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失信,儿子能不能上大学?
吴小同 吴小同   2018-07-24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生活中总是不缺乏新闻,官方也在通过一些小的新闻故事传达着一定的理念。但有些看似正面的新闻,仔细一琢磨,可能是负面新闻。

 

今天新华社刊发了一篇文章《儿子考上知名大学,差点因爸爸的这个行为无法被录取》。这个新闻昨天就出来了,没想到今天上了新华社的官方微信。这篇文章的出发点可能是表扬法院的执行力度,赞扬法院在与“老赖”斗智斗勇,更在于警告看新闻的“老赖”,及时履行债务。

 

作为一名律师,看完这篇报道总感觉哪里不对,虽然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看似皆大欢喜的局面,但万一被执行人的确没钱呢?如果新闻中的儿子因此就无法去北京上大学,这该是多么可怕的灾难。今天我们就来仔细分析一下这个新闻报道的案子。

 

(一)案情梗概及背景信息

饶先生因跟银行贷款20万元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苍南农商银行诉至苍南法院。判决生效后,饶先生等人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饶先生等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今年7月,饶先生的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该大学电话告知:“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饶先生一改之前长达一年的执行过程中,怠于履行的态度,马上联系了苍南农商银行,分分钟还清20万。”

 

不可否认,执行难是现实,是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执行难不解决,当事人的权利无法真正得到维护,反而摧毁了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滋生更多私力救济。所以,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向执行难全面宣战。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2018年3月29日,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召开,提出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即使解决执行难十分重要,在实现正义的路上还是要遵守法律,不能以侵犯权利的手段实现正义。

 

(二)不可侵犯的受教育权

本案中,作为考上大学的儿子,与父亲已然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作为父子关系肯定会相互受到影响,但儿子上大学的受教育权不能因父亲的失信行为而受到限制。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怎么能被如此轻易地限制呢。

 

知识改变命运,接受教育成为一个人改变自己命运的重要途径。接受教育也是一个人完善人格,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发展,分工日渐精细,接受教育还是一个人获取生存技能,立足社会的前提。比如从事法律职业,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参加法律职业资格开始的条件却是“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若不接受教育,则其后的就业等等将会受到影响。

 

正是因为接受教育很重要,所以,我国宪法中才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北京某高校以学生家长失信为由计划拒绝录取该学生,显然是对该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三)不可泛化的责任

 

父亲欠的债,儿子受到不利影响,或承担不利后果,这其实反映出的是责任的泛化。“自己责任”是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自己承担自己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主体行为自由的尊重,人们不至于担心莫名地被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责任人,回复权利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教育责任人日后的行为不应再出现不法现象。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行为就被追究责任,那么其日后也无法通过自我约束,实现行为的合法,此时追究其责任的意义将大打折扣。此种情形下追究其责任,必须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和明确的实在法依据。比如雇主对雇员侵权责任的承担,其理论基础在于雇主对雇员的支配,其实在法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反观本案,对于父亲的欠债,作为儿子没有偿还的法定义务,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下,儿子不得接受高等教育。北京高校的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不可“跑偏”的执行手段

 

对于本案的处理,从结果上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债权人终于取得了执行款,法院执结了一起执行案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战役中又消灭一个敌人。有的人会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并不值得责难,不要整天讲法律、讲权利,也要看效果。对于目前如火如荼的全力解决执行难,笔者也很赞赏,也希望问题解决,但不要用错了力。

 

目前的执行多是各种财产查询,查一遍没有,案子就挂起来了。如果查到财产线索,比如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执行法官会告诉申请人,发现汽车给我报告,我去扣车!这和警察说,找到小偷我来抓人是一个道理。申请人作为一个公民,怎么可能找到被执行人的汽车。以汽车为例,在法院明确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然拒绝交出汽车,这难道不是隐匿财产吗?但法院却不会采取其他措施。

 

再回到本案,被执行人得知因失信而导致儿子无法上大学时,被执行人“马上联系了苍南农商银行,分分钟还清20万”。这的确反映了被执行人很积极,但也反映出在之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对于这种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的情形,难道法院只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分分钟”可以履行的判决,却故意拖延、拒绝履行,即使最后履行了,也可以追究其一定的责任。

 

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的才是应该严格执行的对象,而且,等待他们的不应该仅仅是列入失信名单,还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更有《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就是,面对拒绝履行的被执行人,还是应该在其本人身上下功夫,法院不能为了省事,让不相关的其他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近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即指出:“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可见,决战时期也不能不顾法律啊。

 

经过上述的分析,新华社实在是不该转发这样一篇新闻报道,这种做法缺乏法律基础,侵犯公民的权利,也折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果非说新华社是有意转发这篇报道,那真的是“高级黑”。

 

编排/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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