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解码——图文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的认定
无讼案例   20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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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律师

黄斌,江西求正沃德律所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人,擅长著作权、专利、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主攻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及知识产权合同的谈判与制定等知识产权非诉项目。现为无讼专栏“商标有道”作者,电话18007095821(微信号同)。

【作品简介】

越城制钉厂分别于2002年、2010年注册了第1752079号和第6355107号“美标+MEIBIAO+飞镖和地球”商标,2012年又注册了第10099799号“MEIBIA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6类“钉子、平头钉、角钉、金属铆钉等”。 第1752079号商标因未申请续展已于2013年6月27日被注销,第10099799号商标庭审时被宣告无效。美标五金公司在其字号及产品上使用了与“美标”有关的商业标识。

 

【解码案例】绍兴市越城恒大制钉厂与南京美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1、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认定

越城制钉厂的涉案注册商标为2010年被核准注册的“”,由中文“美标”+汉语拼音“MEIBIAO”加上图形“飞镖、地球”组成。然而,案外人美国标准公司于1996年11月7日在第11类“管道配件、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的中文“美标”商标早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并于2004年被国家商标局在(2004)商标异字第00848号文中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基于此,国家商标局对鸿运经营部于2001年6月4日在第6类“建筑用金属附件、普通金属盒、金属法兰盘、金属登记牌”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中文“美标”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因此,涉案注册商标中的“美标”汉字显著性不强,非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

 

2、商标近似比对

将涉案注册商标“”与美标五金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进行对比,尽管均含有中文“美标”及汉语拼音“MEIBIAO”,且均使用在“金属铰链、金属合页”等商品上,但涉案注册商标是由中文“美标”+汉语拼音“MEIBIAO”加上图形“飞镖、地球”组成,被控侵权标识或者由类似鹰形的图案+文字“美标五金”+汉语拼音“MEIBIAOWUJIN”组成,或者由图形字母组合“”+中文“美标”组成。本院认为,从双方商标外观整体来看,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也不会发生混淆,美标五金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未侵害越城制钉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规范使用提示

尽管本院认为美标五金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并未侵犯本案当事人越城制钉厂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本院仍需要对美标五金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如下提示:首先,美标五金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于“金属合页、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但美标五金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并未使用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图文组合样式,而是使用了“”标识,自行添加了“美标五金”字样。其次,美标五金公司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金属标志牌”,但美标五金公司却在五金产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再次,鸿运经营部曾经于2001年6月4日在“建筑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美标”商标,但国家商标局认为,鉴于美国标准公司在“管道配件、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的“美标”商标为驰名商标,故鸿运经营部申请“美标”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遂认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因此,美标五金公司等在实际使用相关标识时,应当厘清其与美国标准公司之间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界限,主动使用区别于美国标准公司的标识,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单独或突出使用“美标”文字或使用容易使他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标识,以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最后,美标五金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铺“美镖五金旗舰店”中宣传其为“美标装饰指定品牌合作伙伴”,同时宣传“十九世纪中期,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克伦斯先生创立‘美标’品牌,美标企业一直致力于五金研发的生产……‘美标’品牌在美国及全球十多个国家都有很高的品牌美誉……中国美标(南京)有限公司,全面启动推广‘美标’形象专卖工程……”。美标五金公司应当注意审查上述宣传内容真实与否,如有不实之处,应当及时删除,避免引发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

 

【简析】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近似比对一直是难点和争议点。商标近似判定存在三项原则:(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这三项原则,相辅相成,不能单独使用。

 

“商标近似”判定的步骤

(一)确定“商标近似”判定的主体

“商标近似”判定的主体为“相关公众”,该“相关公众”是指具有普通智力、注意力及接受能力的人。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一般注意力标准”是指对相关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

 

(二)商标近似度判定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或者颜色组合近似。

 

商标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纯文字商标, 包括汉字、数字、拼音、外文字母及其组合;纯图形商标, 包括图形、色彩及其组合;图形文字组合商标, 文字与图形的组合。不同类商标的近似判定标准多有不同:

 

1、纯文字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将文字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并考虑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等方面因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1)字形近似的;

(2)字形不同但读音、含义相同的;

(3)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的;

(4)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但排列顺序相同的;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

(5)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的;

 

2、纯图形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

判断图形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外观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外观的比对应从图形的构图、设计方面进行。

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虽有不同之处,但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的;或者两图形较小,相关公众运用一般注意程度不易辨认其构图、设计的,只要两图形整体外观近似,即可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两图形构图、设计近似,即使颜色或者反映的事物不同,也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反,如果两图形反映的是同一事物,但构图、设计均不同的,则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3、图形文字组合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

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1)商标整体近似的;

(2)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4)将组合商标在不同部位使用的,将各个标志分别进行比对,比对时应考虑各部分标志的使用部位、相关公众对其注意程度以及是否认为是商标的使用等情况。如果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是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关公众对组合商标的整体印象主要来源于该标志,这种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应认定两者近似;否则不宜认定为近似。

 

4、商标比对的方法

商标的主要部分影响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整体印象,因此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以整体比对方法为主,并辅之以主要部分对比方法。注册商标中有放弃专用权的部分的,在比对时仍应当用包括放弃专用权的部分在内的注册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当然,上述比对均应当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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