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口头借款结婚后如何追回
沙兆华 沙兆华   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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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经常发生经济往来,有共同投资、共同消费、相互借款、相互赠与等类型,恋人关系终结后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并不鲜见。然而,结婚后追讨恋爱期间的借款实践中比较少见,不但无直接的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结婚的事实又造成一定程度的财产混同,因而追讨难度也更大。本文以一则本人代理的恋爱期间双方口头借款结婚后追讨的真实案例,探讨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0年底,甲(男方)、乙(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

2012年5月下旬,乙向甲方账户上转账人民币15万元。2012年6月,甲购置婚房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和甲母亲名下。

2013年7月,甲、乙双方登记结婚。2016年10月,甲、乙夫妻感情不睦,甲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向乙归还婚前的15万元,但不同意独自承担结婚及婚后的一切开支。

2016年11月,乙起诉甲要求离婚,后乙撤诉。

2017年6月,乙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7年9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7年10月,乙当面向甲追讨婚前15万元借款并录音,甲辩称其系乙陪嫁,不同意返还。

2017年11月,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甲偿还恋爱期间的15万元借款。2017年12月,乙起诉要求甲返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8月4月,乙起诉要求与甲离婚。

 

二、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甲向乙借款事实有乙提供证据证实,乙向甲的主张合法有据,甲应当归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关于甲、乙在婚姻期间的财产处置,应另案处理。2108年6月,法院判决甲向乙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

 

三、律师处理思路

 

1、确定交付款项的性质,明确诉讼方向

 

恋人之间的款项支付大多没有具体的支付事由,也没有书面的协议等,一般仅有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转账记录。但该种转账记录在法律上属于交付,从相应法律后果看存在多种可能,比如相互借款、共同投资、共同消费、指示交付、不当得利、相互赠与等。律师应当首先询问委托人真实的转账交付目的,并记录在案。同时,律师应当结合委托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以不与现有证据相矛盾为原则,分析判断最佳的诉讼方向。

 

本案中,委托人乙明确提出,15万元系甲在恋爱期间向乙的借款,用于购买婚房,婚房中没有乙的名字。如果属于共同投资购买婚房,乙肯定会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而且,本案起诉之前,甲的父亲曾起诉乙和乙的父亲,要求偿还30万元借款,乙和乙父明确提出抗辩,甲在恋爱期间曾向乙借款15万元,要求抵销但未果。

显然,从委托人乙的陈述和现有证据分析,只能将本案转账款确定为借款,并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如果以共同投资买房为由,要求分割房产的话,则与现有证据相矛盾,婚房产证上未有乙的名字,乙也未实际参与购房,最终很难获得法官的心证。

 

2、重点搜集反映交付款项性质的证据,支撑诉请法律关系

 

不管是恋人关系还是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微信、QQ、短信等聊天记录,均或多或少地留存着双方之间转账款项性质的记录。律师介入后,应当主动提醒委托人收集、妥善保存(诉讼周期较长,聊天记录应及时迁移到电脑中)各类聊天记录,甚至主动让委托人通过聊天、通话录音等形式,固定系争转账记录的性质。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各类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律师应当认真审核,全盘考虑其对委托人诉请利益的利与弊,决定作为还是不作为证据提交,实在拿不准的,可以暂缓提交。有时审查过程中的微小过失,可能就将不应该提交的聊天记录予以提交,或者应该提交的聊天记录未能提交,从而影响诉讼案件的结果。另外,对于款项的用途,律师也应当通过调查令等进行调查,尽力证明款项的去向和用途,完善己方证据链。

 

本案中,律师第一次仅提交了转账记录、房屋产调等,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没有提交,诉调的法官就要求原告撤诉,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反而更可能是共同投资买房关系等。后经律师再次补充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等,才得以顺利立案和审判,由此反映款项性质的证据是何等重要。

当然,在承办诉讼案件过程中,律师对案情的认识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方观点的碰撞,而越来越接近事实和真相。第一次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也是基于聊天记录可能产生的负作用有关,最终衡量再三,决定予以提交。

 

3、从法律、善良风俗、常理等角度综合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稳固诉请法律关系

 

不管对方抗辩交付的款项系何种关系,对方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只是举证的程度不同而已。对于抗辩赠与关系,小额款项交付更多可能反映恋人之间表达爱意的需要,可根据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的事实认定赠与关系成立;但对于大额款项的交付,接受赠与方必须举证赠与方存在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对于抗辩共同消费关系,对方应当举证共同消费的意思表示、共同消费记录、共同消费的行为等证据,比如共同旅游的飞机票、住宿发票等,但如对方仅仅举证其个人的消费记录,则不能证明双方共同消费的事实。

对于抗辩共同投资关系,对方应当举证双方共同投资的意思表示、双方共同操作投资款的行为、双方共同受益投资回报等证据,同时,应结合“共同投资”的数额、来源等证据,确定交付款项是否为共同投资款。

 

本案中,甲抗辩系争15万元转账系陪嫁款并用于婚前后婚后的开支,但均不能成立。

 

从善良风俗看:甲在谈话录音中坚持认为,乙在婚前交付的15万元系乙的陪嫁款,但乙交付15万元后一年多双方才登记结婚,且当地也没有女方直接将陪嫁款支付给男方的善良风俗。甲在庭审中又抗辩该15万元系乙提前支付给甲,用于双方同居和婚后的共同开支,但均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且也不符合一般社会经验,与甲庭前陪嫁款的主张也自相矛盾。

 

从借款用途来看:根据乙举证的婚房产调,以及甲举证的购房合同、房款支付记录等证据,虽然甲辩称其购房款均系其父亲支付,但甲作为婚房产权人之一,足以证实乙交付15万元给甲前后,甲购买了婚房的事实。至于甲如何支付购房款,乙不能控制。乙交付15万元给甲后,该15万元已经与甲的存款相混同。

 

从举证证明责任看: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上所述,甲主张乙交付的15万元系陪嫁款、用于婚前婚后共同开支等,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故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乙并不需要继续就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进行举证,且根据乙已经举证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婚房产调、15万元来源于乙父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系争的15万元系借贷关系,而非其他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口头借款在婚姻关系恶化后,可以单独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也可以在离婚时要求一并处理,但关键在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明以及对贷款方抗辩的处理,最终还原借款真相。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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