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无讼APP,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向无讼阅读投稿,请将投稿文章发送至tougao@wusongtech.com
随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度的加强,机动车和不动产司法拍卖的数量也越来越大,但是人民法院往往并不直接负责司法拍卖程序完成后的机动车过户程序。并且对于这一程序,实际上也并不像一般的买受人想象地那么简单,反而这个过程较司法拍卖的互联网化而言仍然有诸多难以发现的“坑”存在。
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司法拍卖中的机动车买受人可以直接拿着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直接将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过户到自身的名下。
机动车的买受人仍然需要遵守机动车车辆登记所在地的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也即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只能完成所有权层面上法律意义的转移,但是无法对公安部门实行的机动车过户行政程序进行突破。
而这些程序往往才是最为繁琐的!而且此类过户程序也不是单单像二手车过户程序一般,反而有着司法程序的密切属性。
一、具体的过户流程
经过笔者自身的实测和客户的反馈,代理人认为,最佳最具备效率的过户程序应当是如下的:
1、解除机动车上的司法查封
在司法实践中,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机动车大多已经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并且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为例,现行公安车管所部门所实行的车管系统上,操作其它任何车辆登记或者办证程序之前,都需要对机动车进行解封,如果该机动车仍旧处于查封状态的,就不能在公安车管所完成其它剩余的行政登记程序,例如补办行驶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手续。
但是对于解封程序,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标的物车辆进行解封,公安车管所也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文书之后再对标的物车辆进行解封。笔者建议竞拍人在前往人民法院获取已经生效的裁定文书之前,就应当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标的物机动车进行解封,这样就能避免出现后续前往交管部门需要再次解封的复杂程序。
因为现行公安车管所实行的解封方式是对比人民法院查封涉案车辆的裁定文书与协助执行文书的案号是否一致以及该处置人民法院是否为该标的物车辆的首封法院两个标准进行判断的。
如果人民法院查封涉案车辆的裁定文书与协助执行文书的案号并不一致,公安车管所就需要竞拍人再次前往法院执行局,要求开具证明或者其它文书载明为何查封时的文书案号和协助执行解封的文书为何不一致。而这无疑会另行额外增加了当事人的相应负担。
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竞拍人还不如在最开始领取裁定文书和协助执行文书时就在法院执行局的系统上对涉案标的物车辆进行解封,从而避免后续对自身造成其它不必要的困扰。
当然,如果竞拍人短时间内无法对涉案车辆进行解封过户的,笔者并不建议对涉案车辆在人民法院处进行解封过户。因为很多被执行人往往不是一个诉讼案件,而是存在多个不同管辖法院的多个诉讼或者执行案件,此时就有可能出现轮候查封的局面。如果人民法院首先将已有的查封给解除了,那后续其它法院的轮候查封又将使得竞拍人无法过户成功。因为上文已经讲到,公安车管所的另一个标准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必须是首封法院。
如果首封解除,而后续又轮候查封的,那竞拍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维护呢?再请求执行法院的法官沟通又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此时暂不过户的情况下就需要请求执行法院注意查封涉案标的物机动车的案号是否和后续解封以及协助执行的案号一致,避免前往公安交管部门后又需要法官协助。
简而言之,竞拍人在首先完成解封程序时候需要注意:
1.1.查封案号需要与解封案号一致;
1.2.查封有可能出现轮候查封的情形,注意如若短时间内不需要对涉案车辆进行过户登记的,竞拍人就需要避免首封法院解封后其它法院的继续查封行为。
2、补办机动车行驶证
竞买人在竞拍到机动车之后应当对该机动车判断是否需要补办机动车行驶证。严格意义上,根据现有的公安交管所系统,未对机动车进行解封时,竞拍人无法办理机动车行驶证。但是经过笔者的实测,现有系统在未解封而补办机动车行驶证的程序在实践中似乎并未加以限制。
