境极端诱惑下,能够得到正当化残酷选择之“必要性”条件成就之前,人们可能就会选择行动。在本案中,如果当时英国已经存在承认抗辩的先例,可以推断,只靠喝尿和吃一只海龟,杜德利等人不大会忍饥挨饿坚持19天,更为真实的情况可能是,提前杀死最为虚弱的帕克,甚至为长远打算,几个人提前相互残杀,以求自保。二是过度使用,即对抗辩原则的承认,将引发通过情景类比,扩大使用该原则。


如果海难吃人行为不构成谋杀,那就是承认了抗辩法律存在,解除了法律立场模糊情形下人们通过杀人自保时对潜在刑事惩罚的担心,因而早杀、滥杀以求更安全的生存条件,或者利用抗辩制造险境的假象,杀人以获取利益。如此,由于法律立场的明晰化,反而带来了一个巨大的生命损失增量。考虑承认抗辩时的生命拯救量,由于法律承认了险境极端诱惑下的杀人抗辩,此时,杀人者因为犯罪不成立,不会受到死刑的惩罚。可见,相比于模糊性法律立场,承认抗辩的法律立场下,为数极少的抗辩者活下来了,但不会出现生命的拯救增量。


2.如果判决肯定海难吃人行为构成谋杀


根据对“吃人肉”事件两个阶段的分析可知,当初始阶段死亡威胁迫在眉睫时,通过杀人以解除暂时的危机将是优先选择,因此刑事惩罚阻挡不了杀人行为最终付诸实施。由于暂时摆脱危机,因此,后续阶段行为的选择,除了受道德、惯例等制约外,将会因为成立谋杀罪受到最为重要的制约,行为人从而不得不慎重比较获救的预期收益与饥饿带来的现实死亡威胁损失,从而妥善决定行为模式的选择,以免得不偿失。然而,谋杀罪且量刑一律选择死刑的话,将由于饥饿死亡与死刑带给行为人的痛苦等量齐观,法律将不能对行为人在后续阶段的行为选择产生有效威慑,反而激励行为人为了更好的生存条件,早杀、多杀,同时毁灭证据、杀害证人。所以在谋杀罪量刑只有死刑备选时,就必须大大降低刑罚的实际执行量,从而给行为人选择最大程度地减少生命损失的行为提供激励。考虑否定抗辩所带来的生命拯救量,由于长期模糊化的法律立场,将带来承认抗辩的法律效果,由前文可知,“提前动手”和“过度使用”将会带来一个极大的生命损失增量,所以否定抗辩将产生一个极大的生命拯救增量。


综上,在生命损益量是一个确定值的情况下,判决海南吃人行为构成谋杀但降低其刑罚实际执行量的情况下生命拯救量增多。所以综合分析下,本案的原判决(判决其构成谋杀罪但获得了行政赦免)应该是最佳处理结果。


参考文献


[1] 冯岩.从海难吃人案引发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6(9).

[2] 丁玉洁.必要性作为谋杀罪的无罪辩护理由[D].南京大学.2014.

[3] 李皓.关于杜德利案判决的法理探讨及反思[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3)

[4] 刘宇.后果主义道德评价的社会合作理论[J].南京师大学报.2016(02).

[5] 吕康宁.司法表述与司法分析的不同逻辑[J].暨南学报.2014(04).

[6] (美)萨博.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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