笔者认为其中主要的原因还是没有行驶证,就无法对大多数车辆进行年检以及购买保险,没有交强险就无法年检,无法年检就不能完成过户,而年检甚至还是过户的前置程序,所以大多车管所和下派“汽车城”或者“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的车管所也都不要求在办理机动车行驶证之前必须对机动车实施解封程序。
但是经过实测,仍有部分公安车管所还是要求对涉案车辆先行进行解封,再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因此我们认为最恰当的程序还是应当是对涉案标的物机动车进行解封,解封完成后再办理机动车行驶证。
3、购买车险并办理年检手续
机动车过户的另一前提是具备相应的机动车交强险,并且已经通过机动车年检程序,方可具备过户转让的基础性条件。但是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机动车因为法院扣押,司法评估程序等周期因素的影响,大多车辆的机动车已经脱保脱险。
此时如若买受人希望将自身司法拍卖所获得的标的物机动车过户转让的,就需要投保相应的交强险,并且待车辆完成年审程序后方可过户。此交强险投保的费用属于买受人应当支出的合理费用。
而在此程序中的机动车年检问题才是整个机动车司法拍卖程序中的最大困扰所在。车辆年检所对应的车辆环保问题,机械问题,灯光问题,往往因为车辆被人民法院扣押后停放时间过长,车辆缺少相应的保养而无法符合国家机动车年检的相应要求。
因此,车况问题应当是竞拍人在司法拍卖竞拍之初就应当引起注意的重要问题。车况的不佳,对于竞拍人而言,无疑会在后续的机动车年检程序中变成一个巨大的负担。
此过程,费用无法估计,如果风险预测不当,往往费用就会非常之高。
4、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
司法拍卖过程中幸运的情况下法院会提供相应的机动车行驶证,但是九成九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般需要注意其需要经过交管所查验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才能进行补办。
在具备机动车行驶证后,就可以申请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而机动车登记证书也是车辆过户和车辆注销抵押的前提。
但是很多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往往已经遭到磨损,需要进行拓印。许多车管所对于该拓印过程都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的,建议竞拍人事先对车辆完成检修时就进行拓印。
5、注销车辆的抵押
办理完毕机动车登记证书后就可以对该标的物车辆注销抵押。所以车管部门的流程先后连贯是具有相应依据的。而在办理完机动车登记证后,对于机动车的注销抵押就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了。因为车管所一切的起始端口在于解封程序,如若解封程序没有问题,后续程序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也大多不会再提出异议。
6、处理已有的违章
对于已有的交通违章记录,公安车管所的标准在于对人身性的扣分处罚,一般直接由车管所予以消除而不需要竞拍人予以承受,但是对已经存在的罚款等货币性的违章仍然需要竞拍人予以承受。
因此在司法拍卖的竞拍过程中,竞拍人也需要进一步注意涉案标的物车辆的违章记录,尤其是罚款存在多少,存在的越多,这也是竞拍人需要继续额外支出的一笔费用。
并且违章的处理也是一个具有地域管辖的方面,只能在违章所在地和车辆登记注册地进行缴纳。只不过同一省内的违章好在过户势必会在车辆的注册所在地,而违章罚款也可以在当地缴纳。
7、完成提档过户程序
剩余的提档过户程序实际上在之前的所有程序完成后就不再存在其它障碍,但是最大的障碍个人认为还是在于如果需要提档过户的话,又需要重新识别一次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此时相当于重新办理了一次和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样的手续。如何简化程序和避免不必要的其它程序是刚开始就应当做好规划的关键。
二、全文总结
我们认为对于司法拍卖而言,人民法院开具的司法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仅仅是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了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但是对于在行政系统后续的机动车过户程序,机动车竞拍人实际上还没有较好的操作规范。
因此竞拍人如若稍不留心就会来回重复相同的流程,并且支付车辆拍卖款之外的额外费用,而这既需要竞拍人在竞拍之初有所注意,也需要在后续的过户流程上具备一定的认知。因此笔者认为这也是律所或者法律服务公司未来可以代为操作的服务项目,从最初的风险尽调,到后续的行政程序解决上,都有较大的代理市场存在。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